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两高“司法解释”看野生动物保护法(草案)的巨大隐患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为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产业铺路,必将刺激大量盗猎洗白行为。这口子一开,到底会造成多大负面影响,会带来多大灾难,我们可以再结合4月份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分析。
《解释》第十三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况、是否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以及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认知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准确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妥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根据本解释的规定定罪量刑明显过重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一)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
(二)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
第十七条 对于涉案动物的种属类别、是否系人工繁育,非法捕捞、狩猎的工具、方法,以及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等专门性问题,可以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侦查机关依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出具认定意见;难以确定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本解释第十六条所列机构出具的报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结合其他证据材料综合审查,依法作出认定。
可以看到涉嫌犯罪的野生动物案件,都要考虑涉案野生动物是不是人工繁育,一旦扯上人工繁育就极易脱罪。我们必须不断强调,我们一直关注的都是保护野生动物的野外种群,警惕盗猎后养殖洗白行为。
再看《草案》相关规定,明确了人工繁育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只需备案即可,无备案的如果不幸被举报或被监管部门发现以后也只是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才罚款2000以下。因此,不备案的违法违规繁育活动几乎没有任何法律风险,这必然刺激越来越多的人进入野生动物养殖行业,办个“养殖场”实在太过简单,甚至家家户户都可以搞。现在的林业部门都没法有效监管野生动物养殖场,以后就更不可能了。
而这些在法律政策刺激下进入“养殖”行业的人又必然都是奔着快速营利去的,根本不可能费钱费力费时搞什么繁育研究,盗猎洗白是必然选择。只要搞一块场地,把野生动物放进去,就是一个“养殖场”,就有了所谓的“人工繁育”种群。所有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都可以轻易变成“人工繁育”个体,打击相应的非法猎捕、收购、出售、运输行为将变得困难重重。非法捕捉的都是“从自家养殖场跑出去的”,非法交易的都是自家“养殖”的,只不过“养殖场”没备案。如果真遇上一个备了案的“养殖场”,就更没法说理了。
越来越多的非法猎捕、交易、运输、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案子会扯上人工繁育,掰扯不清,没人能管,也没人愿意管,因为实在管不了。
我就一口咬定所有涉案三有野生动物都是人工养殖的,不是我养的就是他养的,只不过没备案。你能怎么着?要么给我补个备案手续要么罚我款,罚款还不能超2000!
想办我个刑事案件?您得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况、是否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以及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认知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加油!
执法人员忙来忙去累个半死也不会有好结果。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支持将野保进行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