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保法修订丨因“物种保护”就可以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野生动物?
以“物种保护”为目的的人工繁育活动,可以从野外获取种源,可以使用禁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关系到众多野生动物的身家性命,关系到国家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进一步对比研究此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内容以后,发现有些改动很有意思。我们一直希望推动立法禁产禁售野生动物猎捕工具,尤其那些野保法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的猎具,因此对相关条款也很关注。
现行野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草案》增加了几个字,改为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乍一看有些进步,终于明确将使用最广泛的鸟类杀手——捕鸟网列为禁用的猎捕工具。但仔细看后边又增加了两种可以使用禁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情形(物种保护和植保作业)。
出于物种保护目的为什么需要猎捕野生动物?又为什么还要使用网捕、电子诱捕等禁用的猎具或方法?答案可能就在《草案》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应当遵守本法有关猎捕野生动物的规定。
搞了半天,还是为人工繁育以及从野外获取种源(猎捕野生动物)铺路。
根据《草案》规定,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活动基本不设防,只要繁育者称自己是出于“物种保护”目的进行的人工繁育,就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从野外获取种源,更可以使用禁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层层递进、环环相扣、步步为营。
关于植保作业,最常见的应该就是那种大范围飞机撒药了吧。根据《草案》规定,可能对野生动物生存造成不良影响的植保(撒药)作业,拿到了豁免权?是不是可以这么理解,以“植保”为目的的喷药行为,再也不用考虑野生动物?
先说这么多,修订的内容不少,仍需仔细比对。
感谢关注支持,同时也感谢那些反对、批评和质疑的声音。我们会尽快整理意见建议,替野生动物发声,为生态安全和生态文明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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