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观“吃粪和解”,因为小恶魔不能被轻纵
年龄不是违法恶行的挡箭牌,法律不应对此无可奈何。
”
文 | 柳宇霆
在舆论持续围观之下,“吃粪和解”的事有了第二次的案件披露。
7月6日,山西省介休市未成年人欺凌事件处置工作专班就网民关注的是否存在逼迫和解、为何半夜达成和解、肇事者家庭是否存在特殊背景等多个问题作出回应。官方通报称,并不存在逼迫和解,连夜调解也不是有意为之,肇事三人都是未满14周岁,依法不予处罚,三人均为普通农民家庭孩子。
对于“吃粪和解”的事,不能怪网民无事生非。7月1日,介休市的第一份通报里称,“6月17日,张兰村长泰园小区附近,3名未成年人欺凌1名未成年人,并将视频发布在网络平台上”,时间地点事件等要素都有了,但关键信息却被“抽象”掉了。比如,3名未成年人,年龄有多大(涉及到具体的刑事、民事责任年龄),被欺凌的未成年人又是什么情况,到底是怎么“和解”的,都消失在只言片语、一阵混沌之中。
不错,《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但这起侵权事件并不简单,以其受关注程度,已进入公共热点事件范围,且“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属于主动公开之列。
的确,考虑到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避免渲染暴力的需要,对3名未成年人的具体姓名、照片、家庭住址、所在学校等,也包括欺凌的过程细节,不能予以全部公开,但这些“熊孩子”的具体年龄涉及到刑事责任认定,还不能当作“秘密”省略掉。
从法律上讲,即便是未成年人,在不同的年龄阶段,所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只有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才能不予处罚。如果这些未成年人已满14周岁,还能享受“从宽处理”的待遇,如何让公众心服口服,如何不让大家担心放纵“小恶魔”?
之前的官方通报,简简单单的一句,“目前,双方家长已经达成和解”,此举或许有为舆论“降温”的考虑,但在公众看来,性质这么恶劣,后果这么严重的一起侵犯未成年人权利事件,就这样轻描淡写画上了句号,从理智上和情感上都难以接受。让人们担心不已的是,这些“小恶魔”会不会有特殊的家庭背景,会不会有权力因素不当介入其中,“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如今,完整的信息公开了,真相也浮现在公众眼前,这是舆论压力下姗姗迟来的正义,但对很多网民来说,还是感到有些意难平。3名未成年人虽然有欺凌、侮辱的违法行为,但因为不满14周岁,还不能承担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这样的“代价”,与令人发指的恶行所造成的后果相比,与被害人的身心创伤程度相比,着实不够“匹配”。
此外,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都属于“严重不良行为”。对于这类不良少年,除了敦促监护人和学校严加管教外,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于本案中的“小恶魔”能不能启动送工读学校机制?
天理昭昭,法网恢恢。年龄不是违法恶行的挡箭牌,法律也不应对此无可奈何。从目前看,需要从现行法律中挖掘“潜力”,追究相关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民事法律责任,启动送入工读学校机制,都应在“工具清单”范围。从长远看,还需适时启动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修订,给“低龄”的小恶魔以当头棒喝,让胡作非为者悬崖勒马。
编辑|沈彬
排版|甘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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