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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星亮 | 小姐主体之性问题——兼论敏感问题社会学研究之困与思

2016-12-02 姚星亮 性研究ing

《我在现场》系列之(十四)

(本系列往期文章,请见文末链接)



作者


姚星亮 

常州大学社会工作系


对于边缘群体的研究,往往面临着“主体”被湮没,或者被过度解读的困境,致使原本已然缺乏关注的问题,变得更为扑朔迷离——边缘群体之“主体”,也常常由此沦为了一种以资研究的“利用价值”而已。


小姐,是当前社会中流行的一种别称,对应的是官方文本中所常称谓的“卖淫女”,或当前国际上较为通用的所谓去污名化称呼“性工作者”。那么她们到底卖的什么“淫”,怎么卖的呢?她们自己如何看待诸如“卖淫”、“性工作”、“娼妓”、“小姐”等等所背负之污名呢?对此,她们又有着怎样的理解和认同呢?她们的理解对于我们,对于社会而言,又意味着什么呢?要弄清这些问题,非得真正“进入”到她们的生活世界不可——聆听“主体”的声音,而不是凭由他者的想象。



目录

    一、方法与方法论

      01.敏感问题怎么调研

      02.知情同意的信度与效度

      03.研究的方法与视角

      04.跨越研究的认知屏障

    二、研究发现

      01.小姐不卖“淫”

      02.小姐没“工作”

    三、主体视角与研究思考

      01.小姐污名的社会排斥

        a.“脏”的缘由

        b.禁娼的缘由



一、方法与方法论


01

敏感问题怎么研究


在中国,对于像“性”这样敏感的问题,像“小姐”这样敏感的人群,人们在真正进入调研之前,总会习惯性地为自己的到来编织冠冕堂皇的理由,为自己的研究设定诸如“怎样的迫不得已”或者“为什么乐此不彼”之类的问题以图攻克得解。最终却发现,要么始终格格不入只能外围观景,要么所谓的问题就像晋惠帝所谓的“百姓无栗米充饥,何不食肉糜?”一样,是那么的幼稚可笑。而真正的问题扑面而来时,却又无力招架。


通常意义上的进入红灯区并不难,谁都可以。问题是,如何得到接纳、认可,和调研的配合,实现研究意义上的真正“进入”对于社会学研究者来说,不同于游记作家或记者,进入红灯区的目的不是“描绘”,而应在于“主体的呈现”和基于“问题意识”的发现。这说难亦难,说易亦易。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研究方式,但对于“小姐”与“性”的研究而言,也许最适合的还是“非攻式”的研究方式正如《复杂》一书的作者所述:“如果你把所研究的问题看做是一个中世纪的城堡,四周都围着城墙,那么,许多人的研究方式都是像一只斗架的公羊一样向城堡径直发起攻势。他们会疯狂地直扑城门,尽自己全部的知识力量和聪明才智去摧毁防御工事。但阿瑟从来没有感到用斗架公羊式的方式来攻克难题是他的强项。他说:‘我喜欢先沉思良久。我只是在城外扎营,等待着、思考着,直到有一天——也许在我转向对一个完全不同的问题研究的时候——城门的吊桥突然就放了下来,守城的人说:‘我们投降’,解题的答案一下子就呈现在你面前了。’” 


我们研究所师生多次各地的调研经历无不一一应证了这一点。在遍尝了“通过行政系统,正式进入”、“以正规方式直接找老板”、“非正规方式找老板”、“通过老板找小姐”、“避开老板找小姐”等方式方法而不同程度地屡屡受挫之后,发现也许最彻底有效的方法就是“混熟了再说”


所谓先“混熟”,也就是不要急于攻城,而是且先把你的“研究之城”搁置起来,在“城外”(但在“所要研究的社区内”)安营扎寨,“相处式”地生活,考察着(熟悉、了解并理解这个环境和生息其中的“人”和“关系”)、等待着(被接纳)、思考着(怎样去交流,去探索研究问题)。然后突然有一天,你会发现通向问题的吊桥放下了;或者蓦然回首,你已经“在城里”了。原先的一切(防备、隔阂、困惑),迎刃而解;接下来的一切,水到渠成。



