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语探究 | 方小兵:何为“隐性语言政策”?
2021年第5期
术语 探究
《语言战略研究》增辟“术语探究”栏目,探讨辨析语言学相关术语,热切希望海内外专家、学者给予关注与支持,不吝赐稿。限于篇幅,建议来稿一题一议,论据精当,言简意明,每文5000字左右, 并注明栏目名称。
栏目首期刊载南京晓庄学院教授方小兵《何为“隐性语言政策”?》一文,现特推送全文,以飨读者。
作者简介
方小兵
何为“隐性语言政策”?
方小兵
(南京晓庄学院 外国语学院 江苏 南京 211171;南京大学 中国语言战略研究中心 江苏 南京 210023)
提 要 隐性语言政策是没有显性文本或话语依托,而在语言生活中表征为某种实践机制的语言政策。通过术语辨析,发现:(1)单纯的意识形态不能视作隐性的政策,因为语言政策必须有可依附的实体机制;(2)微观语言政策是就政策的层次和规模而言的,在形式上可以是显性的,因此不一定是隐性语言政策;(3)隐秘语言政策可以拥有显性的法律文本,但政策制定者的意图被有意遮掩起来,也不等于隐性语言政策;(4)显性和隐性并不是一分为二、截然对立的,而是一个连续体。许多语言政策实际上是介于隐性和显性之间的。
关键词 隐性语言政策;隐秘语言政策;微观语言政策;语言意识形态;术语
术语是学科的基础,对核心术语进行辨析是学科建设中难以回避的课题。近年来,“隐性语言政策”成为语言规划领域一个重要概念,使用较繁,但颇多混淆不清。清晰阐释这一术语,对于区分一系列相关概念,构建逻辑更为严密的理论体系,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语言规划学,具有重要意义。
尽管中文术语“隐性语言政策”源自英文,但很难找到一个英语对应词,因为它实际上囊括和糅合了英文里的好几个概念。这些概念都是西方学者基于二分法辨析出来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组术语中。
(1)法定(De jure)语言政策和实际(De facto)语言政策,区分标准是法律依托的有无。前者指具有正式法律依据的语言政策,后者是没有法律依据但以社区默契方式存在的语言实践,即“尚未被意识到已成为政策,但事实上却发挥着实际作用的政策”(Tollefson 2014:80)。
(2)明示性(explicit)语言政策和隐晦性(implicit)语言政策,区分标准是政策文本的有无。前者指以正式书面形式或公开话语形式明确规定的语言政策,后者指虽无官方文本或权威话语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仍具有社会约束力的语言政策(Schiffman 1996)。与前面的法定语言政策不同,明示性语言政策既可以通过书面的法律文本进行宣示,也可以通过部门规定、企业通知或行业协议来告知,还可以通过公开的权威话语来进行“明示”。
(3)公开的(overt)语言政策和隐秘的(covert)语言政策,区分标准是政策意图的隐显,即是否隐瞒政策意图。前者指向大众公开表述目标、意图和动机的语言政策,后者指意图被有意隐瞒的、具有欺骗性或颠覆性的语言政策,“政策制定者的意图被有意隐藏或遮掩起来”(Shohamy 2006)。隐秘的语言政策可以拥有显性的法律文本,只不过其真正的政策意图不表现在政策文本的字面表述上,不为一般大众所知。
(4)规划过的(planned)语言政策和未经规划的(unplanned)语言政策,区分标准是规划程序的有无。前者指通过政府部门或其他权力机构正式规划过的语言政策,后者指虽未经过规划进程,但在实践中被人们默认、接受并起作用的语言政策(Kaplan & Baldauf 1997)。
