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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选刊】任占营:《以多破唯:构建职业教育评价新格局的路径探析》

任占营 高等工程教育研究 2023-03-26

作者简介:任占营,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院校发展处处长。

原文刊载于《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22年第一期11-16页。




摘  要:当前教育评价中的“五唯”问题,其根源在于“唯”形成的片面化、简单化、功利化导向。职业教育评价改革破“唯”的关键,是以“多维”结构性视角构建教育评价新格局。在价值导向上,关注多元主体的利益表达,促进不同办学职能的协同实现,综合发挥教育评价的多种功能;在策略选择上,注重梳理多元主体的不同职责,发展不同类型的评价方式;在结果应用上,减少“五唯”的杠杆撬动作用,以基准性评价、信息公开、长期性评价等方式,形成评价主客体之间交流互动的建构局面,回归评价促进教育发展的旨归。





关键词:职业教育  教育评价  “五唯”  多元评价

 

教育评价事关教育发展方向。为用好评价指挥棒,正确引导办学方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强调“坚持问题导向”“破立并举,推进教育评价关键领域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问题导向,意在找准破“五唯”破的是“唯”,而不是“五”,“唯”就是单一、片面、绝对,“‘五唯’的形成起于数量、成于刚性、错在单一”[1],由此产生不科学、不全面、不正确的教育评价导向,进而导致教育走向工具化、功利化和简单化。破立并举,意在破“唯”的同时,重点解决好如何“立”,这就要采用“多”的思路,以多维结构性视角重构教育评价的体系。


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正处于优化类型定位、构建现代体系的改革攻坚期,职业教育评价事关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方向,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而职业教育评价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改变功利化倾向,破除单向化标准,就必须要重置评价体系,从价值导向、评价策略、结果应用等多个方面协同重构新的评价格局。


一、 导向:多重价值避免异化


职业教育是面向社会的跨界教育,“跨界”属性决定了职业教育办学主体必定也必须是多元的。职业教育的评价必然是要求多元主体参与的,集结各方利益主体的智慧,从不同的层面对职业教育的办学质量进行评价。“五唯”评价导致了在办学主体方面片面强化了强势主体利益、在办学职能方面片面强化了科技研发、在评价功能方面片面强化了终结鉴定,从而导致职业教育办学中出现了一些功利化、短视化倾向,因此只有充分尊重不同主体的利益,促进不同办学职能的实现,综合发挥教育评价的不同功能,才能扭转“五唯”带来的价值偏向甚至异化。


(一) 关注多元利益主体诉求的不同表达


教育评价是一种价值判断,表征教育活动之于主体需要的满足程度。参与职业教育的不同主体,对职业教育的期望、角度也各有立场,职业教育评价应充分回应每个主体的诉求,破除价值中立性,破除强势主体权威,鼓舞不同主体积极参与到教育评价和教育活动中。


1. 以政府视角关注办学方向。放眼古今中外,每个国家都是按照自己的政治要求来培养人。[2] 我们办的是社会主义教育,因此,职业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主流意识形态的传播和传承,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面向市场,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有效对接科技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文化文明进步,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教育需求,确保职业院校在办学过程中符合人才培养的科学性和规律性,充分彰显职业教育作为类型教育的公平性和公共性。


2. 以行业企业视角关注人才供给质量。行业企业既是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也是重要受益者。一方面,职业教育办学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和一线岗位,以产业需求为主要依据;另一方面,职业教育为行业企业培养的大量技术技能人才。因此行业企业在评价中主要关注职业教育的效率,即职业教育是否能培养“用得上”的人才,能否在产业转型升级中提供支撑。


