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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汇百科】“监管沙盒”,中国要不要来一盒?

2017-09-06 April 数汇科技资讯

上周“ICO被定性为涉嫌非法集资”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各大专家学者还有投资者们呼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监管呼之即出,但没预料到出台的规程会这么严厉,政府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对于ICO的监管,本周二下午三点央行等7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为《公告》)。《公告》指出,近期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

在这之前,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姚前曾撰文指出,监管不宜作为ICO项目好坏的审判者,最佳的角色是市场创新的“守门人”,而不是“清道夫”。他建议,对ICO实施监管沙盒,监管部门可在确保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前提下,在监管沙盒内对ICO的上市审批、投资者限制等方面实施豁免或有限授权,允许ICO项目开展测试活动而不需要担心监管后果。

在金融不断创新的环境下,对于科技与金融的结合,中国也应该借鉴“监管沙盒”的模式。今天我们就来聊一下“监管沙盒”。


什么是“监管沙盒”


英国是最早设置监管沙盒机制的国家,根据其金融行为管理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的定义,监管沙盒即是一个安全的空间(Safe Space),企业可以在其中测试其创新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支付机制,而不会导致其立即遭受违反现有法规下的监管后果。即在另一个维度的监管空间中,对金融新创企业面临的监管障碍予以豁免。在监管沙盒机制下,通过监管机构、金融机构、金融新创企业与广泛的学界的合作,产生高度自动化和有效的“数据驱动”型(Data-Driven)监管体系。以此在推动金融创新的同时把控风险。其主要模式是创造一个“安全区域”,适当放松参与实验的创新产品和服务的监管约束,激发创新活力。监管部门于前期对拟参与监管沙箱的企业进行筛选,筛选的条件包括企业的规模、产品是否具有创新性、创新的产品或服务能否促进消费者福利的提升等。


“监管沙盒”的特点及价值


首先,监管沙盒是一个豁免机制,强调弹性监管。当金融新创企业的发展与金融相关法规相抵触时,可以申请在沙盒的安全间内获得豁免。其次,适用监管沙盒的前提是符合金融创新的标准。如FCA制定了可以申请进入沙盒的资格条件,即有助于服务英国金融市场的、有益于消费者的真正的创新项目。再者,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念不相抵触。

基于以上特点,监管沙盒机制有助于实现真正的金融创新所带来的价值。一方面,于监管者而言,有助于创新监管思维及定位;另一方面,于金融新创企业而言,可降低其认知金融创新产品、服务、商业模式等可行性的成本。监管沙盒的逻辑是,既要保证金融科技的创新以及服务经济发展,同时又要隔绝金融科技的风险,不让其扩散到广泛的范围中去。


“监管沙盒”的应用模式



英国

新加坡

中国台湾

(草案阶段)

推出时间

2015年11月

2016年6月

2017年1月草案公布

主管部门

金融行为管理局(FCA)

金融管理局(MAS)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FSA)

适用条件(审查标准)

1.真正的创新;

2.有益于消费者;

3.有助于服务英国金融市场;

4.必要性,切实地需要在沙盒中测试;

5.已准备好在现实环境中测试其创新产品。

1.基于新技术或在已有技术下的创新;

2.有助于解决问题、有益于行业、消费者;

3.退出沙盒后,有意愿或能力在新加坡更大范围内实施;

4.反馈进程、遵守测 试规范;

5.已预测风险并有防范措施;

6.已制定退出后的过渡战略。

1.属于需FSC许可的金融业务;

2.具有创新性;

3.可提升金融服务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或有益于金融消费者、企业;

4.已预测风险并制应对措施;

5.制定消费者保护措施,如保证金、保险等,并预备适当补充;

6.规划参与实验的消费者人数与交易限额。

与现行监管的关系

1.创新活动无法适应现有的监管框架;

2.创新活动可能会违反监管规则。

1.业务属于受MAS监管或可能受MAS监管的范畴;

2.无法完全遵守现行法律或监管要求。

金融新创企业以科技创新的方式从事属于需FSC许可的业务。

审查周期

3个月

21个工作日

60日

测试时间

6个月

具有弹性

6个月

投资者保护

1.测试对象为“知情同意”的消费者;

2.个案基础上允许适用于测试活动的披露、保护和赔偿;

3.可获申诉专员服务(FOS)与金融服务 补偿计划(FSCS)的救济;

4.进行沙盒测试的企业需具备赔偿投资者任何损失的能力。

1.明确界定适当的边界条件并有效地执行;

2.要求申请者在进入测试时有防范风险的措施。

1.申请人应对参与实验的消费者提供妥善的保障措施以及退出机制,明确告知其实验内容等,并征得其同意;

2.申请人与消费者 之间的民事争议,由评议中心予以调处。

退出机制

期限届满

1.届满时可申请延期;

2.无法达到预期的测试结果;

3.测试中出现缺陷,该缺陷下的风险将超过该金融服务的收益,且该缺陷无法克服;

4.违反承诺;

5.经通知MAS后自愿退出。

1. 届满时可申请延期;

2.申请者于获得资格后3个月内未于沙盒中展开相关实验;

3.违反承诺;

4.实验过程中对金 融市场或参与测试的消费者有重大不利;

5.范围超过 FSC 核准的计划。

 

对中国金融科技监管的启发


中国亟需借鉴“监管沙盒”模式的原因:

一是未来中国内地金融科技发展应用前景广阔。金融科技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可应用于支付清算、借贷融资、财富管理、零售银行、保险、交易结算等六大金融领域,将成为金融业的主流趋势。未来内地在大数据及互联网征信、科技保险、区块链、人工智能和智能投顾等领域将迎来高速发展。

二是对金融科技的监管不确定性阻碍其发展。目前内地对金融创新监管是持包容态度的,主要体现为对创新监管的“先发展后规范”思路上,如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实施经验,结合中国内地金融创新发展趋势和金融监管体系建立“监管沙盒”制度,达到鼓励创新和防范风险之间的平衡以下五点值得借鉴:

1.建立“监管沙盒”,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鼓励金融科技创新。

2.建立规则动态调整机制和信息交流机制。

3.可对银行业先试先行,再逐步拓宽申请主体和业务范围。

4.以知情权、自由选择权、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为重点,保障参与沙盒项目的金融消费者权益。

5.探索构建跨地区的“监管沙盒”合作机制,共享金融创新与金融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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