02

知情同意的信度与效度


换个角度而言,这其实是一种现实版的“知情同意”,也才是真正的、彻底的知情同意所谓“日久见人心”是也,真正的知情同意,不是宣读一遍知情同意书,宣称一下研究的“重大意义”和配合调研的报酬,对方签个字就能得到解决的。然而遗憾的是,对于当前的很多研究而言,知情同意却都沦为了一种敷衍的形式,为的是让研究对象签字落印,以避免给研究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而不是出于为了确保被研究者权益的切实考虑;更缺乏对知情同意在研究方法上会影响研究信度、效度的基本认识。多次“性”社会学调研的经验让我们认识到,知情同意,不但是出于伦理要求的必须之举,更是确保调研质量的必经之途。


毋庸讳言,一个对调研缺乏认同和信任而敷衍配合的研究对象,或者仅仅为了报酬而迎合的研究对象,怎么可能为研究提供切实所需的有效信息?那么基于这样的调研信息而展开的研究,又如何能够得到令人信服的结果呢?多次调查的经验教训和总结,也让我们认识到,进行“性”的实地调研,首先要学会的是耐心细致,而最核心的则是要学会对所调研问题和调研对象的充分理解和尊重。无论在“进入”、“考察”,还是“交流”的各个具体操作层面,都必须始终保有伦理意识,坚持知情同意原则。



03

研究的方法与视角


就具体的操作方法而言,一是信息饱和与经验饱和法;二是基于关系建构的主体视角。所谓信息饱和法,简而言之就是,就某个研究主题的定性研究来说,无论是调研对象还是调研内容,都要力求差异最大化,要尽可能地去了解不同的、多方面的相关信息,以达到力所能及的饱和状态,以避免“真相”的垄断。而所谓经验饱和法,则是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要充分调用(而非刻意回避或否定)研究者自身和其他研究者的经验,尝试从不同视角、以不同方式展开研究,力求多面的发现和综合,以在信息饱和法的基础上,达致一种相对更为完整的主体呈现。


因为,社会无真相——我们所能看到和认识到的都只能是研究对象、社会现象或问题的某个/多个角度的相关信息,而且这些不完备的信息还必然是在特定的情境中,经由研究者和被研究者共同梳理出来的。


简而言之,事实,是真相的面向——若从胡塞尔客体二重性理论来理解,也即是我们对于客体(真相)的认知意向。而认知意向,必然是特定社会与情境中的主体性认知,是认知图式与个体经验在相应情境中,对于“实在客体”的意向性建构。换句话说,事实皆是对于真相本体的意向性认知建构——事实即“建构事实”而真相,就是由无数不同面向的建构事实所构成的,是只可趋近而永远无法达到的彼岸。


我们日常生活中通常所谓的“真相”,往往是某个或多个面向的建构事实,经由某种权力的操控而取得垄断性地位所造成的,其实质上是一种“垄断性真相”——会随着垄断性地位背后的权力更迭,而发生“与时俱进”甚至完全矛盾的变化(譬如,很多在文革中被某种“真相”所搞臭或搞死的“革命叛徒”、“阶级敌人”,在后来的拨乱反正中又被新的“真相”所昭雪清白、史册流芳)。


因此,对于严谨的社会学研究者而言,所能做的就是尽可能地去发现和挖掘更多的“建构事实”,尤其是主体建构的原初事实,而用社会学研究的专业视角和理论架构予以梳理出来、呈现出来;而不是仗着研究者的话语权,恣意裁剪或曲意构建。这在敏感问题的社会学研究中,尤其必要、重要!甚至是唯一可取的研究进路。



04

跨越研究的认知屏障


而试图做到上述所言,既有赖于情境意识,也有赖于关系建构的主体视角意识,以及这一视角在研究过程中自始至终的贯彻。可以说,关系建构的主体视角,是敏感问题社会学研究最为核心的要求。