中国学者普遍将这4组术语中的前一种统称为“显性语言政策”,而将后一种统称为“隐性语言政策”。事实上,国外某些文献提及的informal language policy(非正式语言政策)或unstated language policy(未言明的语言政策)等表述,也被国内一些学者归为隐性语言政策。当然,最常见的做法还是将隐性语言政策理解为隐晦(implicit)和隐秘(covert)的语言政策。
应该说,这4组术语中前者的概念所指大致相似,统称为“显性语言政策”不会引起误解;但是,后者的概念内涵存在较大差异,不宜统称为“隐性语言政策”。实际上,对于何谓“隐性”,国内学界并未进行实质性的探讨。为此,笔者拟对“隐性语言政策”这一术语略做探究。
一、语言意识形态并非隐性语言政策
一些学者将汉语中的“隐性”一词理解为“理论上的”或“观念上的”,从而将隐性语言政策等同于语言信仰和语言意识形态,例如“作为一种隐性的语言政策,语言意识形态对一个国家的语言政策起决定性作用”(潘月洲2014:17~22),“作为隐性的语言政策,语言意识形态是人们的语言观及其对待语言变体或其他语言的态度”(董晓波2016:34),“所谓隐性语言政策是指那些不成文的,不一定表现为正式出台的政策,但是依然可以对语言生活产生影响的语言意识和语言实践”(李英姿2017)。
《现代汉语词典》对“隐性”的解释是“性质或性状不表现在外的(跟‘显性’相对)”。这说明,隐性的东西本身是真实存在的事物,否则谈不上“性状”。例如,隐性成本是一种游离于财务监督之外的成本,包括厂商自己投入资金的利息、机器设备等固定资本的折旧费。隐性成本是生产实践中真实存在的成本,是在经营决策时应予考虑的成本,而不是仅体现在理念上、理论上的成本。又如,隐性感染虽然是没有出现明显临床症状的感染,但它也是一种真实存在的感染,通常可以通过血清试验检查出来。
我们认为,语言信仰、语言意识形态归根到底还是一团难以捉摸的主观“迷雾”,至多只是政策意图。隐性语言政策也有政策意图。只有在客观世界里通过具体实践表征出来,方可称为语言政策。
肖哈米(Shohamy 2006:44)在讨论隐性语言政策时,并不基于纯粹的语言观念,而是基于语言测试和语言景观这些客观的语言实践。例如,通常政府并不特意将语言测试、语言景观这些社会机制作为规划的、明示的、法定的语言政策,但是语言测试能提升特定语言的声望,排斥没有掌握标准语言的移民群体,影响人们的语言选择,因而可视作隐性语言政策;语言景观可以提高和巩固某些语言的地位,控制或操纵社会语言使用,因而也体现了“事实上的”语言政策。肖哈米认为隐性语言政策是“在审视各种语言实践后,通过推理而得出来”(Shohamy 2006:50),政策推导必须基于“机制化的制度”(institutionalized system);托尔夫森(Tollefson 1991)也多次强调语言政策是一种“机制”(institution)。这些机制常常体现为某种社会规范,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与“机制”的表述相类似,希夫曼(Schiffman 1996:276)认为语言政策是一种“语言文化”(linguistic culture)或“文化包”(cultural baggage),“语言政策内嵌于文化之中”。那些由共同的社会规则、团体价值内化而成的“全民共识”,由于得到大多数文化成员的默许和支持,成为隐性的语言政策——虽然没有公开声明,但影响力巨大,有时甚至可以左右国家的语言政策。
部分学者将语言意识形态理解为隐性语言政策,其根源在斯波斯基(Spolsky 2004)的语言政策三分法理论模型:语言政策包括语言意识形态、语言规划(语言管理)和语言实践3个组成部分。然而,将语言意识形态作为“语言政策”的组成部分,就意味着那些变动不居、难以把握的信念本身就是语言政策。但这种语言政策概念“过于宽泛,将一般民众的语言态度都上升到政策层面”(陈新仁2017:22),况且,许多语言政策是多位成员参与制定的,其意识形态各不相同,甚至相互冲突。实际上,无论是肖哈米的社会机制还是希夫曼的文化结构,都是根植于语言意识形态之中,但不是语言理念自身。因此,语言意识形态应该是语言政策的驱动因素(Ager 2001),而不是构成要素,即本身不是语言政策。斯波斯基的语言意识形态和希夫曼的语言文化概念似乎非常相似,其实两者并不相同。希夫曼认为语言政策根植于语言信仰和语言意识形态之中,而斯波斯基将意识形态本身视作语言政策(Johnson 2013:4~5)。隐性语言政策是事实上存在的语言政策,而非仅存在于政策行为主体头脑中的语言意识形态。
