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管什么事?——《监察法实施条例》解读(下)
《监察法》已经明确,监察委管两件大事: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本文通过《实施条例》进一步解读什么是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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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以列举的方式罗列了几乎所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特殊身份人员的刑法罪名,体现出监察委对职务犯罪“尽”管、“全”管的现状,具体来说:
(一)监察委管所有以公职人员身份实施的犯罪
公众对职务犯罪的概念可能停留在贪污和贿赂,但监察委监察的犯罪远远超过这些。总结来说包括两大类:
第一, 不当行使职权的犯罪;
第二,违反行业规章制度造成严重事故的犯罪。
下文将具体介绍这两大类中的常见犯罪行为。
(二)不当行使职权的犯罪:
1、贪污贿赂类犯罪
贪污,即中饱私囊,侵占、私分国家资产;贿赂,即权钱交易,拿钱办事。需要特别注意,监察委行贿受贿全都管,且所有的受贿和行贿行为,包括单位行贿和单位受贿都由监察委调查。
重点提示三个罪名:
2、渎职类犯罪
(1)故意的渎职:滥用职权类犯罪;
(2)过失的渎职:玩忽职守类犯罪;
(3)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类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然工作内容不同,但几乎都有对应的渎职罪名,比如:
因此,无论在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只要属于被监察对象,积极的滥用手中职权或者消极的怠于履职,都属于监察委立案调查范围。
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渎职不仅是在本职工作中滥用工作职权,还包括滥用职务带来的地位、影响力,典型的就是打击报复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三)违反行业规章制度造成严重事故的犯罪:
比如,重大责任事故罪违反生产作业的安全规定、重大飞行事故罪违反航空规章制度、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危险物品管理制度、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因为安全生产设施或条件不符合规定。
还包括事故发生后,有报告职责的人不报、瞒报等掩饰行为,如: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需要注意的是,监察委只立案调查公职人员涉嫌的此类犯罪,如果不具备公职人员身份,则仍由公安立案侦查。
(四)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贪腐和渎职,分别由监察委和检察院调查
监察委负责调查所有的贪污贿赂行为。也就是说,司法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行为由监察委负责调查,但是司法人员贪污贿赂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如涉嫌徇私枉法、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仍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立案侦查。
职务违法的范围更大。《实施条例》将职务违法分为三类:
(一)直接利用职权实施;
(二)间接利用职务上影响;
(三)消极的不履职、怠于履职以及逃避责任。
简单理解,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所有不当履职行为,包括事后逃避责任的行为都属于职务违法的范围。
同时,《实施条例》显示,监察委关注政务处分领域。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不论是否已经承担过行政责任、是否属于职务违法,都可能被监察委调查、处置。如:私设小金库、违规干预人事工作、诬告陷害等需要被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
需要特别注意:不论实施的职务违法行为经过多久,监察委始终可以调查、倒查。离职、退休、死亡、追诉时效都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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