常言有道:到什么山唱什么歌,见什么人说什么话。这仅仅只是敏感问题社会学研究的第一道,也是相对简单的一道屏障(调查屏障)。如果我们能真正贯彻前面所说的“知情同意”,并从方法论角度上认识到伦理原则对于调研质量的重要影响,再辅以“社区考察”、“相处交往”、“信息饱和与经验饱和”等调查方式,那么这一道屏障就基本能够得以破解,从而得到相对于研究对象的主体性建构而言的真实的“建构事实”。但更为重要的是第二道屏障——认知屏障


如前所述,即使破解了调查屏障,我们所能了解到的也仍然只能是“建构事实”,而且是研究对象在调研情境中相对于具体的调研(方式、问题)与研究者共同建构的事实。因此,如何认识和理解这“建构事实”也就成为了研究的核心问题和价值所在。


首先,必须承认研究对象的主体性地位,认识到所调研“事实”的建构性与主体性。秉持这种意识,才有可能避免过度裁剪或扭曲,避免以研究者的主体优势“替”研究对象发声,而趋近真正意义上的“呈现”。


其次,必须认识到所调研“事实”的建构性与主体性是“关系”的反映。此“关系”不仅仅是外在的情境以及研究者与研究对象的关系,更是内在的、流动的、具有建构性的一种关系。换句话说,研究者与研究对象在此“关系”中的应对,以及对于“事实”的建构,其本身也是被此“关系”所建构的——“关系”才是这调研情境中的真正主体,研究者和研究对象都只是其衍生的执行者(从属的践行主体)


其实,换个角度,很容易理解,研究者只是在这种关系和情境中才是相应的研究者(部分主体),研究对象也只是在这种关系和情境中才是相应的研究对象。从而,我们才有可能清醒地认识到,作为整体的研究者和研究对象主体,在此“关系”和情境中的从属性和不完整性;从而,我们才能自觉地去反思所调研到的“建构事实”,以不断趋近问题的真实呈现。



二、研究发现


01

小姐不卖“淫”


在东北地区的一次红灯区调查中,小姐给我们讲了这样一个案例:某个男客来消费,让小姐到包房外面去从远处奔走回来,边跑边喊“共产党来了,共产党来了”,然后使劲地拍门,这样他自己就能达到性高潮了。类似的案例,我们在很多红灯区都听到过,很多男客到红灯区并不要求小姐提供生殖器接触的直接性服务,而是提出各种千奇百怪的“变态”要求,譬如让小姐用难听的话斥骂,拿皮鞭抽打,用高跟鞋踢,穿上某种服装让他看,等等。还有一些男客,连基本的性能力都没有,来找小姐只是为了过过眼瘾、嘴瘾或心瘾,甚至相敬如宾地聊聊天就完了。这样的案例虽不乏其多,但整体上所占的比例并不高(大多数人找小姐,当然是去买一个性交的机会,毋庸讳言),却已足以促使我们思考:小姐卖的到底是什么?又是什么支撑着她们的精神世界与自我认同?


试想,如果这些男客对妻子、朋友或者同事提出这样类似的要求,会怎样?恐怕不仅是“变态”的骂名,还可能导致家庭生活、社会交往和事业上的灾祸,甚至会被逼着去“找医生”。这些男客来此消费的只是他们在“正常生活”中无法得到的服务和满足。对他们而言,小姐何啻于救苦救难的女神、医生? 


这里面有“性”的成分么?——既没有,也有!(看如何理解“性”)


但即便有,也只是对男客而言的。从小姐的主体立场而言,这哪有什么性的成分?在性问题上,“良家妇女”可能会认为性体位的变换、性花样的要求是一种“变态”;但对小姐来说,即使口交、肛交都是再正常不过的日常性行为——在她们看来,到红灯区却不找性的行为那才是变态(包括我们这些调研,在她们看来更是“变态”。在那些没有成功进入的红灯区,我们就常听到小姐在我们身后发出类似的议论,“来这儿调研个什么调研,不是有病么?”)在小姐们看来,她们只是满足了这些男客们的“变态”要求,无异于“收费治疗”


上述案例,男客并不直接找性,小姐也自然不会认为是“性”,更不会认同是“淫”。但大多数男客来购买的还是直接性交机会,就此而言,又怎样呢?


