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成:格物致知 事辩以德
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
“刑辩人”系列访谈
== 第四期 ==
他认为在丰富实践经验基础之上要“见微知著”“精准辩护”;
他提出在“见微知著”之上要“格物致知”、“事辩以德”;
他办理的各类疑难复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上百件;
他曾说“人生没有彩排,刑事辩护也是如此,每一步都不能错”;
他就是第四期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刑辩人”系列访谈中的嘉宾,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辩学院执行院长、刑事与争议解决部副主任张成。
1
问:张律师您好,读了您以前的一些文章,比如去年您在法制日报的专题介绍文章《见微知著 精准辩护》,您在辩护工作中比较推崇“精细化辩护”的理念,您现在仍然坚持这一观点吗?
答:当时我认为,人生没有彩排,刑事辩护也如此,每一步都不能错。以专业为立身之本,过硬的专业能力是保障办好案件的第一要务,所以着重强调的是深厚的知识功底和建立在丰富实践经验基础之上的“见微知著”,也就是精准把握辩护要点的能力。
但是经过又一年在复杂辩护工作中的学习、思考和实践,我现在认为不能仅仅强调“见微知著”的能力,因为在重大、疑难的案件辩护过程中,仅仅有刑辩技能,是比较基础的要求,这样的案件挑战的是一个律师的综合能力。
2
问:那么现在您认为,一名优秀的刑辩律师应具备的素质包括哪些?
答:“见微知著”的专业能力还是必备的。但仅能“见微知著”——拿到案件,发现问题,论证问题,有效沟通,实现辩护目的,只是一个刑辩律师本职工作的要求。很多律师还达不到“见微知著”的专业水平,我经常接到律师同行的咨询,问题大都还停留在很浅的层次,这样的水平很难保证对案件负责,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但是案件的难度是显著不同的。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仅仅“见微知著”就显得很浅了,还必须有“格物致知”、“事辩以德”的自我要求。能分析明辨案件问题,也能突破案件辩护工作中的各种瓶颈,有创造性、有突破性地实现沟通目的,别人以常规方法、常规手段不能实现的辩护效果,我们可以采取合法的非常规方法、非常规手段去实现,也就是方法论的问题,强调的是为达到目的所制定、执行的辩护策略是否完善、审慎。比如我们大成刑辩提出的“大辩护”理念,再比如我们常讲的“政策辩”、“骑墙辩”,其实都需要辩护人有法律以外的更高层次的审度和考虑。很多时候,这还需要刑辩律师有所为有所不为,尊从良知和底线,即 “致知”,诉诸良知。在逻辑论证上诉诸良知是一种谬误,但在行为方式上可能会收到奇效。
3
问:您所谓的“良知”,是指?
答:是非之心,不待虑而知,不待学而能,谓之良知。我理解的刑辩律师的“致知”,不仅是要唤起司法人员的公正公允之良知,也指“常人皆曰可杀”,我们则自己出于良知和专业的独立判断,还指在委托人、当事人有不可名状甚至不可实现之诉求时,辩护人的释法说理,指明利害,而不是一味听从;更指在各种沟通中,遵从自己良知,将当事人利益视同自己利益,穷尽各种可能性去做辩护努力。我们大成很多辩护人具备这样的素质,我一向尊崇有加。这样的同仁可做兄弟。
4
问:遵从辩护人自己的良知,穷尽各种可能性去做辩护努力,应当从哪些方面着眼着手实现呢?
