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血透析尿毒症者并发丙型肝炎引发的争议
基本案情
患者×××,男,32岁,因“泡沫尿8年,头昏2年,尿量减少1 月”入住某三级医院。
患者诉8年前感冒后出现泡沫尿,无肉眼血尿,查尿蛋白(++~+++),未正规治疗。
2年前婚检时发现有贫血、高血压(具体值不详),血肌酐(Cr)升至200μmol/L以上,不规则服用“百令胶囊、复方降压片”治疗。
近1月发现尿量明显减少,约每日500~800ml,有胸闷、气急,头昏、乏力明显加重,食欲下降。
入院体格检查:
体温37.1℃,脉搏88次/分,呼吸16 次/分,血压190/130mmHg,神志清楚,精神差,重度贫血貌。
实验室检查:
白细胞1.68×10E9/L,血红蛋白49g/L。
尿蛋白(++)。
尿素氮(BUN)42.55mmol/L,肌酐(Cr)1528.6μmol/L,二氧化碳结合率17.9mmol/L。
丙型肝炎抗体(-)。
B超示双肾缩小。
入院诊断:
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肾性贫血,肾性高血压。
入院后院方即予降压、补钙、抑酸、纠正贫血及酸中毒等综合治疗,并行右颈内静脉置管术,同时予维持性血透3次/周,输注浓缩红细胞1.5U,后又在局麻下行左上肢动静脉内瘘成形术,改血透频率为2次/周。
1月后患者血压140/80mmHg,无胸闷、气急、恶心、呕吐,头昏、乏力明显好转,无水肿。
复查得白细胞4.4×10E9/L,红细胞2.07×10E12/L,血红蛋白61g/L,血小板1.76×10E9/L;尿素氮(BUN)0.79mmol/L,肌酐(Cr)690.7μmol/L。
院方经研究决定将患者转至某三甲医院拟行肾移植术。
入院诊断原发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肾脏病5期),维持性血透治疗中。
入院后继续维持性血透,完善肾移植术前检查,发现抗HCV-IgM,抗HCV-IgG阴性,丙型肝炎病毒RNA聚合酶链式反应(HCV-PCR)阳性,HCV-PCR定量620.0×10E5 copies/ml,转某传染病医院。
该院查丙型肝炎抗体(+),ALT 132U/L, AST 52.1U/L,诊断为病毒性肝炎丙型(慢性轻度)。
传染病医院予以保肝、降酶等治疗,1 个月后好转出院。
双方
争议
患方认为:
患方输血来源与市中心血站送检血样不能确定为同一人,且患者无必须输血的情况。鉴定书回避或无视法律规定,错误引用医疗常规,鉴定程序违法。
医方认为:
1.首诊医院认为∶
(1)患者入院时诊断明确,血透指征明确。
(2)患者入院时重度贫血(血红蛋白49g/L),有明显头昏、乏力等症状,故输血治疗是必须的。
(3)从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的病程看,患者在本院就诊前已感染。
(4)本院诊疗符合原则,不存在过错,患者患尿毒症合并丙型病毒性肝炎,与本院无关,其自身免疫功能低下是感染的重原因。
2. 中心血站认为患者感染丙肝与本站仅提供的一次血源无因果关系。
3.某三甲医院认为:患者入院进行肾移植手术前检查即发现患者HCV-PCR为阳性,故患者感染丙型病毒性肝炎与本院无关。
4. 某传染病医院认为患者在本院就诊前已患慢性丙型突变性肝炎,本院诊断明确,治疗合理、及时,无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常规的医疗护理行为。
市级鉴定
01
诊断明确,血透符合医疗原则,经查血透操作规范,输注红细胞的供血者丙肝阴性。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三条等,本例不属于医疗事故。故处理条例》,本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省级鉴定
02
患者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肾性贫血、肾性高血压诊断成立,有血液透析及输注红细胞的指征。患方提出的治疗过程中感染了丙型病毒性肝炎问题,经讨论认为这是一个国内外目前尚难解决的课题。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未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本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案例解读
输血或进行血透治疗时可感染丙型肝炎病毒。本例中血站有证据证明血源无问题;首诊医院血透治疗规范,同期治疗的其他患者均未感染丙型病毒性肝炎。本例不能确定为医源性感染。
【本案主要教训】
1. 血透前应检查肝功能,特别应查病毒性肝炎相关指标,因为血透的患者普遍免疫功能低下,可能血透前已有上述感染存在。
2.严格把握使用血制品的指征,必须使用时应严格按操作常规进行。
3.本例省级鉴定时专家向患方详细解释后患方表示理解,并对鉴定结果表示满意“早知这样就不申请重新鉴定了。”这说明在诊疗过程中,医患沟通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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