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潛逃者認定過於「菩薩心腸」?鄧炳強最新回應
委員會今日將再加開四節會議,每節兩小時,將是法案委員會連續第五天開會。
昨日(3月11日),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連續第四天加開會議進行審議工作,會上就「指明有關潛逃者」的條文有激烈的討論。《條例草案》訂明,當局要在發出拘捕令後的六個月期間已屆滿,才能落實措施,打擊涉違國安罪行的潛逃者。多名議員質疑時間過長,質疑該時限的必要性,指過往有許多潛逃者離港後「唱衰香港」,認為無必要「綁住自己」,等滿六個月才指定該人為潛逃者。
林定國和鄧炳強出席《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香港文匯報記者 黃艾力 攝)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解釋,立法原意是讓相關人士知道潛逃的代價,亦可給予機會讓他們回港主動投案,否則其資金和專業資格可能會喪失;他又說,會認真考慮各位委員的意見。
新民黨黎棟國在會上直指六個月規定絕對無需要,「點解現階段要攞條麻繩綁住自己對手呢?」委員會副主席陳克勤亦表示官員過於「菩薩心腸」,建議刪走六個月期限以方便執法。
選委會界別議員管浩鳴說「雖然我係牧師,但佢哋(官員)比我再慈悲啲」,認為條例有欠機動性。鄧炳強表明會就此重新檢視,「牧師都咁講我會再更加認真考慮」。
行動限制令方面,鄧炳強表示有效期為三個月的原因是要平衡人權及實際需要,並指出每次延長限制令一個月的次數沒有設限。行動限制令需要面交予獲保釋人才生效,有議員關注若相關人士踢保後可能難以找到他們面交,鄧炳強表示絕大多數情況是在保釋前將限制令交予對方。
就「指明有關潛逃者」條文,保安局長鄧炳強今日(12日)最新回應指,考慮議員意見後,會就針對潛逃者措施的條文作出修改,包括積極考慮在保安局長指明某人為潛逃者的條件中,刪除「發出手令後6個月期間屆滿」一項。
官員詳解人權保障問題
民建聯議員黃英豪昨日稱,留意到警方有權向裁判官申請禁止被捕人諮詢整間律師行,條文針對事務律師,未有提及大律師。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指出,事務律師與大律師有明顯分別,即使在同一間事務所,大律師普遍個別行事;相比之下,事務律師有可能需要承擔共同責任,因此,當局不排除有需要限制整間律師行的情況出現。他重申,除非警方提出較強的證據,否則裁判官未必信納有需要限制整間律師行。
此外,議員還就有條文列出,警方可在48小時羈留期後向法庭申請延長最多14日羈留,不需給被捕人相關申請延長羈留資料等,質詢是否符合《香港人權法案》的保障,官員對於相關問題一一作出了回應。
委員會今日將會再加開四節會議,每節兩小時,將是法案委員會連續第五天開會。
尖銳提問 清晰回答 良性互動
記者連日在會場所見,議員仔細嚴謹地逐條審議《條例草案》,發現有疑問時逐一質詢出席官員,不時爆出尖銳提問,包括有關條文是否符合人權法案等,以及「批評政府是否違法」等,令記者全日都「豎起耳仔」,會議氣氛可謂相當熱烈。
傳媒連日來高度聚焦審議過程。昨日早上,對於草案第74條「法院就申請延長羈留期的聆訊」,黎棟國議員特別關注條例列明申請延長羈留期的申請書無需給予被捕人,擔心對被捕人抗辯造成不公平;他直言「如果佢唔知道警方拿住什麼,怎樣去抗辯呢,變成無辦法作出有效、對佢最有利嘅方法,在法庭上面進行抗辯囉?」又追問做法是否符合香港人權法案第10條「在法院前平等及接受公正公開審問的權利」及第11條「被控告或判定有刑事罪的人的權利」。
林定國對此回應,明白議員關心審訊的公平性,但綜觀其他司法管轄區,不是所有聆訊過程都有法院的角色參與,政府加入法院角色,是為了確保決定是否延長被捕人的羈留期時,不讓執法機關「獨行獨斷」,而須交由法院判斷。他相信法院查看申請書內容後,法官會平衡被捕人權利及控方所提供的資料。
議員火眼金睛加速審議條文,絕不馬虎;官員同樣清晰回答疑問,絕不含糊。
有議員在前日會議上關注「煽動意圖」的涵義,商界(第一)議員林健鋒問,商會對於政府政策或法律修訂,時常提出建議或評論,甚至會反對、強烈批評政府做出某些規定,希望政府澄清是否屬於違反法律。林定國隨即表示:「斬釘截鐵清晰地說,煽動意圖罪絕對不阻礙任何人對政府政策有不同意的意見。就算是反對意見,表達得如何強烈,一點問題都沒有。」
