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东莞惠州等6城首套房可提取广州公积金!(附解读)
昨晚(12月24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最新版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中提到,在广州行政区域内无房的缴存人,在广州毗邻城市(包括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购买所有权自住住房可提取公积金。
同时,公积金新政对“假离婚”买房提取公积金也作出规定,规避“假离婚”买房提取公积金。《办法》指出,同一人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或者同一套住房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变更产权的,产权人及配偶均不能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法》还规定,在广州市稳定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纳入了在职职工范围。
地产经济学家邓浩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分析指出,公积金新政受益最大的是佛山楼市,广佛同城下,两城已通地铁,在广州买不起房子的刚需客户很大一部分会前往佛山购房。
公积金新政也有利于分流广州购房客,缓解广州房地产市场压力,有利于广州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不知道未来深圳是否会借鉴呢?
(一)问:缴存人在哪些地方购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有两种具体情形
1.缴存人及配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在广州、本人户籍地、配偶户籍地及毗邻广州的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购买其他城市的住房,不能提取。
例:缴存人及配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房,缴存人户籍在A市,其配偶户籍在B市,则缴存人在广州、A市、B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可以申请提取。
2.缴存人或其配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已有自有产权住房,再在广州、本人户籍地、配偶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购买其他城市的住房,不能再提取。
例:缴存人或配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已有自有产权住房,缴存人户籍在A市,其配偶户籍在B市,则缴存人在广州、A市、B市的地级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可以申请提取。
(二)问:在缴存人或其配偶户籍所在地已有房产,到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购房可以提取广州的住房公积金吗?
答:要看缴存人及配偶在广州是否有自有产权住房,若两者在广州均无自有产权住房,可以提取;若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在广州有自有产权住房则不可以。
(三)问:缴存人2018年7月25日前在广州以外城市购买自住住房的,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2018年7月25日前已完成购房合同网签,或虽未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并且能提供交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的,可以提取。
(四)问:缴存人有多套住房都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提取吗?
答:不能。同一时间段内,只能以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若想用符合条件的另一套住房申请提取,应先注销原提取申请。
(五)问:缴存人或者配偶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中多项提取条件的,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同一时间段只能选择以一种条件申请提取,若想用另一条件申请提取,应先注销原提取申请。
(六)问:按揭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何时提出提取申请?可提取额度为多少?
答:《提取办法》实施后,符合《提取办法》第四条提取条件,以按揭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在贷款发放后、结清前提出申请。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本息。
(七)问: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应何时提出提取申请?提取额度和频次怎样?
答:在审批文件批准之日或房屋安全鉴定书出具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合计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且只能提取一次。
(八)问: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购买一套住房,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如何划分?
答:以该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有提取人总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按产权份额各自计算可提取额度;
房屋未明确产权份额,且产权人为配偶关系的,提取额度不划分比例;房屋未明确产权份额,且产权人非配偶关系的,提取额度按产权人数量平均计算。
以按月还贷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月还贷期间,可提取额度不划分比例,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扣款顺序扣划。第一顺序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月还款额,差额部分从第二顺序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扣划,如此类推。第一顺序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已足够还款的,不再扣划其他顺序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九)问:按揭与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频次一样吗?
答:不一样。
办理按月还贷的按揭购房,除按月还贷外,贷款结清后还可每年提取一次;其他按揭购房,每半年可提取一次。
非按揭购房,每半年可提取一次。
(十)问:什么是住房公积金按月还贷?
答:缴存人使用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需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作为唯 一还款账户,在贷款结清前,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自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需提取到本人银行卡后再还款。
(十一)问:按月还贷的提取方式有什么好处?
答:按月还贷提取比其他提取还款方式更方便快捷省心,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自动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二)问:哪些人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还贷?
答: 2019年1月1日后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申请和2019年1月1日前已提交但未通过公积金中心资格审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申请需要办理按月还贷。
(十三)问:《提取办法》实施后,使用本市商业贷款(不含组合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能否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还贷?
答:可待与商业银行完成数据对接后自愿选择按月还贷。
(十四)问:《提取办法》实施前,已经使用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能否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还贷?
答:目前暂不能办理按月还贷。
(十五)问:办理了按月还贷,是否会影响提取总额?