既然称之为“性交”,则自然是双方或多方的。可在我们的调研中,却很少听闻有小姐提及她们在性交易活动中有性快感(为了追求性满足而做小姐的也确有其人,但极少,可以例外)。实际情况是,我们研究所访谈过的一千多个小姐,基本上说的都是,整个过程中她们甚至连基本的性反应都没有,往往需要辅助工具才能完成(譬如提前准备好润滑液)。那么,对小姐而言,这样的活动何谓之“性”?又何谓之“淫”呢?也就是说,虽然很多男客买到的确实是“性”或“性快感”,可是小姐们卖的却不是“性”——在她们看来,只是身体的暂时租用权和相应的劳动而已。 


那些以性器官的接触来界定“性”与“淫”的认识,是将“性”局限在了生理层面,而忽视或者说缺乏对人类之“性”的情感、心理和社会层面的基本认识。那些认为小姐“淫”,认为小姐在性交易中得到快感享受而乐此不疲的人,不仅是由于无知的意淫臆测,更是某种自我认识的投射——看上去是在用上半身说话,实际上是在用下半身思考。


众所周知,女性在性活动中往往需要较多的“前戏”和甜言蜜语,才会得到性满足,产生快感或达到性高潮。可是哪个小姐会对前来买性的男客提出这样的要求呢?又有哪个嫖客会为了满足小姐而来呢?至少在我们调研的小姐中,从未听闻过。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小姐们在性服务过程中没有快感(恰恰有不少小姐表示常会产生厌恶感、疼痛感),甚至没有基本的性反应了。但是在与自己男朋友、爱人的性活动,小姐们却大多表示有快感和高潮——因为对小姐来说,这才是“性”。


而另一个现象也令人深思。有些从事性服务的中老年小姐,虽然在性服务过程中也会根据客人的要求而提供各种性体位、性花样,包括口交和肛交,但在和自己的丈夫或恋人进行性活动的时候却不会这样做。为什么呢?恐怕还是因为,她们认为与所爱之人的性活动才是“性”,需要遵循“性”对于妇女的传统道德和要求,不可妄为。而她们在红灯区提供的性服务,不过是出于经济之需的劳动,得听从付资方要求的劳动指令去完成。


最经典的一个案例。我们在西北某地一个红灯区做关于“小姐与健康”的调研时,在问到一个小姐她平时接活是不是每次都用避孕套(安全套)时,她脱口而出:“当然用啦!”。根据我们的调研经验判断,觉得她这是在敷衍我们。但她后来的话,让我们彻底地相信了,更为自己的寡闻少知而感到惭愧。她说,“因为戴套,就会隔着一层,操不到我了”。言下之意,男客在我这儿只是操安全套而已。对她来说,她卖的还是“性”么?遑论“淫”了。


再者,咬文嚼字来说。所谓“淫”(多指交媾的行为、思想)放纵,过度,沉溺也譬如:《书·大禹谟》:“淫,过也” ;《诗·关雎序》:“淫者,过也,过其度量谓之为淫”;《左传·隐公三年》:“淫,谓耆欲过度”。


在性交易过程中,小姐们“放纵”么?“过度”么?“沉溺”么?就我们实地调研所知,在性交易过程中,小姐们往往无比吝啬,任何额外的要求、花样都是要斤斤计较,额外收费的。她们往往会想方设法地让客人早点完事,因为性交易是按次计费的;往往收完钱就跟你尽快拜拜(bye-bye),去准备迎接下一单。何“淫”之有?