3. 以教师视角关注自身职业成长。教师群体既是职业教育的实施者,也是教育评价的主要对象,唯论文、唯奖项等最终落到了教师头上,可以说是“五唯”的“苦主”。但是教师群体的诉求可能是复杂且被动的。一方面,“五唯”“已经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荣誉系统”[3],代表着教师的学术水平、社会身份认同和福利体系,教师已经在这样的激励轨道上高速行驶,对“五唯”内容仍然有需求;但另一方面,教师也深受“五唯”带来的过分量化考核、指标过于统一、业绩求全等多重压力,希望减负。同时,教师希望考核体系体现职业教育特点,而不是仍然沿用普通教育的评价办法,以此为教师职业发展方向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4. 以学生、家长视角关注成长成才。在适龄教育人口逐渐减少,职业教育生源多样化背景下,学生和家长已成为教育选择的决策者,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越来越受到重视。学生、家长在职业教育评价中的诉求更多体现在教育质量、教育公平、教育成本上。因此学生的能力发展、教育获得、在校感受、甚至生活质量等期望和诉求都开始进入教育评价范畴。


不同主体之间诉求可能存在交集,但职业教育的评价内容会因各自的出发点和关注点不同而不同,很难相互代表、相互替换。因此教育评价应该关注多元主体不同利益表达,如此才能吸引利益相关者共同建构职业教育价值,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形成多元评价格局。


(二) 关注职业教育办学职能的协调发展


职业教育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4] 但教育评价中的“五唯”导致了职业教育办学职能出现偏离,新的评价体系应更关注职业教育办学职能的协调作用,同时关注每种职能的根本价值。


1. 推进教书育人的教育价值回归。职业教育学生来源广泛,基础不均衡,教育活动复杂,难以横向评价比较,长期以来多以个别学生的竞赛获奖、教师的教学比赛等来说明教学水平,以就业率、薪酬等指标说明教学成效。这种评价方式导致职业学校教学评价出现以偏概全、参照普通教育评价等问题,未能体现职业教育类型特色。新时代职业教育教书育人价值应以立德树人为准绳,“在评价中不追求客观性,并试图摒弃评价中的数量特征”[5],从人本的角度出发,重视学生发展和多元对话,促使教育回归到人本价值的轨道上来。


2. 推进科技研发的学术价值回归。科技研发在职业教育办学职能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并且成为了学校办学水平评价、教师能力评价和职称评聘中的主要内容。“五唯”导致人们更关注科研业绩,尽管推动了科技研发成果短期内迅速增多,但至少导致了两个方面的不良影响,一是造成对教学关注度的降低,二是形成了科技研发中的浮躁风气。因此,新的评价体系应倡导教学与科研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价值取向,同时建立求真务实的学术风气,使科技研发真正服务于学生发展与社会进步。


3. 推进社会服务的公共价值回归。职业教育作为一种公共事业,开门办学不仅是职业教育本身的类型特点决定的,更是职业教育应有的社会责任。在评价职业教育办学质量时,更应关注职业教育在服务社会发展和文明传承与创新中的贡献,关注职业教育对于推动国家战略实施、社会民主公平、教育现代化等方面的价值,而不仅仅是数量上达标。


教育评价在实现办学职能中发挥着重要的指挥棒作用,由于教育资源有限,“五唯”必然导致职业教育办学越来越重视业绩指标,而出现办学方向偏颇和内在价值偏离。因此应以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为原则构建职业教育评价体系,引导办学职能之间以辩证的、交互的关系存在,才能获得职业教育价值实现。


(三) 关注教育评价目的功能的综合实现


教育评价是一种有目的指向的活动,具有导向、诊断、鉴定、调控和改进等功能,其目的可分为形成性目的与总结性目的。[6] 《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提出,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价。教育评价的目的不只是为了证明,而是为了改进。因此,职业教育评价应强化评价的诊断、调控和改进功能,即形成性评价,优化评价的鉴定功能,即总结性评价。


