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司法保护上限,让民间借贷更健康
评论君说
从之前的红头文件“放出风声”,到如今的最新司法解释“开花结果”,意味着相关政策终于明朗。
作者 |柳宇霆
悬在半空的那只靴子终于落地。
8月20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对2015年颁布并施行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修订。此次司法解释修订的一大亮点,便是大幅下调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为标准确定借贷利率上限。
这个消息并不出人意料。早在今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其中明确便提出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
从之前的红头文件“放出风声”,到如今的最新司法解释“开花结果”,意味着相关政策终于明朗,各级司法机关在具体实践中有了指导性依据。这将对民间借贷活动产生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
在我国金融体系中,银行借贷为主、民间借贷为补充的格局,有利于化解金融体系结构性供给不足的矛盾,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但是,长期徘徊于正规金融监管框架之外,也让民间借贷带有很大的风险性。
据统计,全国每年参与民间借贷高达上亿人(次),借贷资金总额过万亿元,而现实中恶意违约、暴利放贷等更不绝如缕。故而,需要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层面对民间借贷加以限制,以打击欺诈行为和保障公平交易。于2015年9月生效的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成为规制民间借贷活动的司法利器。
如果说,在当时6%左右的银行普遍基准利率下,所确定的司法保护上限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利率的4倍“遥相呼应”,基本上与金融发展状况相适应的话。随着近年来货币政策结构不断调整,存贷利差进一步收窄,金融机构基准利率持续大幅下降,仍维持24%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已显得不合时宜,且为各界所诟病。
事实上,僵化而过高的司法保护上限,对民间借贷的出借一方较为有利,但对借入企业和个人而言,则需要付出更昂贵的借贷成本,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
根据最新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为标准确定借贷利率上限,看似回归1991年8月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所确定的保护四倍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原则”,但更加“灵活”,也更符合“实际”。
本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LPR为3.85%,可得出当前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原来的24%有较大幅度下降。在全球疫情加剧、经济形势吃紧的情形下,这有利于支撑广大小微企业活下去,更好地维护就业、经济与社会的稳定。
当然,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也不是压得越低越好。如果出借人的利润得不到保证,必然会削弱甚至放弃放贷意愿,最后损害的还是整个民间借贷体系。最高法“修缮”司法解释,考虑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历史沿革、市场需求等,也借鉴国外“他山之石”,故将LPR的4倍作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以挂钩“浮动利率”取代“固定比率”,在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和保护民间借贷的积极性之间,找到了一个更好的平衡点。
法治是民间借贷的稳压器。大幅下降司法保护上限,从直接效益看,有利于防范“套路贷”、“虚假贷”,让民间借贷更健康。长远以视之,强化司法对民间金融活动的“下游”规制,无论对金融市场还是市场经济,都是一件不无裨益的好事。
※ 编辑|程仕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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