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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丨经刑事抗诉罚金刑总额由37万改判为302万
日前,一起由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组织卖淫犯罪案件,经二审法院审理,对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判处的罚金总额由37万元改判为302万元。
2018年1月至3月,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麻某某等人在宁德市蕉城区某宾馆内组织25名妇女进行卖淫活动,并先后雇佣被告人李某某、兰某某等人协助开展卖淫活动。至案发时,被告人黄某某等人组织卖淫共获利150万余元。
该案经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麻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犯罪行为人犯罪收入的总和包括犯罪所得与非法获利而非仅指利润。组织卖淫是违法犯罪行为,行为人由此而获得的经济利益都是非法的。行为人为此付出的成本,如付给卖淫人员的费用、场地租金等都属于犯罪成本,依法不能在犯罪所得中予以扣除,因此在组织卖淫中的犯罪所得应当是收取嫖娼人员所有费用的总和。检察机关认为一审法院以黄某某等三名被告人犯罪实际所得的两倍以上判处罚金,属于量刑畸轻,遂对该案提出抗诉。宁德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近年来,蕉城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抗诉监督工作,在既注重主刑监督的同时,也大力关注对附加刑的监督,树立全面监督的抗诉理念。
感谢宁德蕉城检察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