1. 改进总结性评价。总结性评价有其合理性和不可替代的价值。职业教育办学历史不长,办学水平不均衡,如果不强调结果评价,势必导致质量管理上的失控状态。例如2003年开始实施的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在引导高职院校改善办学条件、转向内涵建设、规范内部管理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过于强调总结性评价,也会产生很多不良影响。首先,过于关注结果,尤其是结果可能成为资源配置依据的时候,就会引发很多不端行为;其次,为了使结果便于比较,评价指标就会统一标准化,抹杀了评价对象的个性化和多样性,造成千校一面、千人一面。改进结果评价,并非不关注结果,而是要改进功利化、线性化的评价方式,注重评价结果的全面解释和慎重处理。


2. 发展形成性评价。“形成性评价是指通过诊断教育活动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正在进行的教育活动提供信息,以提高活动质量的评价”。[7] 类形成性评价在目的上指向发现问题和改进工作,在评价方式上侧重提供更充分、全面和原始的信息,反映学生学习过程、教师教学过程和学校办学过程的增值与发展,在评价过程中更关注主客体的互动,因此形成性评价更加有利于改进教育活动,提高教育质量,并且有助于形成更加民主的评价文化。


总结性评价与形成性评价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也不可机械地将某种评价归结为总结性评价或形成性评价。评价不仅要关注结果,还要注重过程,如果只强调总结性评价,会产生“唯”的缺陷和危害;如果只强调形成性评价,也会失去目标和方向。因此,应将两者有机结合,健全综合评价,推动评价结构系统化、功能综合化、方法多样化,从而破除“唯”的束缚。


二、 策略:多样类型改变单一


在多重价值的引导下,职业教育评价需要综合考虑如何融合或沟通多元主体的诉求,在收集各种信息的基础上,梳理不同主体的职责,反思不同环境的行为,形成评价主客体之间交流互动的共同建构局面,使得评价既能鉴定教育效能,又能促进教育发展。


(一) 政府评价:管办评分离


政府不仅是职业教育的管理者、举办者,还是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推动者。因此对各级政府在职业教育办学方向、提高职业教育办学质量等方面的履职评价直接关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向性问题。当前教育领域全面深化综合改革,要求政府“管办评”分离,推动政府职能由“办”向“管”转变。


1. 政府作为管理者,需不断完善督导评价。各地应根据职业教育评价改革的新要求,推动地方制定相应的督导法规和实施细则,确保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职业教育督导要把国家要求与地方创新密切结合起来,聚焦政府投入与绩效、职能转变与简政放权、改革创新以及教育公平、均衡发展等,推动地方政府切实履行发展职业教育的主体责任。


2. 政府作为举办者,需引导学校自主办学。各级政府应依法落实和扩大职业学校办学自主权,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人事管理、合作办学、社会服务等方面给予学校更多的自主决策空间,增强学校办学活力。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融入办学指标体系,重点关注学生职业素质和生涯发展。要突出发展性理念,以评估促发展,引导学校建立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并将对学校的评价逐步转为对学校内部质量保障机制运作有效性的评价,建立学校自主办学的质量管理制度。


(二) 学校评价:主体自治


职业学校是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对履行各项办学职能、保证人才培养工作质量负有主体责任。同时,职业学校也是教师评价、学生评价的重要实施者,应立足职业教育类型特色,摆脱普通教育评价的路径依赖,构建体现教师发展、学生增值的评价体系。


1. 完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构建质量自为组织。学校是办学质量的直接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是切实提升办学水平、管理能力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有效手段,也是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评价改革的核心基点。职业院校通过建立健全常态化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推动过去粗放、浅层评价向精准、改进评价转变,以学校自身发展水平和办学目标为依据,主动发现问题、开展深度省思、引导积极改进。教学诊改制度在承认学校之间差异的基础上,引导学校构建适合自身的质量保证体系,实现精准定位和特色发展。


