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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黑板!业主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这些事不做好,需承担法律责任!

市住房局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3-04-01

业主危房不治理

房倒害人也害己

排查整治进万家

平安相伴你我他


房屋安全

不仅事关居住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也与房屋周围他人安全

公共安全息息相关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房屋

应及时采取措施

4月1日上午群众反映

翔安某处空置危房有安全隐患

经查看确认、和业主沟通协调

当天下午危房就被拆除!




4月1日上午,翔安区接到群众反映,马巷镇一处面积约160平方米的空置危房原有隔离围挡缺失,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相关部门第一时间前往危房所在处,经查看确认,该危房对周边房屋和过往行人存在重大安全威胁,应立即拆除。


与房屋业主取得联系后,工作人员通过政策讲解和劝导协调,让业主认识到了危房不拆的危害及发生事故自身需承担的责任,最终该业主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了工作。当天下午,该处危房被拆除。


拆除前

拆除后



重要提醒




业主是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一旦房屋出现险情

业主需担责!



不重视房屋安全

业主会被追究什么法律责任?

业主需履行哪些与房屋安全相关的义务?

请看↓↓↓


一、拒不配合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或实施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导致人员、财产损失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 

民事责任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6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建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 

行政责任


1. 拒不配合或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或采取解危措施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等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9条等条文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根据《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22条等条文规定,(1)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履行危险房屋治理责任,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将其纳入全市信用管理系统,实行信用监管。(2)房屋安全责任人未按照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相应义务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危险房屋在治理期间,房屋安全责任人不得将其出租、出借。房屋安全责任人将未经治理的危险房屋出租、出借的,责令改正,处3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 

刑事责任


1. 可能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管理责任人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导致隐患房屋倒塌等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情况严重的,可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 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其他责任主体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二、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主体应对房屋安全承担哪些管理和维护义务?


1. 依照设计功能、建筑物使用性质及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2. 检查、修缮房屋,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


3. 装饰装修符合相关房屋安全规定;


4. 防治白蚁;


5. 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按照规定承担房屋安全鉴定费用;


6.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安全。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1. 擅自拆改、破坏建筑结构或者结构构件,影响房屋安全;


2. 超标准增加房屋荷载;


3. 擅自降低底层室内标高;


4. 违反规定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


5. 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截至4月6日,全市累计排(复)查房屋413854栋,其中3月30日至4月5日单周新增35786栋;累计处置重大安全隐患房屋4784栋


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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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厦门晚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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