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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斌:职务犯罪案件法律咨询服务指引(5)——咨询服务重点工作事项

Defender 李斌 Legal观察 2024-04-18

此篇为第五期,前四期请见:

职务犯罪案件法律咨询服务指引(1)——家属常见问题(上)

职务犯罪案件法律咨询服务指引(2)——家属常见问题(下)

务犯罪案件法律咨询服务指引(3)——程序性问题解答

职务犯罪案件法律咨询服务指引(4)——重点罪名办案指南

【刊发顺序与指引顺序不完全一致,具体指引内容详见下文目录,全文下载方式文末有提示】


编者按

2021年1月11日最高检发布数据显示,2020年,检察机关依法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起诉职务犯罪1.6万余人,同时严肃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立案侦查1400余人,同比上升63.1%。结合2021年政法工作会议要求,职务犯罪的查处将一直呈现高压态势。

监委负责职务犯罪调查工作以来,在监委调查阶段如何提供法律服务,一直在律师业务的空白点和疑难点。2021年1月17日,国家监委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共9部分69条,涉及管辖、证据、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移送起诉、审查起诉、审判、从宽处罚、涉案财物等方面,就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

我们结合既往工作经验,拟定《职务犯罪案件法律咨询服务指引》,主要针对监委调查阶段(尤其是被调查对象被采取留置措施的)律师可以开展的法律咨询服务内容以及相应法律依据进行整理,全文共分三部分,分别是:法律咨询服务指引、家属常见问题法律咨询指引、常见罪名办案指引,全文共计5万余字,涉及监委管辖100个罪名及家属常见咨询七大类问题以及16个重点职务犯罪罪名的法律法规总整理。

因篇幅限制,将分为5期进行刊发,并将在最后一期刊发后在本号提供全文下载。关注本号,第一时间获取更新。







注意事项

1.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前,需要求客户承诺所咨询事项不属于监察机关明确要求不得向第三人透露的事项。

2.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时,先由客户描述案情,再根据法律咨询工作需要询问有关事项。

3.不能提供改变供述、作伪证、转移财产等阻碍监察司法手段的咨询和建议。


本指引仅供办理法律咨询业务参考,所有建议不代表本团队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如需公开使用请注明出处:公众号Legal观察/Defender李斌律师团队



第一部分法律咨询服务指引




一、了解罪名,就可能涉嫌的违法犯罪提供法律咨询




(一)核实被调查人身份——以监委调查对象范围为依据

1.是否有公职身份

根据《监察法》第15条的规定,监委对下列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行使监察权:

(1)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的公务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务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的公务员;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注册会计师协会、医师协会等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定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等。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包括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国家出资企业中,由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包括这类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以及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仲裁员等;其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依法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公务活动的人员。

2.非公职人员是否与公职人员系共犯或实施行贿犯罪

因共犯、对合犯等情形也可以列为监察对象,《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因此,对于非上述公职人员如果是涉及职务犯罪共犯或者行贿犯罪的,也可以作为监察对象采取留置等监察措施。




(二)结合被调查人身份、职务、职责情况确定涉嫌犯罪范围——以监委管辖罪名为依据

1.公职人员实施的与职权、职务相关的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的与职权、职务相关的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

3.上述两类人员之外的被监察对象,可能涉及的罪名

4.结合管辖机关,特殊身份人员(主要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可能涉及的罪名

对于被调查对象属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要根据调查机关不同,判断具体罪名,如果系检察机关侦查管辖的,可能涉嫌如下罪名:


办案锦囊:职务犯罪管辖一栏表





(三)根据各罪立案标准,判断涉嫌犯罪严重程度


1.贪污侵占类定罪量刑标准


2.挪用类定罪量刑标准


3.贿赂类定罪量刑标准


4.其他侵占类定罪量刑标准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类定罪量刑标准


6.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类定罪量刑标准


7.其他徇私舞弊类定罪量刑标准


8.其他渎职类定罪量刑标准


9.重大责任事故类定罪量刑标准


10.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定罪量刑标准


11.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定罪量刑标准


1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其他类定罪量刑标准





(四)根据采取措施情况,判断涉嫌犯罪的严重程度


1.留置适用条件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意味着被调查人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具备三个要件。

(1)涉案要件

留置的涉案要件,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留置适用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是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行为,而且是严重的,其他的职务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轻微的一般不采取留置措施。

“严重”的程度: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2)证据要件

留置的证据要件,是监察机关已经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且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

(3)具备法定情形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2.通过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判断涉嫌犯罪情况

通过留置措施判断罪行严重程度,以贪污、贿赂案件为例,如果被调查对象已被采取留置措施,则意味着监察机关已经初步掌握其可能构成3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的证据,相关犯罪金额在20万元以上。


办案锦囊:需要向家属了解的问题清单


全文完。

如需获取完整指引PDF版,请关注本号,后台回复“职务犯罪,即可获取下载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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