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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检索 :『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纠纷』公报案例、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案例等汇编(10例)

谢栋整理 诉讼攻略 2022-10-05

谢栋 I 整理
北大法宝、法信、威科先行 I 来源


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例)

关键词

公报案例

裁判摘要

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表见代理

(2009)民提字第76号:北京公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祥和三峡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已经被上级单位决定停止职务,但未办理变更登记,公司以此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多份合同/合同独立/仲裁条款

(2006)民二终字第2号:苏州东宝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市金城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东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市东宝有黑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徐阿大与苏州百货总公司、江苏少女之春集团公司资产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1. 当事人签订的多份合同中,有的约定了仲裁条款,有的既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也没有明确将其列为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合同的附件,或表示接受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合同关于仲裁管辖的约定。尽管上述合同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但不能因此否认各自的独立性。

2. 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未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此,当事人约定仲裁管辖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并订立仲裁协议,仲裁条款也只在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二、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1例)

关键词

要览案例

裁判摘要

合同无效/法律依据

(2001)振民初字第667号:王政诉海南国际中环工贸(集团)公司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但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认定合同无效。

 

三、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1例)

关键词

案例

裁判摘要

股权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变更登记

东莞利成公司等与东莞晶隆公司等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案

公司股权和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他人因信赖而与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公司不得以该法定代表人越权为由对抗。

 

四、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案例(5例)

关键词

案例

裁判摘要

强制措施/限制交易/合同效力

(2006)民一终字第36号:大连亿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连华事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1. 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房产已经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有交付义务的一方交付房产,另一方向法院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已经由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产,不得转让。

2. 法院经调查后如果认为,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能够交付房产,即与交付房产的目的一致,那么该强制措施不影响法院判决有交付义务的一方交付房产。

承接资产/债务承担/追认

(2005)民一终字第78号:鹰潭市赣东实业有限公司与付才保及江西信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1. 私营企业解除挂靠,新改企业承接注销企业的全部资产,亦应承担注销企业的全部债务,包括合同项下的责任。

2. 基于法律上的承继关系,新改企业对注销企业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方有追认权并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在建工程转让/房地产开发资质/合同效力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械设备成套局房产续建合同纠纷上诉案

当事人签订的房产续建合同没有约定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内容,而是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确定的补偿款,该合同应属于在建工程转让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作为在建工程的受让方,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并不需要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受让人继续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则应具备此资格。

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条款

大连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大连宏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是否存在履行上的先后顺序,以及负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是否存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是认定《合同法》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成立的必要条件。在适用中,需要结合相关的合同条款对上述条件是否成就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连环转让/过户手续/合同效力

郑志文与荆州市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卓高虎、蔡小荣、蔡秀平、梁建、荆州市新世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房地产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在房地产连环转让合同中,转让人合法取得房地产产权后,将该房地产转让给受让人,虽然尚未及时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但转让人同意受让人将该房地产再次转让给第三人并待日后条件成就时通知受让人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应认定受让人的转让行为属于有权处分。

 

五、人民司法案例(1例)

关键词

案例

裁判摘要

合同性质/显失公平/认定标准

(2006)鲁民一终字第320号张春成诉青岛大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案

对合同性质的认定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基础。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宗旨应在于保障社会公平、维护合同正义,应坚持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的统一。在显失公平的认定问题上应注意保护诚信守约方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一方以显失公平为由任意违约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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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1. 类案检索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公报案例、典型案例、要览案例等汇编(28例)
2. 类案检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公报案例、参阅案例、要览案例等汇编(14例)
3. 类案检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公报案例、典型案例、参阅案例等汇编(12例)
4. 类案检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指导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参阅案例汇编(107例)
5. 类案检索:『民间借贷纠纷』公报案例、典型案例、参阅案例汇编(62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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