司法機構假期照開庭處理延長羈押事宜
議員黎棟國表示,假設警方拘捕時間為公眾假期,如大年初一,裁判法院年初四才開庭,意味着已超過被拘捕48小時,即使由警司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向裁判官提出要求延長羈留期,裁判官也未必能在公眾假期期間處理相關事宜,就會超過警方扣留被捕人的權力,「個鐘一響,咪焗住要放人?」
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回應時坦承,如果警方在48小時內未能取得裁判官的延長羈留令,理論上警方是沒有權力再扣留被捕人。梁文豐補充,司法機構假期也會開庭處理延長羈押的事宜,是一直行之有效的機制,相信未來可以順利安排。
官員:會認真考慮意見
另外,工聯會會長吳秋北認為國安案案件複雜,通常警方需要更多時間調查,擔心14日羈留期內仍未完成搜查的話,即要讓被捕人保釋,擔心屆時會影響案件調查,詢問當局在羈留期方面能否保持靈活性。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認為,訂定法例時須符合「合理性、相稱性、必須性」,他提到新加坡容許在不經法院批准下羈留被捕人長達兩年,認為行政上方便,但他認為仍須平衡香港社會實際情況及人權的保障。他又指出,即使被捕人申請保釋,警方亦會提出保釋條件,如指定居住地點等。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Q&A
《條例草案》規定保安局有權指定某人為潛逃者,其中一項條件是法庭發出手令後6個月期間已屆滿,時限是否有必要性?
鄧炳強解釋,立法原意是讓相關人士知道潛逃的代價,亦可給予機會讓他們回港主動投案,否則其資金和專業資格可能會喪失。他又說,會認真考慮各位委員的意見。
《條例草案》訂明「因應危害國家安全情況,可限制諮詢相關個別律師」,如何防範被捕人通過其他律師通風報信?
鄧炳強表示,若警方有確切原因相信被羈留人士會利用一名律師向另一名被限制的律師傳達訊息,可以向裁判官作進一步限制。
《條例草案》規定禁止任何人向潛逃者提供資金或處理資金,如潛逃者在出逃前做好財務安排,例如與妻子離婚再把資產移交對方處理,法例可否規管到此情況?
鄧炳強表示,條文訂明「任何人」均屬規管範圍內,而可視乎案情,可以用上「協助或教唆」相關罪行檢控。
「法院就申請延長羈留期的聆訊」中,警方可在48小時羈留期後,向法庭申請延長最多14日羈留,不需給被捕人相關申請延長羈留資料,做法是否符合《香港人權法案》的保障?
林定國表示,草案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並非全部都有法庭參與,香港適當地加入法院流程,可確保延長羈留期不是由執法機關獨行獨斷,而是交由法庭決定。他續說,即使被捕人未必有機會檢視警方需要保密的資料,但律師可代為協助,向法庭陳述反對延長羈留的理據,又相信法官會檢視所有相關資料,並在尊重被捕人權利下作出決定。
連日議會上的一問一答,有理有據,記者還看到,議員對一些具體條文的寬緊度或機動程度都提出了意見,有關官員都表示會再認真考慮。審議過程既高效又有實效,彰顯良政善治的新氣象。
英美加國安立法快又嚴 港適度借鑒求完備
法案委員會順應社會共識和期盼,正全速逐條條文進行審議,4天內(3月8日至3月11日)已合共進行了14節會議(每節2小時),今日和後天還有各4節會議,審議總時數估計達48小時。
美西方政客和反中亂港分子聲言香港「快速立法」會影響法案的嚴謹性,但其實,特區政府對於基本法二十三條的立法應從2003年首次提出立法算起,起起伏伏,至今已長達21年之久,草案考慮的各種應對內容也更加完備。
比較英美加等西方國家的涉及國安法案的立法時間,也是非常迅速的。例如,美國僅21天即提交草案,加拿大6個月完成立法,英國允許警方無令逮捕。
正如特區行政長官李家超早前表示,「早一日完成,就令到國家安全更加早一日獲得很好的維護。」
綜合:大公報、香港文匯報、大公文匯全媒體、商業電台
記者:龔學鳴、李清、藍松山
報紙編輯:莫思年、達芬尼
網絡編輯:長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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