如果非要简单地以器官的接触来衡量,贴个“淫”的标签,那么牧场的挤奶工们,也都是在“淫”了,而且是“兽淫”!?事实上,恰如有的小姐所言,“谁的工作不需要用到身体器官呢?”——用手、用脑、用嘴,和用生殖器真有那么大的区别么?小姐也是要用脑的,用手、用嘴就更稀松平常了。


如果说小姐卖“淫”,是因为她们的器官租借和劳动让对方产生了快感。快感,即淫。那么我们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就没有因为器官的劳动而产生快感么?——按摩师的按摩,钢琴家弹奏了一首悦耳的曲子,画家画出了一幅赏心悦目的画作,农民收获了丰硕的果实,工人生产出了精美的产品……


究其原因,主流社会之所以将小姐提供的服务贬斥为“卖淫”,乃是由于“性-生殖”思想的贻害。淫于性,是相对于“生殖-性”而言的“享乐-性”,是为淫乐也。但是屎盆子扣错了对象,小姐并没有淫乐。即使有淫乐者,也是来买者也。何所谓小姐“卖淫”呢?小姐卖的只是服务(器官的租用和劳动),来买者通过自己的努力得到快感、淫乐,怎么能说就是小姐卖的呢?如果小姐卖刀,买刀的人拿去杀人,难道也要小姐背负凶手之罪么?



02

小姐没“工作”


“性工作者” 是当前国际上较为通用的,作为对娼妓的去污名化称谓。但这一称谓是否适用于当前现实中的中国社会,有待商榷。因为工作,对应的是社会分工体系中的某种职业和相应的职业技能,以及相应的权利和保障。如果没有人认为“偷窃”、“行乞”、“贩毒”等是一种工作的话,那么“性交易”如何能界定为一种工作呢?从事性交易的小姐,属于哪一类社会分工体系呢?是否能得到“工作”相应的地位、权利和社会保障呢?


事实上,在当前中国社会的现实中,工作,仍然是一个颇有门槛的称谓。即便今天已经风生水起的“个体户”、“养殖户”、“农业承包户”们,都很少有人会认同为“有工作”,更遑论其他底层的各类劳动人民了。简而言之,在中国的当前社会,缺乏社会地位和社会保障的劳动,恐怕都算不上“工作”。


而从小姐的主体角度而言,也缺乏“工作”意识和自我认同。在我们的调研中,经常会听到小姐说,“其实我也想去找个工作”——言下之意,她们认为现在从事的并不是一份“工作”,只是一份“营生”。


为什么呢?因为她们虽从事劳动,却没有相应的劳动保障,既无工作条件,也无工作环境,更无工作的社会认同、自我认同,和“被尊重”感。恰恰相反,还经常面临着“扫黄打非”、“劳教罚款”和各种社会歧视,乃至被虐待、虐杀的危险。(可参见:赵军,《边缘的权利:女性性工作者被害问题经验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与新浪文化、雅虎财经等媒体合作,曾通过在线调查的方式,开展了一项题为《2005年·你为“什么”而工作》的调查,共收到7632份有效问卷。其中78.3%的人表示,希望“被人尊重”是最被看重的工作动机和工作价值观。就此而言,小姐们能抱有奢望么?能自视自称其劳动为“工作”么?


换个角度来思考的话,小姐的劳动为什么不能被称之为工作,也就是要回答,小姐的劳动为什么不被尊重?就会豁然洞开,根本原因不在于“劳动形式”或“劳动价值”,而是社会/道德观念的问题。而“工作”认同的另一个诉求,在于权利和保障,小姐有么?为什么没有?则又是一个社会政治的问题了。


如果认为,声称“性工作”就可以要求相应的工作待遇,或者至少是诉求的起步,则无疑有些天真了——哪一项工作是因为声称为“工作”而获得相应待遇的呢?这种本末倒置的认识,很大程度上掩盖了问题的症结,沦为了口水之争。


去污名化没有错,但错在对于污名的认识。所谓污名,不是因具其名就必然被污的。小姐一词,原是多么高贵的一个称呼啊,是高官望门之女才能配得上的称谓,何有污名?为何会成为当今的污名呢?这是被建构起来的!是如何建构起来的呢?建构的背后是什么呢?


