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调取专票认证抵扣信息、为破产企业代开专票、保障税收优先债权,看看三地税法检如何联动
三地税法检九部门携手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
精耕税收司法共治“试验田”
法治一体化建设,是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工作之一。推动长三角区域税收司法精诚共治,既是税务机关深入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有力举措,也是长三角一体化法治建设向纵深迈进的必然选择。
2021年6月,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和实践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的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和浙江省嘉善县(下简称“青吴嘉”)的税收、法院、检察院等九个部门,联合对外发布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税收司法精诚共治展望方案》(以下简称《展望方案》),希望通过建立完善示范区税收司法共治机制,进一步推动三地九部门形成一体化税收司法共治工作格局,提高税收司法共治效率。
据了解,《展望方案》发布1年来,三地九部门目前已探索构建起“司法案件涉税证据调查合作机制”“司法执行案件合作机制”和“破产案件涉税事项合作机制”,三地九部门探索建立的税收司法共治这块 “试验田”,正结出硕果。
◀ 案件涉税证据跨省调取 ▶
涉税案件的证据采集和获取,是案件查办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重要工作环节。涉税证据能否快捷、高效获取,不仅影响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办进程,而且也关系到案件的司法审理工作是否顺畅。
为此,“青吴嘉”三地九部门首先将税收司法共治的工作重点,放在涉税违法证据采集的有效协作上,并于《展望方案》发布后不久,共同签署颁布《涉税证据调取合作协议》。
在合作协议中,三地九部门明确,涉税案件查办和司法案件审理时,涉案企业和个人的纳税申报信息、财务报表数据等涉税信息作为涉案证据,可进行跨省域调取。协议中明确,如三地九部门查办和审理相关案件需跨省域调取涉税数据时,可按约定直接向三地相关税务机关申请。同时,为了提高取证效率,法院和检察院在审办案件时也可签发调查令,由律师持令在授权范围内依法调取涉税信息等证据,相关税务机关予以协助。
合作协议签署后,三地九部门在涉税案件查办、审理过程中,涉税证据的协同采集和传递效率得到显著提升。
2021年9月,嘉善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企业经济合同民事诉讼案件。该案件原告是嘉善县某电梯有限公司,被告是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的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双方在设备购销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原告称已按约定向被告交付了相关设备,并已开具了发票,但被告以未收到发票为由拒付货款。
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决定这起纠纷案件能否定案的关键在于:确定被告是否收到过原告开具的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进行了入账抵扣处理。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信息,只有被告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掌握。
为加快案件审理进程,嘉善县人民法院开具了调查令,向嘉善县税务局申请通过涉税证据协作机制,进行异地涉税证据调取。嘉善县税务局迅速与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联系,吴江区税务人员在核查调取涉案企业的相关发票认证抵扣信息后,很快将证据材料传递回了嘉善县税务局。最终,根据吴江区税务机关提供的这份关键涉税证据材料,嘉善县人民法院顺利审结该案。
据统计,自涉税证据调取协同合作机制建立以来,“青吴嘉”三地税务部门已向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内公检法部门提供线索和涉税证据400余次,为公安机关案件查办、检察机关和法院开展司法审判、司法监督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 协作执行保障税收债权 ▶
近年来,由于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抗拒执行、逃避执行等现象,在涉税类司法案件的执行工作中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为加速构建司法执行案件合作机制,解决执行难问题,“青吴嘉”三地税务机关联合当地法院、检察院经过多次洽商,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配备专人从事日常的信息联络和协调等工作,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优化协税工作措施、分析案件执行难点。
