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六年雷士照明董事长仍被认定有罪,合规也许才是企业家最终的救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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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犯罪问题又引关注:羁押六年后,雷士照明董事长最终被认定有罪
今年4月30日,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前董事长、创始人吴长江迎来了他的重审一审宣判: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退赔人民币56020.23万元。而在接到该判决时,吴长江已被羁押超过6年。
2014年12月6日,吴长江因涉嫌挪用资金被广东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6年12月13日,经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吴长江被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并责令退赔人民币370万元。
2018年8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2021年4月30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审后,认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吴长江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吴长江退赔人民币55650.23万元给被害单位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370万元给被害单位重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
根据多家媒体公开报道,吴长江已表示将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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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长期悬在企业家头上的一把利刃
4月24日,早于吴长江本次宣判6天,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主任张远煌在“企业刑事合规高端论坛”中正式发布了《2019—2020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
该报告显示:在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公开的刑事判决案例中,共检索出企业家犯罪案例2635件,企业家犯罪3278次。在3278次企业家犯罪中,共涉及犯罪企业家3095人。其中,国有企业家犯罪数为234次,约占企业家犯罪总数的7.14%;民营企业家犯罪数为3011次,约占企业家犯罪总数的91.85%;外商及港澳台企业家犯罪数为20次,约占企业家犯罪总数的0.61%。
同时,本次论坛将名称由“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高端论坛”修改为“企业刑事合规高端论坛”。张远煌表示,论坛名称的变化不仅没有改变论坛的主旨,因为刑事合规的实质就是制度化、规范化的刑事风险防控,而且这一改变很好地体现了论坛始终面向社会重大需求的特点,契合了检察机关正在推动的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回应了“合规不起诉”或者“合规推迟起诉”的国际趋势。
笔者理解,刑事犯罪法律风险一直是悬在企业家和企业头上的一把利刃。截止文章发布之日为止,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民营企业家可能触犯的罪名已经超过50个,而国有企业人员可能触犯的罪名接近20个。其中,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最为常见。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受限、巨额的罚金以及对企业经营的巨大负面影响,触犯刑事法律的后果对企业家和企业而言往往都是毁灭性的,“办理一个案件,搞垮一个企业”的情况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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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罪企业家及企业的“救命稻草”?最高检试点“合规不起诉”制度,化解刑事风险
正是因为刑事合规问题对企业家及企业影响甚巨,在我国倡导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建立良好营商环境的大趋势下,近期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导的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试点工作一经推出就引起各位企业家及企业高度重视。通过该制度,在符合检察机关设定的相应条件情况下,企业和企业家可以通过建立合规体系,进行合规报告或承诺等方式换取检察机关不起诉等刑事法律风险的化解。
202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宣告着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此前,自2020年3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海、广东等地已经展开了第一期试点工作。
依照《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定义,所谓“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其实,合规不起诉在我国也并非是新兴制度。我国早在2015年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正式出现第一个合规不起诉案件,即浙江省岱山县检察院办理的某公司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抵押物案。通过合规整改和出具承诺书,该案涉案企业成功取得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而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两批次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行,标志着合规不起诉进入制度化发展阶段。
作为一项探索之中的试点工作,大多数具体的实施细则是以内部文件形式发布,就少部分已经公开的相关文件中,辽宁省检察院等十机关制定的《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及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关于企业刑事合规独立监控人选任及管理规定(试行)》具有较大参考价值。结合相关文件,现有的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几个要点如下。
