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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员工调解后还会成为被告?关键在调解协议!

2016-04-27 于丽萍 人力资源实战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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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赵某与某物业公司因为拖欠工资发生劳动争议,在赵某立案后,物业公司与赵某协商,支付赵某的工资,让他撤诉,并签署了书面调解协议,协议中明确写明双方再无经济纠纷,赵某同意。但物业公司支付赵某工资后一个月,又收到赵某仲裁申请的传票,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其因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物业公司在庭审中,拿出之前与赵某调解时签署的调解协议,称双方认可再无经济纠纷,应驳回赵某的仲裁申请请求。 


审理结果

审理机关经审理发现,物业公司确实拖欠赵某两个月工资长达半年之久,赵某与物业公司确实签署了调解协议,协议中写明双方再无经济纠纷,但是,双方未就劳动关系解除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内容做任何约定,因此裁定物业公司支付赵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物业公司与赵某签署的调解协议是否对第二次的争议有约束力。审理机关已经明示,因为调解协议中并未涉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内容,可见并未认可调解协议中关于“双方再无经济纠纷”的效力,因此支持了赵某的主张。 


法律直通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四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律师手把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可以经用人单位的工会等机构进行调解,也可以在劳动者立案后,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机构主持调解或者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主持调解、在初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判决结果送达之前,当事人双方也可以达成和解,和解的主要方式一是双方当事人私下里达成和解,申请人或者原告、上诉人撤诉,二是经仲裁员、法官出具调解书。但是无论哪种调解方式,律师在此都建议当事人双方应签署书面的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1.用人单位的名称与劳动者的姓名及身份信息。

2.对争议双方的劳动关系情况进行简要的说明。

3.争议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及解除的时间,未解除的,列明出勤的具体时间、工作地点与工作内容。

4.列明涉及的争议内容及解决办法,需要支付工资、福利或者经济补偿金的,写明具体数额,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

5.列明双方就劳动关系建立至解除期间的所有争议已经全部解决,一方自愿放弃所有的仲裁申请请求,双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

6.争议双方盖章签字。

7.列明争议解决的时间。

如果双方达成和解后,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拒绝履行支付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于丽萍,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从事人力资源风险控制及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为国内多家大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上述文章摘自于老师《资深律师手把手教你应对劳动争议》(中国法制出版社)。当当网有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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