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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律师无权介入监察委正在办理的案件?中纪委可没说!

2017-07-20 公号:天下无贪 御史鉴

打假

律师无权介入?

中纪委可没说!



文:天下无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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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来,众多标题为《重磅/首发 中纪委:律师无权介入监察委正在办理的案件》等类似的新闻消息席卷了法律界的朋友圈,引起的广泛的讨论。一时间,法律圈内人好不热闹,人人拿出来当做谈资,有的还引用了众多学者从立法、法律解释权等方面的著作添油,还有一张疑似陈瑞华教授的微信朋友圈截屏加醋(不知是真是假),大有司法学界、实务界纷纷呐喊之征兆。这其中,有人叫好,认为官员将无所遁形;有人担忧,认为嫌疑人权益将得不到保障。而没人去深究这样的文章和结论到底从何处而来……

笔者粗略的搜索了这些文章,发现大多数的文章都是以标题吸引读者,标题冠以“中纪委”、“重磅”等名称吸引读者注意,似乎“律师无权介入监察委正在办理的案件”是中纪委官方发言人发布一样。深究其文章内容,其实均因自于中纪委监察部网站下的一篇文章《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那么这篇文章的内容是什么呢?文章中有没有写“律师无权介入监察委正在办理的案件”呢?这篇文章是官方的公布吗,效力如何?

笔者带着这些问题,去中纪委、监察部的网站看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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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张是中纪委、监察部网站的首页图,那篇所谓的规定律师无权介入侦查的文章,就在中纪委、监察部网站的一个“学思践悟”的栏目中,注意这个“学思践悟”的栏目,只是整个网站的一个栏目,并不是官方的通告或新闻,且处在页面相对不显眼的地方。那么这个“学思践悟”栏目下面都是些什么内容呢?

这一张是“学思践悟”栏目的一张图,从这张图里面可以看出,左侧是“学思践悟”栏目的历史的文章,右侧是我们此次讨论的文章《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而左侧的文章笔者粗略查看了一番,均是一些署名为中纪委监察部网站的学习类和总结类的文章,有的文章是学习的体会,有的文章是对政治体制改革的献言献策。很显然,这个栏目下的文章均是学习感悟、精神宣传类的文章,并非官方的通告。官方解释这个栏目的作用是“宣传十八届中央纪委的工作要求,传递重要声音,阐述精神实质,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下面,让我们再来看看这篇被引用的文章吧! 

这张图片是文章的前半部分,标题大家可以看到,《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第一段讲的是总体要求,第二段讲的是从历史、国情和党的发展角度阐述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的必要性。

这张图片是文章的后半部分,也就是众多自媒体人所谓的“律师无权介入监察委正在办理的案件”这一结论的出处。我们来看一下:

首先红色下划线的第一部分内容为:“国家监察法实质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为监察机关依法履职提供法治依据。监察委员会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监督机关,与公安、检察机关等执法和司法机关性质完全不同。反腐败针对的职务犯罪区别于一般刑事犯罪,国家监察法也区别于刑事诉讼法;监察机关行使的调查权不同于刑事侦查权,不能简单套用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

这几句其实就是说明了一个问题:国家监察法、国家监察机关与其他法律、其他机关不同。这无可厚非啊!国家监察法既然单独成法,势必会与其他法律有不同之处;国家监察机关既然单独组建,势必也与其他司法机关不同。

那么,重点来了。蓝色框内的一句话,成了众多网络自媒体人的幻想源泉:“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适用国家监察法,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适用刑事诉讼法。”哇!不得了了!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违法和职务犯罪适用国家监察法了!不适用刑诉法了!不适用刑诉法那么刑诉法中的关于辩护的规定就不能适用了!那么律师就无权介入监察委正在办理的案件了!哇!我发现了一条重要的暗线啊!我要发布!此时,恰好有一张陈瑞华老师评论的微信截图(不知真假)可用,于是乎,很多人就得出这样一个结论---“重磅,中纪委:律师无权介入监察委正在办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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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静下心来梳理一下这个结论产生的过程吧!

1、中纪委、监察部网站;

2、中纪委网站下面的“学思践悟”栏目;

3、“学思践悟”栏目下的一篇学习感悟的文章;

4、《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这样一个标题;

5、“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适用国家监察法,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适用刑事诉讼法。”这样一句话。

6、疑似陈瑞华教授的微信朋友圈截图及几篇其他法学家的著作。

如此这般,变成就了一个貌似中纪委重磅发出的官方通告,结论是“律师无权介入监察委正在办理的案件。”

仔细推敲一下,这个结论是不成立的。原因有下:

1中纪委、监察部网站从没说过“律师无权介入监察委正在办理的案件”这句话,这句话系作者自行推断;

2文章中的“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适用国家监察法,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适用刑事诉讼法。”并不必然推断出“律师无权介入监察委正在办理的案件”的个结论。监察机关既然成立,监察法既然审议,那么监察机关办理案件适用监察法顺理成章。虽然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关于辩护的事项;但不能就此否认将来的《国家监察法》也有可能规定关于辩护的一些事项。换句话说,有可能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律师可依据国家监察法介入监察委正在办理的案件,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介入。

3《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这篇文章只是“学思践悟”栏目下的一篇文章,并无任何的官方效力,仅仅因为其出现在中纪委、监察部的网站,就借此推断、幻想,笔者以为不够严谨;

4即便回到《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这篇文章的本身,读者可以通篇细度一下,其中大量的内容突出“依法治国”、“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惩治腐败”(详见红色下划线部分),作者的意愿不过是强调是党的主张通过立法等形式合法的上升为国家意志,并未期望去法律化。这种情况化,只通过文章的只字片语就得出结论,未免有失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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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笔者的结论就是,所谓“律师无权介入监察委正在办理的案件”纯属子虚乌有的主观臆断将来律师能否介入监察委正在办理的案件,目前仍没有定论。《国家监察法》中是否有关于辩护的内容,目前也未得知。我们能做的,就是静静等待,切勿喧哗。

作为一个法律人,我希望的是:作为一名作者,除了吸引眼球,重要的是别丧失严谨;作为一名读者,无论标题内容如何血脉喷张,重要的是别丧失自己的判断能力。

文章内容如有不当之处,敬请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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