适用主体
笔者理解,依据目前的实践,大多数试点单位都认为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相关企业与企业经营者,甚至包括企业的部分重要人员等。如辽宁省检察院等十机关制定的《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规定:“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既适用于单位犯罪案件,也适用于企业经营者、管理者、关键技术人员等重要生产经营人员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个人犯罪案件。”
适用情形
现行试点期间,合规不起诉制度可能一般适用于较轻微刑事案件。
以《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为例,该意见规定涉罪企业、人员系初犯、偶犯且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的,可以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而擅自从事金融业务造成重大损失、应当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以上、企业不接受合规考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等情况不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
笔者认为,虽然现阶段部分试点地将合规不起诉的适用情形限制在较轻微刑事案件,但随着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成熟,其适用情形有望得到拓展。正如陈瑞华教授在其《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研究》建议的“即便涉嫌较重的犯罪,检察机关仍然可以将其纳入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开展合规考察和合规监管,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此外,即便对部分较重罪行不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也可以设计其他合规激励制度。
适用罪名
在公开的文件范围内,部分文件以列举了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的罪名,如商业贿赂、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税收犯罪;地方金融组织犯罪;银行保险企业犯罪;污染环境罪;走私犯罪等。
笔者理解,与现行刑事法律中企业及企业家可能涉及的罪名数量相比,目前试点期间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的罪名种类较少,随着不起诉制度的发展,能够纳入合规不起诉适用范畴的罪名种类应该会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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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未雨绸缪胜于亡羊补牢
笔者理解,应当认为我国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探索和建立是有益于广大企业家和企业的,但是,鉴于现阶段我国合规不起诉制度刚刚开始进行尝试和实验,该制度适用情形限于较轻微刑事犯罪,适用罪名范围也较为狭窄。换言之,企业家和企业不应将合规不起诉制度当作“救命稻草”,认为只要事后进行合规处理就可以得到不起诉的宽大处理。
未雨绸缪胜于亡羊补牢,广大企业家及企业而应该尽早邀请律师等专业人员介入,进行事前合规计划并制定、落地企业的合规管理体系。律师等专业人员可以对企业家及企业所涉及的刑事犯罪风险进行深度分析评估、就合规管理体系进行定制和实施、就合规不起诉提出申请、参与合规协议及承诺的定制、就合规监管深度参与、对合规报告参与起草或审查、就刑事诉讼程序适当参与等。从而让企业家和企业不但可以更大程度地避免由刑事法律风险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和刑事责任,也可以通过刑事合规帮助企业及企业家不因一时的失足而遭受灭顶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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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好ISO 37301让企业的合规管理体系迭代更新?
2021年4月13日,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了ISO 37301: 2021《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Compliance management systems — Requirements with guidance for use)。该标准是A类管理体系标准,在一个国家认证、全球通用!
ISO 37301有什么用?简单而言,ISO 37301为企业合规带来重大利好!创造价值、打造金色盾牌!具体而言, ISO 37301至少有五种应用方式:
一是为各类组织有效地识别、评价和控制风险
很多企业身在火山口而不自知或者掩耳盗铃,总以为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但一夜之间大厦倾覆,甚至让实控人身陷囹圄,让人扼腕叹息。其实很多风险就像千里长堤的蚁穴一样,我们完全可以在对其有效识别、评价的基础上,进行有效地控制,从而为企业创造价值。
二是作为各类组织自我声明符合的依据:
各类组织通过实施ISO 37301,建立并运行合规管理体系,一方面使得组织的行为以及行为结果合规,另一方面在需要时还能够据此标准追溯组织是否符合了合规管理体系规定的内容或证实是否达到了合规要求。
三是作为认证机构开展认证的依据:
ISO 37301规定了合规管理体系的要求,并提供了建议做法和指南,认证机构在认证活动中,可以直接应用或者在其认证技术规范中明确ISO 37301作为组织符合合规管理体系要求的认证依据。
四是作为政府机构监管的依据:
政府机构可以将ISO 37301确立的合规管理理念应用于行政监管活动,通过对组织的合规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评价结果来匹配相应的监管手段和措施,实施精准监管。
五是作为司法机关对违规企业量刑与监管验收的依据:
检察机关可以将ISO 37301确立的合规管理体系要求作为司法机关对涉及违规企业量刑的考量依据,可以作为落实依法不捕不诉不提出判实刑建议等司法意见、制定合规指引、督促企业合规整改和第三方监管验收的依据,特别是与目前的合规不起诉制度进行对接,从而打破这个无解怪圈:民营企业家不是在监狱里,就是走在去往监狱的路上!
后注:本文作者陈立彤律师作为ISO TC309技术委员会第四工作组成员、中国
注册专家,全程参与了上述ISO 37301标准的制定。
陈立彤 律师
大成上海办公室高级合伙人,国际风险与合规协会副会长,福特公司前亚太区合规总监,中国律师、美国纽约州律师
邮箱:henry.chen@dentons.cn
雷莉 律师
大成成都办公室高级合伙人,大成中国区公司委家族企业治理研究中心主要成员,拥有十年企业财务管理经验,会计师,四川省优秀律师
邮箱:leili@denton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