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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资管时代已至,统一监管趋势明朗

2017-02-22 瀚亚地产


摘要:大资管时代已至,未来统一监管的趋势越发明朗,该文件一旦酝酿完善后出台,将会对资管行业产生深刻的影响。短期可能会有波动,长期利好整个行业的发展。

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保险资管公司等设立的各类资管产品,公募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仅从名字上就让人觉得眼花缭乱,而且不同的产品之间多层嵌套,层层加杠杆,金融交叉领域的风险不断积累。


近日央行主导,银监、证监、保监、外管局等部门合力酝酿一部针对不同资管产品的统一监管制度。意图是按照资管类型,而非现在的发行机构的类型统一标准制定行业底线和最低准入标准,对共性的问题做最基本的规定,最大程度消除套利空间。某银行资管部人士表示,大资管时代已经到来,统一监管标准的呼声一直都很高,也是大势所趋。“我了解的是已经起草了文件,现在还在讨论阶段,距离正式出台还有一段时间。”,我国目前资产管理行业存在法律使用混乱、监管标准不统一、缺乏统一的监测监控、存在隐形刚性兑付等乱局。这些又将带来不利于投资者保护、导致市场分割、影响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引发监管套利、资金脱实向虚等多重问题。


统一监管标准

在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下,不同的监管部门对资管业务按照机构类型进行监管,同样的产品因为发行机构不一样,在资本风险计提、投资限额、投资门槛等方面都有差异。因此,正在酝酿的新规或将采纳“同一类型产品适用同一标准”的原则,压缩套利空间。未来的想法是不要那么复杂区分不同的产品,只需根据公募和私募,以及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划分为一般公众和合格投资者。在两者之间,还有一种“小公募”的争议会比较大,主流的想法还是允许存在,监管标准参照公募。另外,资管业务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最终的风险和收益都应该是投资者自身的。正在酝酿的政策中,重申了这一要求,并且要求金融机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

此外,目前各类资管产品,资本和风险准备金要求不同。比如,银行表外业务不受资本约束,非标债券资产受到一定的限制,信托、券商、基金子公司等实行净资本监管,按照一定的比例计提风险资金。据知情人士表示,监管制度的差异也是不同的产品进行套利的重要因素。为此,央行提出的建议是,“金融机构应按照资产管理收入10%计提风险准备金”。而这一点是否写入新规,还有待正式文件的发布。


银行保本理财将成“负债业务”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收益和风险均由投资者享有和承担,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这意味着,银行保本理财将不再作为资产管理业务,而转为资产负债业务。”前述银行资管人士指出。

从监管范围来看,《征求意见稿》并不仅仅针对银行理财,而是囊括了所有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包括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

监管原则上打破了原有的按机构类统一规制的方式,而是根据募集方式,将产品分为公募产品(含小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然后按照募集方式进行分类统一规范。例如,以公开方式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的银行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公募产品,因此应采用一致的监管规则。一位股份制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对记者表示,按公募、私募框架划分规则是银行业呼吁多年的监管方向。


统筹协调金融监管

前述银行资管人士表示,大致的监管路线已经较为清晰。即由人民银行牵头制定所有资产管理产品的指导意见,然后各监管机构制定各类产品的具体监管规则,按照募集方式进行分类统一规制。如何协调微观监管和央行的宏观审慎职能是整个资管行业监管格局调整的核心。所谓微观审慎的监管主要是银、政、保三会,尤其是三会负责具体政策执行的各地监管局。

从近期央行推出的宏观审慎框架看,显然央行致力于更广泛地介入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不仅仅局限于传统货币政策角色定位。央行此前发布的《2016年四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将宏观审慎监管放在了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并指出“逐步探索更多金融活动和金融市场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报告强调,要防止资金“脱实向虚”、“以钱炒钱”以及不合理的加杠杆行为。以及“统一同类金融产品的标准规则”、“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则”、“减少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等。


搅动行业变局

资管产品层层嵌套,设置复杂的结构,导致底层资产难以穿透,不仅增加了资金的链条,也加剧了资金的体内外循环和融资成本。市场消息称,监管酝酿的政策中,或将禁止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其他资管产品。此前还有一些银行为规避贷款规模、资本消耗等的监管政策,借助其他资管产品的,实现表内资产的转移。这种方式可能无法继续。在资管产品中最为常见的是通过优先劣后等结构化方式进行融资和加杠杆,而且不同产品的杠杆比例限制并不相同。对此,正在酝酿中的新规可能会有统一杠杆率的要求。

统一杠杆率要求,与之前“一行三会”出台文件中提到的要求一脉相承。比如,银监会的规定,要求信托公司优先劣后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最高不超过2∶1。而且,证监会2016年7月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也明确了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管产品的优先及劣后的杠杆不超过1∶1,固定收益类资管产品不超过1∶3,其他类机构化资管产品杠杆不超过1∶2。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40%,非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比例不得超过200%。该文件一旦酝酿完善后出台,将会对资管行业产生深刻的影响。短期可能会有波动,长期会利好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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