三地九部门经过多次洽商后,首先在涉及不动产的司法案件执行方面达成共识,并建立了可操作的运行机制。三地九部门明确,司法案件执行过程中,如涉及不动产司法拍卖活动,则相关部门在不动产定向询价、应缴税费测算、纳税义务确定、拍卖税费征收以及历史欠缴税费申请受偿等方面加强协作;拍卖案件被执行人不动产等活动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税务部门依法核定,由法院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司法拍卖税费明细》,从拍卖款中直接扣缴至税务部门指定账户,以确保相关税款不流失。
2020年3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上海某实业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因股东矛盾、债权争议等因素,企业两轮引入投资人的尝试均告失败。于是,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企业转入破产清算。
为实现破产财产处置价值最大化,在法院监管下,破产管理人将该实业公司的厂房、办公设备以及应收账款债权以整体出售方式进行了公开拍卖,最终以2.28亿元的价格成交。
在涉案房产完成拍卖后,上海市青浦区税务局依法规为购买方办理了交易环节相关税费的缴纳手续。与此同时,该局向法院发函,请法院协助执行,追缴上海某实业公司的欠缴税费。破产管理人在收到法院转交的函件后,对函件中所述的企业被拍卖房产的欠缴税费情况,以及税务机关提出的税收债权提出了质疑。
于是,青浦区税务人员向破产管理人进行了情况说明,告知其函件中所述税收债权,不仅有该处房产历史持有时企业所欠缴的房土两税,还包括企业其他欠缴税费,如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等。在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后,相关房产产生的房土两税不属于债权范围,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应属于共益债务(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债务人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依法应随时清偿。
在法院的协助下,解除疑惑的破产管理人用房产拍卖执行款中可分配部分,先行偿付了涉案房产房土两税的共益债务,并依法将税收债权纳入破产财产分配清偿方案。
2021年底,上海某实业公司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按照法院裁定,青浦区税务局涉案的税收债权获得100%清偿,税务机关的税款专户很快就收到了从法院执行款账户转入的200余万元税费款。
青浦区税务局副局长许峰表示:“示范区税法检部门建立司法执行合作机制后,将逐步在司法强制执行案件涉税事项的协作标准、操作流程和执法口径等方面实现统一,切实降低在涉税信息获取等方面的司法执行成本,同时提高税收行政执法和涉税案件执行质效,有效解决了税费执行难、入库难问题。”
◀ 破产案件处置打通“梗阻” ▶
据“青吴嘉”三地法院有关人士介绍,企业破产案件是经济类案件中审理难度较大的案件之一,具有审理周期长、涉及人员多、涉税业务多和资产处置难等特点。“青吴嘉”三地九部门在近几年的税收司法实践中认识到,破产案件的高效审理和相关涉税事项的及时正确处理,不仅关系相关企业和人员的利益保障,而且也是提升地区法治水平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为此,“青吴嘉”三地九部门就该事项进行了深入研究,围绕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税收债权申报、债务人财产处理、破产企业税务注销、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等内容,进行了多次会商和研讨,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于今年6月对外发布了《建立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破产案件涉税协作机制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了破产企业的税收征管流程和税收债权处理的具体措施,并就破产重整企业如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同时,明确了破产管理人职责、法院和税务机关权责,并引入了检察监督机制。《实施意见》中明确,检察机关可协同推进破产企业办理涉税事项,监督协助税务机关或法院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并依法打击以破产为名行逃废债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
为加强破产案件审理和涉税业务处理等方面协作,三地九部门建立了动态协调工作机制,确定了具体对接部门和人员,并通过不定期联络洽商和按需召开碰头会等方式,及时研究解决破产案件处理中的争议问题和难点。
“《实施意见》的出台有助于‘青吴嘉’三地税检法部门进一步深入协作,打通破产案件审理和涉税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堵点,为依法、高效处理企业破产涉税业务提供了依据。通过规范执法服务流程和行为等,达到保障税收债权、维护企业和相关人员权利,使破产企业顺利退出市场,以及遏制打击逃废债违法行为的多重目的。”嘉善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郑斌说。
不久前,上海某化工科技发展公司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天盈路的房产,经法院批准后由破产管理组织进行公开拍卖,最终苏州市吴江区的苏州某食品公司以3300余万元价格竞购成功该房产。但是,由于上海某化工科技发展公司是D级纳税人,并且其关联企业为非正常户,按照相关规定,其发票开具等活动受限,无法正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导致该项拍卖房产无法完成过户手续,相关税款也无法征缴入库。
