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遗嘱:未必是最佳的财富传承工具
导语
遗嘱对大家而言并非一个陌生的词汇。生活中,许多夫妻都会选择共同遗嘱的方式处理自己的身后事,传承自己的财富。然而,夫妻共同遗嘱却面临着较多的法律风险,可能不能满足遗嘱人的美好愿望。
夫妻共同遗嘱:定义不明且模式多样
夫妻共同遗嘱作为一种独特的遗嘱现象在日常生活中并不罕见。实践中,经常有夫妻选择双方共同订立遗嘱以安排身后之事。但据笔者检索,截止发稿之日,共有841份公开的法律文书涉及共同遗嘱问题,其中有469份发生在2018年以后。这也说明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以共同遗嘱的方式处理身后之事。
但值得注意的是,据笔者检索,无论是已经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或是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均未对共同遗嘱进行明确的法律定义。换言之,夫妻共同遗嘱这种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现象在法律上却相对空白。
总结现有的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夫妻共同遗嘱类型及相关学术观点,夫妻共同遗嘱可以被分为三种基本模式:
一、相互指定型夫妻共同遗嘱
相互指定型夫妻共同遗嘱指夫妻双方在共同遗嘱中约定一方若先行离世,则后离世一方作为其唯一继承人继承其遗产。
二、单纯指定型夫妻共同遗嘱
单纯指定型夫妻共同遗嘱指夫妻双方在共同遗嘱中约定双方均离世后某第三方为继承人,实践中该第三方一般指夫妻的子女或养子女等。
三、混合指定型夫妻共同遗嘱
混合指定型夫妻共同遗嘱是相互指定型夫妻共同遗嘱和单纯指定型夫妻共同遗嘱的结合体,即夫妻双方在遗嘱中约定在一方先行离世后由后离世一方为继承人,同时约定在后离世一方身故后由第三方继承其遗产。
现行司法规范:层级较低且参照困难
依笔者检索,虽然法律法规并未对夫妻共同遗嘱进行明确定义和规范,但由于实践中夫妻共同遗嘱较为常见,相关机构对该问题已经进行了尝试性和探索性的回应。
司法部于2000年3月24日发布的《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笔者认为,该细则实际上否定了司法部1999年发布的《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订立或变更共同遗嘱不应予以公证的复函》,表达了司法部对共同遗嘱的认可,是一种进步。但其并没有对夫妻共同遗嘱所面临的问题进行回应,故而缺乏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6月11日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规定:“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应为有效。当事人仅以遗嘱内容为一方书写,不符合代书遗嘱相关形式要件为由请求认定遗嘱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先死亡的,在世一方有权撤销、变更遗嘱中涉及其财产部分的内容;但该共同遗嘱中存在不可分割的共同意思表示,上述撤销、变更遗嘱行为违背该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笔者认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积极回应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对共同遗嘱的制作问题和撤销变更问题进行了回应。但是由于该解答并非全国性的司法文件,而且不具有强制力,仅具参考作用。同时,其中“不可分割的共同意思表示”概念过于模糊,可能无法完全解决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同遗嘱的诸多争议。
现行司法实践:观点众多且风险较大
夫妻共同遗嘱的设立形式
与一般的法律文书不同,现行法律法规对遗嘱的形式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到第一千一百四十条均在规定各类遗嘱的不同形式要求。司法实践中,不符合形式要求的遗嘱很可能被判定为无效。但是,前述的各种遗嘱形式往往是针对个人遗嘱而设计的。对夫妻共同遗嘱而言,由于有夫妻双方的参与,其在遗嘱形式上比个人遗嘱更容易不符合法定的遗嘱形式要求。如自书遗嘱要求遗嘱人亲笔书写,但对于夫妻共同遗嘱而言,这一点却很难实现。司法实践中也曾出现夫妻一人书写后双方签字的遗嘱,不同法院对该类型遗嘱是否合法有效有不同观点。笔者认为,在现行法律法规缺位的情况下,应当关注遗嘱是否反映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实质。但不可否认的是,夫妻共同遗嘱在形式层面比一般的遗嘱面临更大的风险。
夫妻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
司法实践中,基于夫妻共同遗嘱的不同类型,不同法官对夫妻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理解有较大差异。对于相互指定型夫妻共同遗嘱,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遗嘱的生效时间和处分行为的发生时间都是夫妻一方离世之时。而对于单纯指定型夫妻共同遗嘱,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