答:不会。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本息,与其他购房提取总额一样。
(十六)问:在按月还贷期间,是否还可以再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答:1.可以支付首期房款提取一次,提取前需先留存所购住房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取人申请贷款时的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留存金额可以在还款账户资金不足等情况下自动还贷。
2.可以用于提前还贷。
(十七)问:使用按月还贷的提取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是否还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答:可以,每年可提取一次,至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可提取总额。
(十八)问:使用组合贷款的职工,如何通过按月还贷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通过按月还贷方式直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仍有结余的,可按月转账至职工指定银行卡,用于偿还组合贷中的商业贷款,每月转账至银行卡的金额不超过职工商业贷款部分的月还款额。
(十九)问:以备案的租赁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何时提出申请? 可提取额度为多少?提取频次如何?
答:在租赁期内提出申请,提取额度从租赁合同备案当月起算。
可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租金。月租金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7年是8218元)2倍的40%,及所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租金均不计入提取额度。
租房提取频次为每半年提取一次。
(二十)问: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申请提取吗?
答:在广州市、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或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由产权住房,在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建造、翻建或者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十一)问:非本市户籍的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的,能否销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可办理销户提取。但以下情形的除外:
1.未结清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存在《提取办法》第十九条、二十条情形的。
(二十二)问:符合销户提取条件,但在本市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能否办理销户提取?
答:不能。有以下情形的,均不能办理销户提取:
1.未结清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存在《提取办法》第十九条、二十条情形的。
(二十三)问:缴存人本人不便办理提取手续的,可否委托他人代办?
答:缴存人确有困难,可以书面委托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配偶、直系血亲(父母、子女)或者公证委托他人申请提取。被委托人需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十四)问:委托配偶、直系血亲代办提取手续,需要哪些材料?
答:1.缴存人委托配偶申请提取的,除提取材料外,还需提供:
(1)缴存人(委托人)出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身份证原件;
(3)结婚证原件。
2.缴存人委托直系血亲(父母、子女)申请提取的,除提取材料外,还需提供:
(1)缴存人(委托人)出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身份证原件;
(3)户口簿原件(同一户籍时);
(4)出生证明原件(非同一户籍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三条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籍职工,可以按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具有独立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分支机构,可以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用工单位就住房公积金缴存事宜进行约定。未约定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被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六条 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第七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启封手续。
第八条 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单位合并、分立、改制、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办理账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章 缴存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工资总额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十一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第二个月全月应发工资总额。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调入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总额。
第十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的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以下简称“缴存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在一个缴存年度内,原则上缴存基数与比例不变。
第十五条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等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个人部分可以免缴。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和职工个人自行选择,不低于5%,不高于12%。同一单位在同一缴存年度内原则上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第十七条 职工与单位在当月15日后(含当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离职当月全月的住房公积金仍需缴存;在当月15日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离职当月的住房公积金是否缴存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十八条 职工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缴存账户作为唯一还款账户。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时、全员、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
单位未缴、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为职工多缴住房公积金的,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多缴部分退回单位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办理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责任主体。
单位发生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优先清偿职工未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者缓缴。申请应当提交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在单位内部公示。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等均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最长为一年,同一缴存年度内不变。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其他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参照本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职工住房公积金新缴存年度的基数调整和比例调整工作。
第二十三条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公积金中心应当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账。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四章 账户封存、启封与转移
第二十五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一)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的,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在上述情形前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第二十六条 单位没有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的,职工可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由公积金中心督促办理;经督促,单位仍不办理的,公积金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第二十七条 职工在本市变更工作单位的,由新单位办理职工账户启封手续。
第二十八条 职工在异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满半年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至异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满半年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原缴存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五章 缴存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单位不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职工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等行为,公积金中心将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材料。以提供虚假材料、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公积金中心将限制其办理该项业务1年并登记不良信息;情节严重的,停止其缴存业务办理资格,有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失信信息将报送信用管理部门,记入失信黑名单,纳入信用管理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对弄虚作假的机构和人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已由单位开户缴存的在职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的职工,可以个人名义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个人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所涉相关税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铁分中心管辖地区的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单位办理缴存业务、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由公积金中心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结合实际需要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资料来源: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日经济新闻
整合编辑:买房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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