青浦区税务局在接到房产买受方代理律师的开票申请,仔细核查了上海某化工科技发展公司的情况后,根据《实施意见》中“破产程序中因履行合同、处置债务人财产或者继续营业等原因确需使用发票的,管理人可持交易信息证明等资料,以破产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上述税款列入破产费用及时清偿”的规定,与吴江区税务局、破产管理人和法院协作,共同完成了资产处置信息交换、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和企业相关税费的申报等工作,使拍卖房产顺利完成了过户手续,与此相关的420余万元税费款最终也如数入库。
据悉,目前,“青吴嘉”三地九部门正结合破产案件审理和相关涉税业务处理的实际情况,探索帮助破产企业重整经营的相关举措:通过依托大数据技术手段整合网络信息资源等措施,帮助企业尽快处置闲置资产、回笼资金,重新接续上下游产业链,使破产企业尽快重整,助力企业重新走上良性发展轨道,促进地区经济健康平稳发展。
“青吴嘉”三地九部门均认为,《实施意见》的颁布实施,是《展望方案》发布1年来,三地税收司法协同共治取得的又一个阶段性成果。今后,在三地九部门的不断努力下,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税收司法协同共治的效能将充分释放,涉税司法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交换通道将更加畅通,企业涉税事务处理流程将更为规范,税费债权依法受偿也将更有保障。
(中国税务报 2022年08月23日 版次:05 作者:煜宁 戴天宇 郝锦华)
《实施意见》是对去年签订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涉税证据跨区域调取合作协议》的细化和落实,旨在进一步规范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破产涉税协作机制和办理流程,以更大力度、更高质量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税收司法精诚共治展望方案》
第一,围绕司法案件涉税证据调查构建合作机制。司法案件需跨区域调取涉税证据的,由法院、检察院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之间通过内部系统流转证据材料。涉税证据调取实现电子化、规范化、快捷化,逐步取消跨区域实地调取,缩短证据调取时间,减少证据调取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围绕司法执行案件构建合作机制。探索建立司法强制执行案件涉税协作制度。研究确定协税原则、范围、流程和发票开具事宜,设置专员对接,搭建专线联系。引入检察监督,化解涉案矛盾、防范风险。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讨论司法执行案件中涉税问题。逐步在示范区内实现司法强制执行案件涉税事项的操作流程、执法口径等各方面的统一。
第三,围绕破产案件涉税事项构建合作机制。企业破产中的税收问题一方面关系到税收债权的实现,同时也与国家调结构、去产能的进程息息相关。要依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共同印发的《关于做好企业破产处置涉税事项办理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破产便利化行动有关措施的通知》等现行生效运行的文件,结合示范区实际情况,探索在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内形成统一的规范和流程,明确破产案件中破产管理人职责、法院与税务局权责,并引入检察监督机制,确保破产案件依法有序推进,提升破产处置质效。研究细化破产案件中包括非正常户解除、资产处置税费申报、发票开具等与税收相关事项的具体操作流程,依法保障破产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维护社会稳定。
推荐阅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印发<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高法〔2020〕222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有关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
江苏高院、税局做好企业破产处置涉税事项办理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可对破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
欠缴滞纳金罚款核销、纳税信用修复、税务机关参加表决等破产重整涉税问题的解决思路
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广州中院、税局关于进一步解决破产程序中涉税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及解读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人欠缴城市建设配套费及滞纳金的债权性质如何确认?
为了更方便的联系和交流,财税评论公众号建了读者交流群(免费),如需要可先加以上微信邀请入群,欢迎多问、多答、多分享和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