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资、碳中和政策动态】新规回顾与简析(2022060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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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22年6月
文章来源:清控伟仕咨询
作者:VSTAM
清控伟仕咨询
投融资新规简析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展的指导意见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碳中和新规简析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 中国气象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的通知
投融资
新规简析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发布机构:国务院办公厅
文 号:国办发〔2022〕22号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10日
生效日期:2022年05月10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相关文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主要内容
2022年5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主要内容为:坚持适度超前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老化更新改造,加快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加强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保障安全运行,提升城市安全韧性,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
政策亮点
1、工作目标:在全面摸清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底数的基础上,马上规划部署,抓紧健全适应更新改造需要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快开展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彻底消除安全隐患。2022年抓紧启动实施一批老化更新改造项目。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任务。2、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对象,应为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老化管道和设施。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更新改造对象范围。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更新改造要求。3、结合更新改造同步在燃气管道重要节点安装智能化感知设备,完善智能监控系统,实现智慧运行,完善消防设施设备。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纳入国家“十四五”重大工程,各地要同步纳入本地区“十四五”重大工程,并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4、专业经营单位要依法履行对其服务范围内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的出资责任。建立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财政资金可给予适当补助。工商业等用户承担业主专有部分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的出资责任。5、各级财政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落实出资责任,加大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投入。将符合条件的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不得违规举债融资用于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中央预算内投资视情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给予适当投资补助。6、支持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优先支持符合条件、已完成更新改造任务的城市燃气管道等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7、精简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涉及的审批事项和环节,建立健全快速审批机制。城市燃气、供水、供热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投资、维修以及安全生产费用等,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核定,相关成本费用计入定价成本。
2.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布机构:水利部
文 号:水规计〔2022〕239号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31日
生效日期:2022年05月31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相关文章: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展的指导意见
主要内容
2022年5月31日,水利部印发《关于推进水利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展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为: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水利投融资改革,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建设运营,拓宽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长期资金筹措渠道,推进现代化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的水安全保障。
政策亮点
1、以自然河湖水系、重大引调水工程和骨干输配水通道为纲,以区域河湖水系连通工程和供水渠道为目,以具有控制性功能的水资源调蓄工程为结,加快实施国家水网,协同推进省级水网建设。2、主要领域包括:国家水网重大工程、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流域防洪工程体系建设、河湖生态保护修复、智慧水利建设。3、推动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具备条件的地区,推动城镇管网向农村地区延伸,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牧区、山区、偏远地区等不具备规模化供水条件的地区,推进实施一批小型供水工程标准化建设和改造。4、实施大江大河大湖干流堤防建设和河道整治,加强主要支流和中小河流治理。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治理,实施母亲河复苏行动,加强河湖生态治理修复;以长江、黄河上中游和东北黑土区等水土流失区域为重点,实施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因地制宜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和小水电绿色改造。5、加快建设数字孪生流域、数字孪生水利工程,构建天、空、地一体化水利感知网和数字化场景。6、针对水利项目公益性强、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报率低的特点,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灵活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建设—拥有—运营(BOO)、移交—运营—移交(TOT)等模式推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运营。7、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工程模块,根据各模块的主要功能和投资收益水平,采用适宜的合作方式。对水库大坝建设等涉及防洪的公益性模块,事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应以政府为主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对水力发电、供水等经营性模块,可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落实水价、电价等政策,政府和社会资本按照出资比例依法享有权益。8、对于重点水源和引调水工程,通过向下游水厂等产业链延伸、合理确定供水价格等措施,保证社会资本合理收益。对于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统一供水设施运行服务标准,推广城乡供水同城、同网、同质、同价、同管理;对于分散式中小型供水工程,探索以大带小、整体打包,引入专业化供水企业或规模较大的水厂建设运营管理。对于大中型灌区建设和节水改造,应合理划分骨干工程、田间工程和供水单元,完善计量设施,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投资运营,鼓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受益主体投资入股。水费收入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应采用“使用者付费”模式;水费收入不足以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采用“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贴”模式;也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采用“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贴”模式,逐步过渡到“使用者付费”模式。