2. 完善不唯业绩的教师评价,推动教师职业发展。教师队伍是支撑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坚实基础,是职业院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核心力量。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需要从教师评价改革入手。首先是深化师德师风评价。各地各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度,把师德师风纳入教师岗位聘任、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等考评体系。其次是健全“双师型”内涵标准。各地各校制定不低于国家基本标准的“双师型”内涵标准,引导职业学校教师的职业发展方向。再次是建立多元评价制度。综合考虑师的实践技能、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关注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科技研发中的状态与成效,教师个人的反思与改进等,致力于帮助教师改善工作和促进发展,着力解决过分注重量化考核和指标一统化的问题,探索建立不同类型业绩成果灵活替代机制,为教师个性化发展提供通道。


3. 建立德技并修的学生评价,体现学生学业成长增值。职业教育学生评价改革不仅关乎学生的成长成才,更是职业教育探索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优化类型特色的重要契机。一是重视评价内容的全面性。从“培养什么人”问题出发,构建职业教育学生综合评价体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完善德育评价,将理想信念、职业精神、工匠精神、职业操守等贯穿人才培养和评价全过程;强化体育评价,引导学生养成良好锻炼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锻炼坚强意志、培养合作精神,将学生体质健康达标、修满体育学分作为毕业条件;改进美育评价,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审美情趣和人文素养,将公共艺术课程与艺术实践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实行学分制管理;加强劳动教育评价,建立劳动清单制度,将参与劳动教育课程学习和实践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考核。[8] 二是重视评价方式的多样性。建立科学的职业教育学业评价体系,完善职业技能考试和职业能力测评制度,对学生认知、情感以及实践能力的发展做出全面评价。开发多种评价工具,例如档案袋评价、行为观察、情境测试等,了解学生发展中的需求,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建立自信,发现和挖掘学生多方面的发展潜能。深化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探索职业教育转段升学的考试内容改革,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招生办法,探索春季高考、单独招生、对口单招等分类招考方式,扭转以成绩为唯一标准的升学评价做法。


(三) 社会评价:扩大开放


作为职业教育评价改革中的关键一环,社会评价的话语权一直较低,其功能还未能充分发挥,水准和认可度还有待进一步提升。新时代深化职业教育评价改革,应扩大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评价权,加快完善与职业教育发展相适应的社会评价制度。


1. 建立行业企业广泛参与的评价机制。职业教育是具有跨界属性的类型教育,行业企业的参与是职业教育评价的重要特点。在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从参照普通教育的同行评价为主到行业企业深度参与评价应成为职业教育评价改革的发展方向。


首先,明确行业企业评价的合法性地位。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评价中的主体地位,并对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评价的内容、途径以及结果应用等作出界定或指引。其次,建立行业企业参与评价的激励机制。以建立共建共享的利益纽带为出发点,优化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管理、收益分配、金融财税、土地保障等领域的激励措施,围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出台政策法规,激发行业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参与职业教育评价各环节,尤其是与行业企业利益休戚相关的培养方案、培养标准等。同时,增强行业企业的参与程度。制定明确的行业企业标准,切实将行业企业岗位标准和用人标准贯穿到考核评价目标中去,评价方案要经过行业协会、企业专家深入论证,评价结果也应面向行业企业发布。


2. 建立全面系统的用人单位评价。长期以来,我国职业教育社会吸引力不强,要想建立起职业教育类型自信,就必须改革用人评价,为技术技能人才成长创造良好的评价环境,使大众能通过职业教育实现技能报国、人人出彩。首先要坚持人岗相适。建立以岗位需求为原则的人才使用机制,改变“唯名校”“唯学历”的用人导向,突破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和生涯发展中存在的一些制度和政策瓶颈,明确职业学校毕业生在落户、就业、参加机关企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聘、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与普通学校毕业生同等对待。其次是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建立健全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为主要内容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9],为技能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第三是建立重能力、重实绩、重贡献的激励机制。坚持以岗定薪、按劳取酬、优劳优酬,激发技术技能人才干事创业热情,推进技能型社会和人才强国建设。