观点一:共同遗嘱人均离世时生效
持该种观点的法院认为,夫妻共同遗嘱中载明双方离世后由第三方继承遗产的情况下,遗嘱所涉遗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而共同遗嘱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基于上述理解,法院得出当共同遗嘱人双方均离世之时,共同遗嘱作为一个整体生效的结论。
观点二:共同遗嘱人一方离世时部分生效
持该种观点的法院认为,夫妻共同遗嘱虽然形式上是一体做出的,但实质上应该为双方相互独立的意思表示和处分行为。如果共同遗嘱中一方离世,则视为该方遗嘱在该方个人财产范围内生效,而未离世一方的遗嘱在其个人财产范围内未生效。
对于混合指定型夫妻共同遗嘱,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其认定为一份相互指定型夫妻共同遗嘱与一份后离世一方指定第三人为继承人的遗嘱的结合,两份遗嘱的生效时间和处分行为发生时间均为遗嘱人离世之时。
夫妻共同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夫妻共同协商对共同遗嘱进行变更或撤销的行为一般为司法实践认可。但若夫妻一方离世而另一方健在,后离世一方是否有权变更或撤销夫妻共同遗嘱的问题是实践中争议集中爆发的地方。在相互指定型夫妻共同遗嘱下,一方离世后,后离世方即继承先离世方财产,不存在后离世一方变更或撤销共同遗嘱的情况。
但对于单纯指定型夫妻共同遗嘱,有两种观点针锋相对。
观点一:后离世方不得变更或撤销共同遗嘱下先离世方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持该种观点的法院认为,单纯指定型夫妻共同遗嘱并非简单将夫妻双方的遗嘱相加。对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共同遗嘱表达的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协商和共同处分,其对夫妻双方均有拘束力。在这种观点下,虽然后离世一方可以变更和撤销共同遗嘱中涉及其个人财产的部分,但对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后离世方不得以单方的表示对抗双方的合意,不得对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进行变更或撤销。
观点二:后离世方可以变更或撤销共同遗嘱下个人财产部分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后离世方部分。持该种观点的法院认为,单纯指定型夫妻共同遗嘱实质上可以分解为夫妻双方独立的意思表示和处分,在此基础上,一方离世后应当进行夫妻共有财产的划分,后离世方的个人财产范围也就变为共同遗嘱下其个人财产和夫妻共有财产中属于后离世方的份额,在此范畴内后离世方可以进行变更和撤销。
混合指定型夫妻共同遗嘱的变更和撤销也十分复杂。
观点一:后离世方继承先离世方财产后可以在全部共同遗嘱财产范畴内自由变更或撤销。持该种观点的法院认为,由于混合指定型夫妻共同遗嘱实质上约定了两次继承,而当夫妻一方离世,后离世方继承先离世方财产后,共同遗嘱下全部财产均为后离世方所有,后离世方有权自由变更或撤销对第三人的继承安排。
观点二:后离世方虽然继承先离世方财产,但仅为过渡继承,不得对先离世方财产部分随意变更或撤销。持该种观点的法院认为,虽然先离世方的财产由后离世方继承,但由于共同遗嘱已经约定财产最终由第三方继承,故后离世方继承先离世方财产仅为过渡继承,仅享有用益权,不得变更和撤销该部分财产的继承安排。
结语:夫妻共同遗嘱
未必是最佳的财富传承工具
经过笔者的梳理,不难看出,虽然夫妻共同遗嘱在实践中较为常见,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夫妻共同遗嘱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巨大风险。虽然众多法官在实践中做出了勇敢的探索,但由于法官对法律的不同理解,夫妻共同遗嘱的形式、生效、变更和撤销都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在巨大的法律风险下,夫妻共同遗嘱可能不能如夫妻所愿地发挥作用。
另一方面,由于夫妻一方离世后遗嘱需要公开,在另一方未离世的情况下,夫妻共同遗嘱甚至可能变为家庭矛盾的导火索。同时,夫妻共同遗嘱虽然模式繁多,但是无法实现财富保值增值或者其他特殊目的的财富传承。
当然,如果一定要选择夫妻共同遗嘱,请及时咨询专业人员,避免可能遭遇的法律风险。
陈立彤 律师
大成上海办公室高级合伙人,国际风险与合规协会副会长,福特公司前亚太区合规总监,中国律师、美国纽约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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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莉 律师
大成成都办公室高级合伙人,大成中国区公司委家族企业治理研究中心主要成员,某高科技公司前财务总监,会计师,四川省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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