实际上,为了阐释隐性语言政策,学界除了将语言实践视作语言政策外,还提出了“作为话语的语言政策”(Lo Bianco 2005),这类政策通常表现为权威媒体的报道、政界代表的讲话、学界人士的报告或社会名流的倡议。这些话语能有效影响语言的声誉、价值和使用状况,改变人们的语言态度和语言信仰,促使人们在日常交际交流中无意识地遵守某些未明文规定的要求,从而起到语言政策的社会功能。
总之,隐性语言政策必须是事实上存在的实践机制或政策话语,而不能仅仅是一种语言理念或意识形态。
二、微观语言政策不等于隐性语言政策
一些语言政策研究者有意无意地将微观的、草根的、地方层面的语言政策视作隐性语言政策。家庭语言政策是典型的微观语言政策,也是目前国内的研究热点。但是,伴随着家庭语言政策研究的兴起,这类政策常常被视作典型的隐性语言政策,例如“我们不难发现众多家庭的语言规划一般都是隐性的、无意识的、自然发生的”(吴欣欣2013),“家庭语言政策指的是在家庭中如何管理、协商语言的学习和使用,属于隐性语言政策”(李秀锦,刘媛媛2016),“家庭语言规划是隐性语言规划”(刘群2017),“家庭语言规划一般是隐性的、自发的,基于语言实践和语言信念做出语言选择”(周贝,肖向一,刘群2018)等。
事实上,家庭语言政策研究先驱肯德尔·金和林恩·福格尔(King & Fogle 2017:315)将家庭语言政策定义为“在家庭范围内,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语言使用进行明确的和公开的(explicit and overt)规划活动”。换言之,他们认为家庭语言政策是显性的,可以直接观察的。Curdt-Christiansen(2018)就将家庭语言政策定义为“家庭成员在语言方面所做的有意和可观察的努力”,这种显性的家庭语言政策随处可见,那些通过口头文本形式呈现的,如“家里来人要讲客气话”“不要在家里撇洋腔”“不许学着姥姥说乡下话”等,都是显性的家庭语言规划。
总之,微观语言政策是就政策的层次而言的,而隐性语言政策是就政策的性状而言的,两者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不应混为一谈。换言之,隐性语言政策既可以是宏观的,也可以是微观的。事实上,肖哈米和希夫曼讨论的许多隐性语言政策就是宏观层面的,如以色列的希伯来语至上政策和美国的英语官方语言政策,都是心照不宣的国家语言政策;基层的微观语言政策也不一定是隐性的——只要有明确的规定,就属于显性范畴。
通常而言,大多数家庭都不会制定书面的语言政策,但一般会对儿童语言习得和家庭日常语言使用提出口头要求。在达成家庭内部协议后,一般不需要隐瞒政策意图,也不需要引入特定机制(如前面提到的语言测试、语言景观)来实施隐性的语言政策。这可能就是西方学者强调研究显性的家庭语言政策的原因吧。
三、区分隐秘语言政策和隐性语言政策
有的语言政策带有欺骗意图,甚至包含不可告人的隐秘目的,西方学者将这些政策称为隐秘语言政策。例如,不少研究者指出,南非现行的语言政策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南非将一些互懂度极高的土著方言上升为地方通用语言,并将其中9种土著语言全部列为官方语言,其目的是让这些土著语言竞相争夺政治权利,形成内斗,从而确保殖民地宗主国语言的地位。南非宪法对语言问题的表述似乎是世界上最完备、最先进的,但宪法规定的11种官方语言远非享有“平等的尊重”,其根本目的是使各种土著语言相互干扰,达到“分而治之”的目的(Parmegiani 2017)。