9、对于河道治理、蓄滞洪区建设、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等防洪治理项目和河湖生态治理保护、水土保持、小水电绿色改造等水生态修复项目,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充分利用水土资源条件,鼓励通过资产资源匹配、其他收益项目打捆、运行管护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和工程管理水平,有效降低工程运行维护成本。对于智慧水利建设,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授权企业投资运营等方式。10、筛选潜在PPP项目,形成重点推介水利PPP项目清单,强化信息公开和投融资合作对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项目策划、前期论证。对拟采用PPP模式推进的水利项目,依据有关规定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一并编制或单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经济技术指标、经营服务标准、投资概算构成、投资回报方式、价格确定及调价方式、财政补贴等事项。11、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财政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多种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运营。12、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水资源节约和水利工程良好运行、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科学核定定价成本,合理确定盈利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积极推动供需双方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签订框架协议,约定意向价格。加快推进用水权改革,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参与节水供水工程建设运营,转让节约的水权获得合理收益。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湘政办发〔2022〕26号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07日
生效日期:2022年05月26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相关文章: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要内容
2022年5月26日,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有:进一步规范市、县两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管理,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风险防控,提高政府投资效率,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政策亮点
1、纳入办法管理的市州、县市区政府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党政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是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三是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严禁为规避项目审批监管而新成立融资平台公司等来开展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3、政府性投资项目履行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前,必须由同级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加强资金来源审核和风险评估论证。4、符合上述第1、2种情形的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由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立项实行审批制管理;必须使用财政资金、政府债券资金,不得违规使用市场化融资新增政府隐性债务。5、符合第3种情形的重大项目决策,须由上级相关部门进行投资联审。在完成本级决策程序后,由上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牵头,联合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审机制,对项目建设的资金来源以及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等开展联审。由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立项实行核准或备案制管理。6、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概算承担全过程管理责任,项目单位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审批项目投资概算时,必须提供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概算管理承诺书。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调整概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复或核定的投资概算,按工程进度拨付财政资金。对于超过概算批复的项目,未经批复调整,不得拨付财政资金。
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重庆市财政局
文 号:渝财产业〔2022〕42号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31日
生效日期:2022年05月31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相关文章: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要内容
2022年5月31日,重庆市财政局印发《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为:更好发挥市产业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提高市产业投资基金运作效率。
政策亮点
1、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是指由市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投资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预算安排、存量市级政府投资基金、重点国有企业和国家级开发区出资以及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支持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通过争取国家部委资金及国家级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等方式,扩大资金来源。2、基金主要投向全市重大战略类、重点行业类和科创培育类项目。重大战略类项目,指具备重大基础性、战略性、带动性作用的项目。重点行业类项目,指我市发展前景好、成长能力强的项目,以及重要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和“专精特新”项目。科创培育类项目,指处于“最初一公里”,具备核心技术的初创期孵化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遵循市场经济、产业发展规律进行投资决策。3、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为有限合伙企业,永久存续,主要采取直接投资,设立特定项目基金、专项子基金、跟投基金和科创培育基金的运作模式。4、重大战略类项目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或与区县、开发区(园区)等联合设立特定项目基金的模式投资。重大战略类项目的出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总规模的30%。单个直投项目或特定项目基金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累计在项目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原则上项目落地区县、开发区(园区)应共同参与投资。特别重大的项目或基金,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5、科创培育类项目主要采取科创培育基金的模式投资,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重点行业类项目主要采取设立专项子基金、跟投基金的模式投资。6、市产业投资基金出资的专项子基金,其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取得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资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二)注册资本实缴出资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三)原则上管理团队股权投资的管理规模不低于5亿元,若出资人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行业龙头地位,可适当放宽要求。(四)原则上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产业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7、市产业投资基金出资的专项子基金,募集、设立和运作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原则上注册在重庆市,设立规模不低于1亿元,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最长不超过12年。