答:其实我刚才已经大体介绍了一些思路和策略。首先是见微知著,拿到案件能发现问题,然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定政策辩、法律辩、程序辩、证据辩等等不同的策略和思路,大多时候需要各种策略相结合,还要尤其注重辩护时机,比如现在捕诉合一,捕前和批捕阶段的辩护就尤其重要。策略制定好了,还有具体实现过程中的具体工作,详尽而微妙,难以尽述——就好像一场博弈,实力肯定很重要,但针对不同对手的不同策略、出手的时机、对方的破绽、个人的气场和控场能力,都很重要,甚至可以起死回生。
大凡物不得其平则鸣。通常当事人自己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最是清楚,准备了上百万、几百万律师费不远千里、大费周折进京请律师的当事人,多是当地律师无能为力、受到制衡的案件,几乎必有冤屈,辩护工作也必然十分艰难。所以在北京做刑辩律师,接手的刑事案件可以说集中了全国各类型的疑难复杂案件。我们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穷尽各种合法途径,做出各种有益、有心的尝试和努力,是刑辩律师的良知之应有之义。
举个最小的案子,我做的一个法律援助的案件。这个案件情节非常简单,被告人与所谓的被害人是同村村民,彼此熟悉,均60岁上下,单身。被害人经营一家小卖部,被告人这天去买瓜子,发现被害人一个人在看店,就出于与其发生性行为的目的上去抱被害人,仅仅是搂抱,没有其他动作行为。被害人使劲摆手,拒绝搂抱,被告人就放开了被害人,猜测被害人是想要钱,就从兜里拿出来二三十块钱,给被害人,被害人还是使劲摆手,被告人就转身走了。就这样的情节,还有录像为证,因为被害人家属报案,被告人被以强奸罪(未遂)起诉到密云法院。强奸罪是明知被害人不同意与自己发生性行为而决意以暴力、威胁等方法为之,而这个案件显然没有强奸犯意,更没有进入犯罪着手阶段,仅仅对被害人是否愿意与自己发生性行为进行了试探。我接手案件后,反复同办案人沟通,连续七次去密云。因为我坚决做无罪辩护,法官还曾威胁被告人更换律师。这个案件中没有任何事实、证据、法律定性上的争议,辩护方案上也退无可退。司法机关办案人一错再错,迫使我采取了非常强硬的辩护态度。我不仅要求法官回避,还当庭对司法人员知法犯法的问题表示抗议。这么一个小案件,开了三次庭最后仍判了两年半。我将个人自费就这个案件请专家召开一个论证会,在二审中拼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公正的结果。
你看,这样一个毫无争议的案件,无罪辩护就这么艰难。有人说你做有罪从轻辩护啊,指控的是未遂,你辩中止,辩犯罪预备。可是这样辩我们的辩护能经得起历史检验吗?都这么妥协,将法律置于何地?“骑墙辩”也得有墙可骑,多少存在一些认识上的分歧和争议。可是这个案件就是没有争议的,没办法退而求其次。我们办理的其他真正疑难复杂的案件当中,需要我们付出“见微知著”、“精准辩护”之外的各种努力,就更是一言难尽了。我们辩护的案件大都存在各种问题、阻力,仅仅具备“见微知著”、“精准辩护”的能力,是远远不够的——很多人都具备发现和论证案件问题的能力,但在这种能力之上,通过哪些途径、方式方法,去实现辩护目的,有时候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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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这一年当中您经办了什么特别的案件有什么特别的经历吗?是什么促使您有这样的思考和转变的?
答:其实几乎我的每一个案件都贯穿着我和团队平凡也不平凡的努力。比如我刚接手的一个案件,二审发回重审了,一审开完庭又半年多了还没判决,当事人家属,事实上是当事人单位领导多方找到我,介入案件后,就面临着一审开完庭之后律师介入、开展辩护工作法律依据不足的尴尬境地。怎么办?等着一审判决之后在二审阶段再开展辩护工作吗?那显然不是最好的负责任的辩护方案。没判决就有机会,就要争取。我依然给法官递交了委托手续,复印了卷宗和庭审笔录,多次会见,加班加点同团队研讨案件问题,尤其是案件本身的问题和一审原辩护律师的辩护是否到位及其可能对一审判决的影响,然后制定出辩护方案争取当事人的支持,同法官初步沟通、再次沟通、提交书面补充辩护意见,提出让法官耳目一新的崭新观点并要求再次开庭。当事人说我接手后不到半个月的会见次数和交流内容比他与此前律师六年间的会见、交流还多。
再比如一个贪污的案件,公诉机关拒不履行取证义务,我们采取措施保证取证安全后,亲自调取、核实了部分证据,并经反复同经办法官沟通,叙明缘由利害,取得了法官的支持,法官明确支持辩护人进行相关的取证工作,得到尚方宝剑后我们进一步调取了更多的无罪证据,为无罪辩护夯实了证据基础。
还比如,我们一个申诉十七年的革命后代故意杀人案件,我称之为“不死的呼格”案,我找出了案件中的十三个疑点,具有申诉意味的文章在党刊《民主与法制》中刊发,才引起了北京某法院领导的重视。
每一个“问题案件”的辩护成功,都不是仅靠“见微知著”、“精准辩护”取得的,因此业内才会有“刑事辩护难”之说。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辩护,必须“格物致知”、“事辩以德”,这是在我们国家司法现状下,一个认真负责的辩护律师的应有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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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明白了,您说的“格物致知”、“事辩以德”,是建立在“见微知著”基础上的“精准辩护”,但又不仅仅局限于此,还需要更全面的辩护工作做保障。
答:是的。第一,“见微知著”、“精准辩护”能力仍然是刑辩律师的基本能力,这个问题仍然需要重点强调,因为还有很多刑辩律师的基础技能有待于提高;况且刑辩技能的探究和学习也是无止境的;第二,在大多数案件中,一般只要能够找出案件问题,并且精确论证问题,就可以实现辩护目的,只有在特别疑难、复杂的问题案件的辩护中,才需要更深入、全面、立体、多维度的具体的实实在在的努力,这种努力不仅仅在于捕前的撤案申请、捕中的不批捕申请、审查起诉和审判中的常规工作。对于比较棘手的问题案件,甚至是人为的错案,常规的沟通恐怕难以实现目的。而且即使是常规沟通,也有形式沟通和实质沟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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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比较极端的案例您能介绍一两个吗?