类似地,新加坡政府一直不露声色地实施一种隐秘的语言政策,“做而不说”,逐渐改变了新加坡的语言生态。“新加坡政府从一开始就有自己的既定目标,即,以英文作为各民族的共同语文,但这一点开始并没有直接告诉民众”(郭熙2008:4)。费什曼指出,“一些为原住民群体制定的本体规划,也许会以维护原住民语言的面目示人,但实际掩盖的却是语言转用。……表面上看起来是为了语言的发展,而实际上却是暗中削弱一种语言,这是含有不可告人目的的语言规划”(Fishman 2006:315~316)。这类语言规划既可以有显性的政策形式,也可以通过隐性的政策实现,但政策意图始终是隐秘的。
隐秘语言政策既可以表现为这类宏观层次的语言政策,也可以表现为那些在底层悄然进行的抵制性“土政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希夫曼(Schiffman 1996:6)就举过这样一个例子:沙皇统治下的波兰学校秘密地用波兰语教学。当俄国检查员来视察时,老师挑选部分学生起来用俄语背书,俄国检查员看完觉得满意就离开了。然后,老师就转用波兰语进行教学。在这里,对于统治者而言,教师采用的语言政策就是隐秘的,即“被有意隐瞒的、具有欺骗性或颠覆性的语言政策”(Johnson 2013)。“隐性”这一术语难以描述这类“隐秘”情形。
四、结 语
应该说隐性语言政策确实是一个很好的概念,但是如果将常规语言政策分析框架不太好解释的东西统统冠以“隐性语言政策”之名,就会使其成为一个杂物箱,甚至垃圾箱,失去其应有的阐释功能。因此,有必要进行相关的术语辨析。
首先,语言政策必须有可依附、可内嵌的实体,单纯的意识形态不能视作隐性的政策。所有隐性的政策,必然体现在人们的行为模式和社会关系模式之中,以某种社会机制呈现出来。人们可以有意识地把业已存在的语言规则、语用规范以更明确的形式化方式表达出来(例如把以默契的方式存在的习俗惯例以文本形式表达出来),形成显性的语言政策。也可以心照不宣地承认语言习俗的存在,习惯于按照某种隐性的语言政策行事。语言政策研究中确实不能忽略语言意识形态,但应该如埃杰(Ager 2001)倡导的那样,将语言意识形态视作语言政策的驱动因素,而不是将其视作语言政策本身。
其次,语言实践之所以被纳入语言政策的研究范围,是受行为主义学派兴起的影响。行为主义学派把政策解释为各种权力相互作用和博弈的过程和结果,这大大拓展了政策的内涵与外延。政策研究不再仅仅局限于文本层面的政策内容。从实践中推断出的、没有规定或公示的惯习、机制和群体行为倾向——行之而不著焉,习矣而不察焉,终身由之而不知其道(《孟子·尽心上》)——也可视作一种政策,尽管是隐性的政策。
再次,隐性语言政策是就政策的表现形式而言的,微观语言政策是就政策的层次和规模而言的,不能把微观语言政策一概等同于隐性语言政策。另外,隐性语言政策和隐秘语言政策的分类标准也是不同的。前者的分类标准是外在的表现形式,后者则是根据内在的政策意图来区分的。
最后,在现实语言生活中,显性语言政策和隐性语言政策并不是一分为二、截然对立的,而是一个连续体。许多语言政策实际上是介于隐性和显性之间。因为尽管人们都按照默认的语言规范和使用惯例进行语言交际,但究竟哪些可能被形式化地概括出来,通过精细化表述,然后上升成为章程法律,这其中常常有偶发社会事件的推动,没有规律可言。在语言实践中,各种形式不同、层次不一、约束力不等的规则永远会并存和竞争,能够熟悉并恰当遵循这个规则连续体,实际上是母语人(资格)的标志。
因此,我们认为,作为一个中文术语,隐性语言政策可以定义为“没有显性的文本或话语依托,而是在语言生活中表征为某种实践机制的语言政策”。
(本文载于《语言战略研究》2021年第5期,参考文献从略,如有需要请参照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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