人们的视线被过多地牵制于污名所接踵而来的歧视,而淡忘了污名何来——没有歧视怎么会形成污名?哪一个污名不是经由各种关联性的歧视而建构起来的?只是被建构起来的污名,会进一步强化和论证歧视的合情、合理,乃至合法而已。


因此,为小姐正名,不是赋予一个“性工作”称谓就能迎刃而解的。欲去污名,必得先斩断污名之根,确立每个人规划自我生活的自由、劳动的权利、平等的社会政策。在这些根本问题得到妥当解决之前,妄言“工作”的攀龙附凤,不仅无助于改善小姐的生存困境,还会令人迷离了斗争的方向和目标——过多地牵制于小姐的污名问题,而淡化了歧视的社会根源。结果只能是,“性工作者”也终将成为下一个污名指称(恰如我们今天已经多少能感受到的一样),——即便我们今天将小姐冠以“女神”之名,也不能例外。



三、主体视角与研究思考


01

小姐污名的社会排斥



a

“脏”的缘由

谈到小姐,最紧密关联的一个字也许就是“脏”了。为什么会这样呢?小姐真的脏么?这“脏”指得是什么呢?


从卫生学的角度来说。相比社会上的其他性活动,小姐的性交易也许是最不脏的——调研显示,在性交易中小姐戴安全套的比例要远高于其他社会群体的性行为。这一点,任何有常识性认识的人恐怕都不难理解。那么,小姐的性交易怎么就脏了呢?即便真的嫌疑小姐之脏,来找小姐的也完全可以自己戴上安全套,岂不是就万事大吉了?天底下谁听闻过,有哪个小姐在性交易中反对嫖客用安全套,强迫嫖客不得用安全套的么?


小姐之脏,当另有缘由。不乏三点。其一,道德之脏;其二,身份卑微之脏;其三,政治丑恶之脏。


尽管性道德有多种版本与争论,但其最根本的起源莫不是出于早期的“性-生殖”论,和此后对于妇女的性禁锢。由于人类早期缺乏有效的避孕知识和手段,更缺乏对“亲生子”的鉴定技术,因此对于血缘继承而言,“性”是莫大的威胁。为了避免这样的危险,第一,建构了性的“唯生殖目的”;第二,对特定关系之外的一切性行为(乃至亲密举止)严防死守,并对违犯者施行极其残忍的惩罚以儆效尤。


监管对象最终自然而然地落在了女性头上,而由于男性在物质生产和经济、政治活动中逐渐取得垄断性优势,由此“贞洁”也就成了女性生存之基、立世之本,乃至在我国宋、明朝时期进一步发展到了宗教化的“贞节”要求,并上升到国家意识形态的高度(这在全世界是极其罕见的)。经过宋、元、明三代对贞节观念的极端倡导,在进入清朝以后,贞节的含义变得十分偏狭了,似乎成了一种宗教,非但夫死守节成了天理,未嫁夫死也要尽节,偶为男子调戏也要寻死,等等。总之,女子的生命紧紧维系在贞节上,稍有变故,就要以死全节。所谓“饿死事小,失节事大”。那么,毫无疑问,妇女如果与第二人发生性关系,则是“失贞”,也即“不洁”,脏也!这是第一层,性道德之脏。


除了性道德之脏,还有身份之脏。不光小姐脏,我们经常听闻被骂“脏”的还有乡巴佬、农民工、贩夫走卒,等等;以及曾几何时的“支那人”、“东亚病夫”,甚至今天的“大陆人”、“中国人”。这“脏”说的是哪一层呢?身份地位,以及与缺乏话语权相应的生活方式、族群文化、习俗等等。脏,是一种隐喻,成为了群体/主体间斗争的话语暴力和武器。