答:简要介绍我们团队正在办的两个比较有代表性的厅级干部受贿案例。
第一个案子在接手时已经进行过一次庭前会议,确定了开庭日期。我们接手后经过工作,确认这是一件人为制造的冤案,再次申请召开庭前会议,重新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结果,法官不作出排非结论,直接安排举质证和回避内容。于是,被告人按照既定辩护思路依法申请法官回避。经过努力,最终刑庭庭长亲自听取了我们的意见,又亲自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明确表示案件确实存在问题,将依法要求侦查部门就排非申请提交证明材料,否则坚决予以排除。
你看,这种抗争虽然会引起辩审冲突,也会加大辩护律师的工作量,但没有这种抗争,恐怕难以实现辩护效果。为了这个案件,我们团队还专程去旁听了所谓行贿人的庭审,并在庭审前十分钟向对方辩护律师提交了无罪证据材料,既避免了串供嫌疑、保护自己,又能实现影响案件证据构成的目的。庭审后我们又将得到的宝贵无罪信息,以《辩护人旁听庭审纪要》的形式,寄交双方法官,使法官能够全面了解行、受贿双方的案件情况,综合判断案情。
再比如另一个案子,在二审阶段介入后,法官明确告诉我们会直接书面审理并维持原判。我们以卷宗中一审程序严重违法的证据据理抗争,获取了二审开庭的机会。目前,该案已经开了一次庭前会议。以上种种“手段”,都具有一定的开创性,是非常规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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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的确是非常惊心动魄。作为大成总部的原刑事部主任,一名十六年的执业律师、六年的专业刑辩律师,办了这么多“问题案件”,您对我国的刑辩事业的发展和趋势是什么态度呢?
答:历史车轮滚滚向前,即使偶有倒退或反复,也不能否定她必然走向前进的趋势。但作为刑辩律师,尤其是具备一定资历、承办了很多“问题案件”的刑辩律师,其责任同其收费是成正比的,甚至不是收费能衡量的。否则,这个国家的法治水平,个案不公的问题里,就有我们作为一片雪花、一滴水滴的责任。因此,刑辩律师的“格物致知”、“事辩以德”,从宏观上说会倒逼一个国家的法治清明,从微观上说是个案公平公允的基石。
为了整体刑辩水平的提高,专业技能实力比较雄厚的刑辩律师们,有义务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通过各种途径大力提高全体刑辩律师,尤其是新手刑辩律师的技能意识和技能水平。大型律师事务的的刑辩专业部门和各专业刑辩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起这个责任,进行正确的引导,进行基本技能的传道授业解惑。只有刑辩律师的总体素质获得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可,才是刑辩业务的源头活水。
对于新手刑辩律师而言,循序而渐进,熟读而精思,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无捷径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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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由去年的“见微知著”、“精准辩护”,到今年的“格物致知”、“事辩以德”,我看到了您对于刑辩事业更深层次的思考,也感受到了您对我国刑辩事业的谨慎乐观态度,您对新手刑辩律师们先立大巧,积德兼仁的经验传授和期望。
答:律师兴,则法治兴。积德兼仁,德旋之门,鹤鸣于九皋,而声闻于野。刑辩律师不仅要为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而战,也要为我们的职业声誉而战,为我们的执业权利而战。每个律师都应当有成名成家的愿望,唯此,才能倒逼我们自己不断学习提高“见微知著”的能力,不断精研案件策略,迎难而上、敢于坚持、同问题案件做斗争并且取得胜利的机会。
张成,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与争议解决部副主任,大成刑辩学院执行院长,大成企业合规与刑事风险防范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同步实践教学导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首批校友导师。
自2002年执业至今,办理各类疑难复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上百件。现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主要业务领域包括职务犯罪案件、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毒品案件、死刑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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