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天末路狂奔,迎来“投资者适当性”最严监管
致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据统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之前,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新三板、证监会、中期所、中金所有关适当性的规章已发布了十多项。“投资者适当性”本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为何在这半年里被炒得火热?再者,就算话题很热门那跟私募管理人有什么关系?带着诸多疑问,「懂私募的赵小姐」研读了N篇文章,总结出“不通不透不解决问题”九个大字,于是,在与多家行业机构深度探讨后,萌生出写下这篇文章的念头,期望为私募机构的合规募集提供思路。
还有38天,请所有私募总裁、合规负责人、销售总监,不要错过最宝贵的准备期。全面掌握“投资者适当性”,「懂私募的赵小姐」携制度、自查报告、风险调查问卷订制化服务,与私募管理人一起在合规的道路上栉风沐雨、砥砺前行。
懂私募的赵小姐
于2017年5月23日
读懂监管思路,在大势下不焦虑
《办法》是证监会经历了8年总结出来的史上最严的监管政策,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前面的零散、覆盖不全面的“老适当性“已经无法满足强监管的要求,如今“新适当性”字字珠玑,每一个字眼都散发着”充分保护投资者,严管经营机构“的气场。虽然有句业内的笑谈叫“中国市场,一放就乱,一管就死”,但死伤背后却是众多优质机构的柳暗花明。政府做合规监管的主要目的是把优质的资源引入优质的企业。当下大家可能会忧心忡忡,但这种忧虑恰巧表明了对监管的重视程度及对公司整体架构的充分思考。所以监管趋严的大环境下,焦虑大可不必,优化管理流程便可从容应对。
喝下这碗鸡汤,我们回归主题。《办法》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进行颁布,各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则会依照本《办法》制定自律规则。所以后续大家还需要关注各大交易所的发文。目前来看,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分别发布了各自市场的《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将债券市场的投资者门槛与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相关标准保持一致。
《办法》同样适用于私募基金
第二条 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解读:《办法》开篇便解决了文初的“跟私募管理人有什么关系?”的疑惑,目前私募面向投资者的所有业务均纳入了本《办法》,包括私募自主直发及投资顾问业务。
要知道你的产品和服务是卖给谁(KNOW YOUR CUSTOMER)
第六条 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解读:进一步加强对客户的了解,其中对收入来源、债务状况、投资品种、诚信记录都是之前较少关注的点,现在也纳入了重点关注要求。并且《办法》中新增了对“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的穿透式了解的条款。
对你的投资者进行分类
第七条 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条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综合考虑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解读:《办法》中其实是将投资者分为了三大类: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及最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
1、专业投资者如下图所示:
性质 | 分类 | 介绍 |
“天然的”专业投资者 | 金融机构 |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
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 |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 |
特殊基金 |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 |
“需作证实的”专业投资者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时符合3项条件) |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
自然人(同时符合2项条件) |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
2、普通投资者:除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行业通行的分类是将普通投资者分为五个等级: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平衡型、进取型。
3、针对普通投资者要特别保护:综合考虑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之间的互相转换如下图:
4、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级别投资者:根据证券业协会的培训获知,普通投资者中保守型的投资者还可以进一步细分,其中16周岁以下和80周岁以上的保守投资者被称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级别投资者。
一张图解释投资者与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匹配方案(本图仅供参考,以监管后续要求为准):
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 | |||||
投资者分类 | 低 | 中低 | 中 | 中高 | 高 |
保守型 | ✔️ | ||||
谨慎型 | ✔️ | ✔️ | ✔️ | ✔️ | ✔️ |
稳健型 | ✔️ | ✔️ | ✔️ | ✔️ | ✔️ |
平衡型 | ✔️ | ✔️ | ✔️ | ✔️ | ✔️ |
进取型 | ✔️ | ✔️ | ✔️ | ✔️ | ✔️ |
「懂私募的赵小姐」简单解读下: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级别的投资者不能超风险办理业务。也就是在风险不匹配的情况下,即便签署超风险确认书也是不可行的。
什么是超风险确认书?给大家举个例子:
把你的产品/服务划分风险等级(KNOW YOUR PRODUCT)
第十五条 经营机构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解读:《办法》要求针对一些特定因素应当审慎评估风险等级,其中跟私募息息相关的因素包括:本金可能损失;难以在短期内变现;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跨境等。作为私募的销售总监,应该充分结合10个基本因素及这些特定因素,对私募产品或服务进行风险评级。有朋友问我,同一个产品是不是可以出现不一样的分级?答案为可以。那这样产品分级不就有失公允了吗?其实每个机构的评级机制不同,对同一产品的评级也可能不同。对应这种情况,证监会发挥了自律组织的绝对作用,原则上证券业协会将提供风险等级名录并定期更新,届时可参考收藏。「懂私募的赵小姐」温馨提示:风险等级评估时要与协会的名录相匹配,风险等级不得低于官方名录的风险等级,且需要根据风险因素的变化动态调整风险等级。
把合适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6条底线要求)
第十八条 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对其适合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作出判断,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对其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作出判断。
第二十二条 禁止经营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解读:其实用最简单的语言来讲就是把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销售给适当的客户,无论从风险等级还是投资期限、投资品种,都不能向投资者推介高出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其实风险等级的适当性是从2009年创业板开始全面实施的,接下来的新三版、两融、债券业务都有涉及。但谈起投资期限、投资品种相关的匹配升级,就要从本《办法》颁布开始了。这也更加解释了该《办法》被称为史上最严投资者保护法的原因。
私募重点关注:销售高风险产品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条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解读:私募所面向的合格投资者仍大多为普通投资者,私募基金通常在业界被划分为中高或高风险产品。那么「懂私募的赵小姐」温馨提示又来了:对于面向普通投资者提供高风险产品或服务时,需要向投资者增加专门的程序,除了揭示风险、给予冷静期,还要真实有效地完成冷静期回访。
工作留痕要求:保存期限20年
第二十四条 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三十二条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检查。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0 年。
第三十四条 经营机构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过错并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解读:对于告知、警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各类材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工作留痕条款”与“举证责任条款”遥相呼应,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的要求。为了防范“碰瓷”,私募管理人应当充分了解投资者,并将资料妥善保存。《办法》关于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留痕也建议私募管理人重点了解。
《办法》的检查要求及可能受到的处罚
第三十条 经营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七条 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解读:7月1日之后,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请务必提上日程,并需要撰写检查报告。如若真的出现违反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行为,机构可能承受的最高处罚是吊销牌照、个人承受的最高处罚为吊销从业资格或市场禁入。最高的罚款额度为3万元。总而言之,违反适当性后果很严重、很严重、很严重!
天空飘来五个字“这都不是事”
“投资者适当性”是全市场私募管理人应当承担的一种义务与责任,以客户利益为先也更有利于自身的风险管理和竞争力提升。
学习完毕,相信大家已经完全掌握了《办法》的精华。你不禁会问:那么多内容如何筹备?「懂私募的赵小姐」携手中基协会员单位的律师事务所,为您量身定制“投资者适当性”配套服务:
1、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及体系搭建(含:投资者适当性调查制度、投资者适当性分类和管理制度、普通投资者转换专业投资者制度等);
2、10余项自查点规范(含:自查报告、投资者适当性调查表、普通投资者向专业投资者转换申请表等);
3、法律意见书;
4、全年法律顾问服务。
希望赵小姐的这篇文章触动了你的心底,助你在合规的道路上光明前进。
详询「懂私募的赵小姐」(微信ID:simujun2016)
政策内容摘自:《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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