如果说上述两层“脏”在世界各地都有不同程度、形式的表现,那么有关小姐的政治意义上的丑恶之脏,则颇有中国特色。其原因在于,1949年成立的新中国政府从政治意识形态上将娼妓界定为“旧社会”、“资本主义”的丑恶弊病,容不得、更见不得这些脏东西。于是为了呈现“新貌”和凸显社会主义新中国的政治优越性,新中国成立之初,就雷厉风行地动用了一切可以动用的力量,横扫灭绝了所有的性行业。当然,对于娼妓这样的(旧社会的)被压迫阶级和劳苦大众,秉持马、恩导师的教导和政治形象之需,予以了一定的怜悯、宽容、耐心和必要的扶持。但娼妓业在政治上的丑恶论断,却由此延续下来。


此后,性行业的“死灰复燃”,小姐的重操就业,不仅是死不悔改、自甘堕落,更是“政治抹黑”——自然也就不由分说地成为了玷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政治光辉形象的“脏东西”了。这在近来的历次“扫黄”和政府主导舆论中,更是显露无遗。



b

禁娼的缘由

禁娼,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道德之禁;一种是政治之禁。


前现代的禁娼,多为道德之禁这与“性-生殖”认识,和禁欲思想,密不可分。此种禁娼多有论述,不再赘言。社会上的禁娼之调,也多出于此(尤以“良家妇女”为主力和先锋,往往不过是打着道德大旗,实则出于自身利益之虑)——非常反讽的是,这个“道德”恰恰是从男人对女人性禁锢的“贞洁”道德演化出来的。


从政府(或统治阶级)角度而言,现代以来的禁娼,则主要是政治之禁,有两层意向:其一,是政治意识形态的区显;其二,是以道德净化为旗,寻求政治支持与合法性认同。


马克思曾把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妓女称之为“是整个社会生产方式的一部分。他在分析娼妓业产生的原因时谈到了三个起因:一是由于资本家阶级强制剥夺农民,使农村女性也被迫投入城市的劳动力市场,其中有一些人就不得不投入性产业;二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迫使人类的性行为不得不高度商业化。因此妓女这种性交机会的买卖,也就空前地发展起来;三是阶级剥削迫使无产者贫困化,女性只得以卖淫来谋生,结不起婚的男性也只得以买淫来解决性饥渴。因此他认为,只有消灭了人剥削人的社会制度之后,卖淫现象才会彻底根除。如果不触动社会生产方式和整个制度,仅靠立法与行政手段来禁娼,反而会掩盖性行业的本质,为资本主义社会粉饰太平。”(《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38卷550-55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简而言之,马克思认为娼妓是(没落、腐朽的)社会生产方式及其制度的产物。因此,新中国成立后,为佐证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所做的第一件大事,就是不惜一切政治、外交等手段,“宣布”彻底消灭了这种丑恶现象(譬如1949年11月21日,北京在一夜之间关闭了全城244个妓院),可谓史无前例。但诸多研究表明,即使在高度计划经济、高度集权体制、社会信仰高度统一、性服务的供给和需求均相当微弱的50年代的“禁娼奇迹”,其所谓彻底也只是对于“娼妓业”查封的彻底。事实上,娼妓活动并未完全销声匿迹。譬如,据《新中国成立初期娼妓业改造述评》所指出:到1952年夏,暗娼活动死灰复燃,并由隐蔽转为公开活动。上海嵩山、老闸等区的游乐场所如大世界、先施乐园、大新游乐场等成为暗娼活动的集中地,嫖客以劳工为多,也有少数机关干部和现役军人。而据美国学者贺萧的研究指出,虽然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变,但即使到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上海依然存在大量暗娼,只是政府不再称他们为娼妓,而是以流氓呼之,并且也不再试图将其作为姐妹们加以拯救,而是直接遣送回乡或送劳改农场实行强制劳动改造。(贺萧,《危险的愉悦:20世纪上海的娼妓问题和现代性》,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