(二)除基金管理公司、专项子基金管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普通合伙人外,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三)专项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在投资完成时总股权的30%,对单个项目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专项子基金规模的20%。8、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可采取股权(份额)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合伙人)回购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9、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10、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及参投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一)抵押融资、委托贷款、对外借贷(以投资为目的1年期以内借款除外)、二级市场股票(战略配售、定向增发、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产品、保险计划、企业债券(以投资为目的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除外)、其他金融衍生品等投资(进行风险低且流动性强的现金管理除外)。(二)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三)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四)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担保等业务。(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碳中和
新规简析
1.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气象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布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中国气象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文 号:发改能源〔2021〕1445号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01日
生效日期:2021年10月21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相关文章: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气象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的通知
主要内容
2022年6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中国气象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主要内容为:锚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高质量跃升发展为主题,以提质增效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大力发展不动摇,以区域布局优化发展、以重大基地支撑发展、以示范工程引领发展、以行动计划落实发展,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纳和存储能力,巩固提升可再生能源产业核心竞争力,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促进可再生能源大规模、高比例、市场化、高质量发展,有效支撑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建设。
政策亮点
1、远景目标:展望 2035 年,我国将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在 2030 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 25%左右和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 12 亿千瓦以上的基础上,上述指标均进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加速替代化石能源,新型电力系统取得实质性成效,可再生能源产业竞争力进一步巩固提升,基本建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2、主要目标: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2025 年,可再生能源消费总量达到10 亿吨标准煤左右。“十四五”期间,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增量中占比超过 50%。可再生能源发电目标:2025 年,可再生能源年发电量达到3.3 万亿千瓦时左右。“十四五”期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增量在全社会用电量增量中的占比超过 50%,风电和太阳能发电量实现翻倍。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目标:2025 年,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达到 33%左右,可再生能源电力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达到 18%左右,可再生能源利用率保持在合理水平。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目标:2025 年,地热能供暖、生物质热、生物质燃料、太阳能热利用等非电利用规模达到 6000 万吨标准煤以上。3、重点建设新疆、黄河上游、河西走廊、黄河几字弯、冀北、松辽、黄河下游新能源基地和海上风电基地集群。推进松辽、冀北、黄河下游等以就地消纳为主的大型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建设。在内蒙古、青海、甘肃等西部北部沙漠、戈壁、荒漠地区,加快建设一批生态友好、经济优越、体现国家战略和国家意志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鼓励地方政府出台支持政策,积极推动近海海上风电规模化发展,重点建设山东半岛、长三角、闽南、粤东和北部湾五大海上风电基地。4、在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油气矿区及周边地区,积极推进风电分散式开发。重点推进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公共建筑等屋顶光伏开发利用行动,在新建厂房和公共建筑积极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开发。推动光伏发电与 5G 基站、大数据中心等信息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光伏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铁路沿线设施、高速公路服务区及沿线等交通领域应用。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升水电灵活调节能力,支撑风电和光伏发电大规模开发。5、继续推进清洁能源示范省建设,推动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地区率先实现碳达峰。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制氢产业化发展,打造规模化的绿氢生产基地。推广燃料电池在工矿区、港区、船舶、重点产业园区等示范应用,统筹推进绿氢终端供应设施和能力建设,提高交通领域绿氢使用比例。在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现代煤化工或石油化工产业基础好的地区,重点开展能源化工基地绿氢替代。6、利用建筑屋顶、院落空地、田间地头、设施农业、集体闲置土地等推进风电和光伏发电分布式发展,提升乡村就地绿色供电能力。7、推动可再生能源与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新兴技术深度融合,发展智能化、联网化、共享化的可再生能源生产和消费新模式。推广新能源云平台应用,汇聚能源全产业链信息,推动能源领域数字经济发展。8、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优化升级,加强制造设备升级和新产品规模化应用,实施可再生能源产业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工程。9、完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建立以市场化竞争配置为主、竞争配置和市场自主相结合的项目开发管理机制。拓展绿证核发范围,推动绿证价格由市场形成,鼓励平价项目积极开展绿证交易。做好绿证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衔接。做好绿证交易与碳交易的衔接。10、鼓励新能源设备制造、汽车、IT 等企业提高绿色能源使用比例,生产绿色产品。提高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和公共机构绿色用能要求,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可再生能源消费。11、加大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力度,央地联动,根据“以收定支”的原则,研究完善深远海风电、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对于碳达峰有重要作用的可再生能源支持政策。把可再生能源领域融资按规定纳入地方政府贴息等激励计划。开展水电、风电、太阳能、抽水蓄能电站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试点,进一步加大绿色债券、绿色信贷对符合条件新能源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多渠道筹资,设立投资基金,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
编辑:小颖 审核:河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