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互謝打氣……終於接近終點!
40項修正案完成審議,23條立法接近終點。
網友歡呼:
林定國昨日在總結發言時表示,是次的法案草擬有五大重點:
一是條文按照現行普通法慣常用語編寫,盡量詳細清晰,令市民大眾更容易明白法律劃定的界線;
二是確保《條例草案》與香港國安法銜接、兼容和互補;
三是堅持保障基本人權自由和法治原則;
四是借鑑其他普通法國家立法經驗,但最終按照香港實際情況作為依歸;
五是完善現有但過時及不足的法律。
林定國形容議員在會上提出的意見寶貴、問題「到肉」,充分體現行政和立法機關各司其職、竭盡所能、合力完成基本法第23條下憲制責任的決心和能力。「不單是要盡快交一份遲交了差不多27年的功課,所交的功課亦必須是一份嚴格按照立法程序制訂的高質量、可得高分數的作品。」
禁令涵蓋至「影子組織」
就《條例草案》訂立保安局局長可禁止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在特區運作,以及禁止參與受禁組織活動的機制,特區政府在修正案中提出補充,將禁令涵蓋至「受禁組織」的「影子組織」。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解釋,「影子組織」包括暗示以「受禁組織」名義行事的新組織等,不論是否有註冊地址,都可被視為「影子組織」。
官員與議員互相道謝及打氣。
議員會後留影。
「這個標題太惡毒了」
就在23條立法審議工作接近尾聲之際,一些媒體開始「別有用心」。
昨日《明報》A3版刊登一篇報道,標題稱「23條修正案賦權特首行會施國安指令 涵加強管理傳媒等4條罪類可送交內地」。
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強烈譴責《明報》報道,認為該報道再一次嚴重打擊《明報》的公信力。
鄧炳強認為,該標題會讓人誤會23條立法有加強管理傳媒的條款,甚至有些罪行可以送交內地處理;而實際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並無任何條文提及傳媒,亦不會針對傳媒,而且這些本地立法的所有罪行均會在香港本地處理。他批評該新聞標題「惡毒」,令人誤會條例草案針對傳媒和會將犯罪的人移交內地。
鄧炳強怒斥明報新聞標題誤導市民。(大公文匯全媒體記者麥鈞傑攝)
《明報》昨早近11時許在網頁刊登「更正及澄清」,指A3版「23條修正案賦權特首行會施國安指令」一文,標題提及「涵加強管理傳媒等 4條罪類可送交內地」有誤。《明報》承認,有關標題並不準確,惹人誤會,特此作出更正及深表歉意。
《明報》昨早近11時許在網頁刊登「更正及澄清」。(明報網站截圖)
對此,鄧炳強指「傷害已經造成」「damage has been done」,希望《明報》重回正軌,正確和準確地報道23條立法或其他相關報道,形容這是傳媒的基本守則,「我相信他們應該比我更加清楚」。
來源:綜合香港文匯報、大公文匯全媒體
記者:黃子晉
網絡編輯:言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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