3. 引导家长、学生参与职业教育评价。家长与学生是职业教育评价重要的主体,是教育评价多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引导家长、学生参与评价,首先需要搭建互信互任的沟通平台,通过学生会、家长会、董事会及一切有利于吸纳家长、学生参与评价的平台吸纳家长、学生参与教育评价系统。比如在职业院校治理结构中积极吸纳家长和学生的参与,在毕业生就业质量反馈中主动吸纳家长和学生对职业教育办学质量的评价。其次需要扩展操作性强、科学性高、方便家长和学生参与的评价工具,例如利用线上调查工具开展大规模的家长、学生满意度调查等。第三是转变家长、学生的教育评价观念,通过宣传、引导、鼓励纠正部分家长和学生“事不关己”的评价态度,吸引家长、学生积极参与到教育评价中。


4. 建立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的职业教育评价。社会公众评价是有效的职业教育外部评价之一。要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参与职业教育监督评价,首先要扩大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便于社会公众客观公正地参与评价。这方面可以通过健全国家、省、校三级职业教育质量年报制度扩大社会公众对职业教育信息的掌握程度。规范学校层面质量年度报告内容标准,重点突出高职院校发展特色以及公众关心的内容。创新发布形式,拓展发行渠道,通过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向社会大众公布,进一步扩大质量年报的社会影响力。其次可以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开展职业教育评价。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税收减免、提升社会声誉等方面推动社会机构、社会团体参与到职业教育质量评价中来。对社会评价机构的认可标准、认可程序、认可周期等作出原则性规定,形成制度化的社会公众参与职业教育评价机制。


三、应用:多样结果弱化杠杆


教育评价之所以能发挥指挥棒作用,在于评价结果成为了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五唯”导致政府机构围绕少数核心评价指标对学校进行评价,学校围绕少数评价指标进行竞赛,社会、家长、学生围绕少数指标转,少数特殊指标支撑整个评价的杠杆效应。一般来说,有组织的评价就会形成一种隐性控制,评价的本意是促进职业教育呈现更为丰富、多样、多姿态、有厚度的职业教育良好生态,而杠杆效应的存在扭曲了评价的本意、磨平了大部分学校的个性、加剧了职业学校围绕部分评价指标办学的竞争局面,极大破坏了职业教育的良好生态。为破除“五唯”危害,首先是减少一些不必要的评价,降低评价管理成本;其次是减少评价的杠杆作用,摘掉论文、项目、奖项、帽子等之间的过分勾连;三是改变以评价代替管理的工作方式,弱化评价的鉴定、奖惩甚至问责的功能。


(一) 加强基准性评价,夯实职业教育评价基础


基准评价也被称为底线评价或合格性评价,是针对教育中的选拔性评价、顶线评价而言的。基准性评价是保证基本教育质量的各种有形无形的资源条件与基础、是保障教育公平的前提、是促成职业教育质量发展的先决条件。[10] 职业教育发展基准性评价,是推动实现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的基础性举措。比如,自1999年以来,职业教育在院校设置、专业设立、教育质量等方面建立了一系列的基准,初步形成了职业教育基准性评价体系,保障了职业教育的有序发展与繁荣。但当前的问题是基准性评价仍然不足,例如在本科层次职业学校的设立、学制、学科与专业设置条件、质量认证方面仍需要进一步确立。同时,伴随着职业教育的发展,职业教育评价在诸如专业群设置、适应新职业的新专业设置、1+X证书资质审核和认证等新情况、新问题方面仍有进一步探索的空间。因此,结合破“五唯”的教育评价改革,职业教育评价一方面应广泛增加基准性评价,譬如在生均拨款基准、专业群发展等方面设置标准,使基准性评价能够覆盖职业教育的方方面面。另一方面应与时俱进,根据职业教育发展的新情况、新局面进一步完善基准性评价,适应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大格局。


