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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保大事连连看

反盗猎重案组 反盗猎重案组 2022-12-20

野生动物保护事关国家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最近有那么几件大事,值得关注!



一、《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

这是有法可依的基础,是让相关执法部门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根本保障。目前的法律依然未摆脱“利用导向”,存在巨大漏洞,一线执法也是面临着重重困难。11月6日,中国绿发会组织的野保法修订研讨会上,我们曾提出几个执法难点,这些难点全部来自各地一线执法人员的执法经历和野保志愿者的举报经历。拓展: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1,关于野生动物的鉴定问题,时效无法保证,费用高,且无法鉴定区分野生和人工个体,案件办理往往在鉴定环节受阻。


2,涉案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和及时放归问题,全国普遍缺乏专业、正规的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罚没的野生动物处置难、救助难。因办案需要,有时野生动物不能及时放归,导致伤病甚至死亡。大量被查获的野生动物去向不透明,缺乏监督。


3,野生动物的溯源问题,实际上不可操作。说了很久的专用标识,其实并未有效实施,很多幼体野生动物也无法通过标识有效追溯,无法确定来源是不是野生,案件无法定性。如今野保法修订草案似乎又打算对种类更多、数量更大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继续施行标识制度,根本不可能。


4,野生动物案件普遍被认为是社会危害性小,很大程度上受到技侦手段的限制,现在几乎都是求人办事,很难。这不光让想办案的人受阻,更给了本就不积极作为,不想办案的人一些“合理借口”。


5,野生动物行政案件面临无人办理的困境,林草部门目前还没能力接手,森林公安转隶后又没有行政执法权,全国各地目前做法都不一样。


6,野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形同虚设。这个检验检疫一直在提,但针对种类繁多、数量巨大的野生动物(无论野生还是人工养殖个体),怎么检疫?用什么标准检疫?一直不明确。实际上就是根本不检疫。


7,现有法律对禁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表述极为有限,只列举出几种,事实上猎捕野生动物的工具和方法太多太多,并且一直在发展变化,比如红外夜视仪、报警器、带瞄准器的弹弓等等。只要法律未列举的,就等于没有禁止使用,造成执法难。对生产、销售猎捕工具的行为,也没有明确的禁止和处罚。


当然除了野保法本身,最高检法的司法解释也要及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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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球近2/3的东方白鹳种群飞抵天津、缺吃少住


随着气温下降,飞抵天津七里海保护区附近的东方白鹳越来越多,已经超过4000只。但它们却只能去保护区外的鱼塘偷鱼吃,被鱼塘主用鞭炮频繁轰赶。如今,当地志愿者正在发起众筹,希望把东方白鹳留在鱼塘,不受人为驱赶和伤害,让它们尽快补充体力,在气温再次下降之时启程南迁。


当然,等过了这关,最根本的还是要让保护区担起自己该有的功能,为这种濒危水鸟提供优质栖息、觅食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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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西“白鹤小镇”景观提升工程对白鹤并不友好


江西南昌,一个严重干扰极危物种——白鹤栖息觅食的项目正在加紧昼夜施工。生态旅游本没有错,在不干扰鸟类栖息觅食自由活动的前提下引导游人科学、文明观鸟、赏鸟,实现经济效益都没问题。但目前施工地附近已有白鹤等大量水鸟越冬停歇,项目建设正严重惊扰越冬鸟类。一方面对人不利,另一方面对鸟也不好。


作为“白鹤小镇”,任何工程建设都应始终把白鹤等候鸟的安危放在首位,施工要尽量选在不伤害,不干扰鸟类的季节。生态效益是经济效益的根本,鸟都被吓跑了,生态都破坏了,还怎么实现经济效益?


恳请“白鹤小镇”为鹤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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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划为“水生动物”的蛙类处境尴尬,无人管理和保护


2020年5月29日,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等五种蛙类变成水生动物,划归渔政部门管理,说是要加强保护和管理。但从现状来看,这些蛙类的野生种群将正面临更大威胁。以前捕捉20只就是刑事案件,如今得抓够500公斤才能够得上“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更可笑的是,基层渔政部门甚至还未正式接手这项职能。林业不管了,渔政也管不了,等于没人管。


野生蛙类全部都是生态系统的基石物种,数量必须足够多才行,如今遭遇这种保护困境,危机就在眼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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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网络大肆贩卖野生鸟类的行为打击难


随着志愿者在一些地方持续巡护、举报线下非法售卖野生鸟类行为,很多不法分子都开始转战网络。他们通过微信群、快手、贴吧等各种网络途径大肆贩卖野生鸟类,再通过快递发往全国各地。由于涉案物种多为三有保护鸟类,虽然涉案物种多、数量大,却很难得到重视,即使有比较重视的执法人员,也在很大程度上受限于技侦手段,只能“望洋兴叹”。每天都有大量野生鸟类通过网络售出,这对生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都是极大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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