而后,又不断地、一再地“死灰复燃”起来,并且在无数次“三令五申”、“持之以恒”、“雷厉风行”的“扫黄”中逐渐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娼盛”,甚至有地方政府提出了将其合法化的诉求。这是不是反过来,恰恰论证了马克思的后半截警告呢?——“如果不触动社会生产方式和整个制度,仅靠立法与行政手段来禁娼,反而会掩盖性产业的本质。”由此,政治之禁陷入了一个欲罢不能的两难悖论。不得已,只能拿小姐来出气,或者唾骂几声:自甘堕落——脏,而一改曾经“救苦救难”的悲悯姿态。


无论在50年代“解放妓女”的禁娼运动中,还是近来厉行不断的“扫黄”运动中,被解放或者被扫出来的妓女小姐们,终归于何处呢?在50年代的妓女解放和改造运动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缺乏隐私保护的概念。安置妓女时,为了保证她们以后不再当妓女,须函告当地政府和群众继续进行教育和改造,也就是说,即使被收容的妓女被释放,她们的材料都将转到当地公安部门,她们的行为都会被告知当地政府和群众,这让她们无法隐瞒自己的过去而开始新的人生。很多人最后不得不再次背井离乡,走上从妓之路。这也是为什么娼妓业虽然一时被彻底查封,但娼妓活动并没有就此销声匿迹的原因。


恩格斯虽也赞成马克思所强调的 “卖淫是私有制和剥削的必然产物”的政治观点,但更侧重问题本身,一方面指出妓女是“一夫一妻制的必要补充”(多伴侣性心理的历史遗留,从另一个角度而言,是雄性生殖本能的心理遗留);另一方面则强调:“我认为,在探讨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考虑的是作为现存社会制度牺牲品的妓女本身的利益,并尽可能地使她们不致遭受贫困,至少不要象在整个大陆上那样,利用强制的手段,通过法律和警察的卑鄙行径而使她们完全堕落。”恩格斯还从“人本”的立场主张,“在卖淫现象不能完全消灭以前,我认为我们最首要的义务是使妓女摆脱一切特殊法律的束缚……决不应该损害她们的人格,也不应该损害她们的尊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38卷550-55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可在历次禁娼扫黄的呐喊和硝烟中,谁真正设身处地地为这些被严重污名化了的弱势群体考虑过呢?


鲁迅说“娜拉出走之后”有两条路:堕落,或者回来。小姐呢?小姐其实也有两条路:此处堕落,或他处堕落。既然性交易仍是大部分小姐的求生之道(或者生活方式也罢),则在根本上不会因为打击、剥削、歧视等原因而放弃,反而只能是在一次次的“社会排斥”后,更加隐蔽和努力地劳动,或者“华丽转型”(譬如“小三”、“外围”、“模特”等)。所谓“一日为娼,终身为娼”,那不是被逼(或者励志)从良,就能化解的歧视和污名——表面上看,似乎只是纠缠于“性失贞”无可挽回的道德谴责,实则是社会主体间利益冲突转化的必然结果。


END



* 本文与若干作者的性社会学田野笔记一起收录在《我在现场——性社会学调查手记》一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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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列往期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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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我在现场——性社会学调查手记》

01.黄盈盈 | “你要自甘堕落”:记小姐研究中的朋友们

02.潘绥铭 | 我在红灯区

03.王昕 | 疏离与亲密:性社会学调查随笔

04.杜鹃 | 非典型“性”调查

05.王文卿 | 生活世界的碰撞与视界的融合:性研究的断章

06.赵军 | 义行江湖:警察、兄弟、小姐之间的学术游走——“入圈考察”十年随笔(上篇)

赵军 | 义行江湖:警察、兄弟、小姐之间的学术游走——“入圈考察”十年随笔(下篇)

07.张楠 | 透过酒杯的霓虹

08.刘中一 | 可以抱抱你吗?姐姐

09.鲍雨 | 研究,浸透在日常生活中

10.王小平 | 从叙事看自我:“性”的解释功能

11.张娜 | 激情的投入与焕发——性研究之乐

12.江秋雨 | 真实的“谎言”

13.游珍珍 | 她们的纠结与纠结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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