(二) 采用多样化管理工具,斩断“五唯”之间的相互关联


所谓“五唯”并非学历、资历、帽子、论文、项目有问题,而是在现有评价体系中学历、帽子、论文、项目之间相互勾连,互为条件。例如没有论文可能就不能申请项目,没有项目就没有职称、奖项、帽子,这种相互勾连使少数硬性指标成为关切利害的评价标准,遮蔽了其他教育过程中的合理评价,也忽视了院校、教师在教育过程中的合理工作,最终导致评价沦为少数强者的专属领域,形成强者恒强的马太效应。同时也让学校、教师成为学历、资历、帽子、论文等锦标赛竞争的牺牲品。在这样的背景下,职业教育应转变以评代管的管理方式,扭转把质量与绩效评估结果作为办学水平、业绩考察和资源分配依据的效率化取向,弱化评价的权力。


(三)建立自我需求型评价,由公众根据公开信息自行评价


评价的根本目的除了以评价促进教育质量的改善,还在于通过评价向公众释放信息,为公众、政府、市场、社会的行动决策提供参考。当前,无论是政府机构还是民间排名,或第三方评价,无论其号称多么中立、评价体系如何多元,其背后都有一定的标准和尺子,并逐步演化为“唯”。而职业院校的发展是多样态的,公众、政府、市场、社会对职业教育的需求也是多样化的,靠自上而下、日趋同质化的评价并不能反映院校的发展情况,同时也无法满足多样化主体的需求。因此,需要建立自我需求型评价,通过督促院校建立全面透明的院校信息公开制度,如通过质量年度报告制度等公开基本的办学条件、师资水平、办学投入、专业供给、项目服务清单等,使社会各界根据院校公开的信息进行比较和自我判断,这样不仅可以满足多样性需求,使社会多元主体更便捷地与教育机构互动,同时也可以减少教育评价带来的负担,更好地体现教育的公共性。


(四) 加强长周期过程性评价,回归教育本身


教育本身是一项具有长期性、连续性甚至滞后性的活动,因此评价教育的效果也必然是过程性、长周期的。当前“五唯”现象受人诟病,其症结也就在于忽视教育的长期性与连续性,仅靠最后呈现的论文、项目、帽子去评价长期的教育效果,使评价失去了衡量教育的真正功能,也导致教育丧失了本真面目,成为急功近利的竞赛场。因此,纠正长久以来形成的“五唯”之风,势必提倡长周期的、过程性的教育评价,改进过多和过短周期的评价、结果性的评价。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精准画像等对职业教育对象进行多维度、立体式、全景式的考查。以信息技术为依托的过程性评价,不仅可以彰显教育活动中那些外显的效果,如量化的指标、获奖、项目等,同时可以使教育活动中那些内隐的成效与问题真正呈现出来,如学生的能力画像,对知识、技能的掌握度,教学的满意度,教师教育活动中的轨迹和答疑率等,以此为基础信息依据,描述教育真实的过程,呈现教育本真的面貌,推动职业教育评价价值回归,建立起沟通互动、促进发展的评价生态。



参考文献


[1]马陆亭. 加强高等教育评价方式的改革探索[J].中国高教研究,2020(11):1-2.

[2]本报评论部. 以理想信念塑造挺拔灵魂——如何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N].人民日报,2018-09-17(05).

[3]王洪才. 高等教育评价破“五唯”:难点痛点突破点[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44-53.

[4]教育部.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EB/OL].(2019-12-05)[2021-08-11].http://www.gov.cn/hudong/2019-12/08/content_5459462.htm.

[5][7]刘志军. 教育评价[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46,60.

[6]斯克里文. 评价方法论[M]//瞿葆奎. 教育学文集:教育评价. 陈玉琨,译. 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183-185.

[8]任占营. 新时代深化职业教育评价改革的现实意义、政策路径成效表征[J].职教论坛,2021(8):14-20.

[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Z].2019-08-19.

[10]阎光才. 谨慎看待高等教育领域中各种评价[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19(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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