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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着民间借贷旗号虚假诉讼?周宁法院揪出“假官司”!

法治宁川 2022-10-14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

为了获取非法利益

周宁一男子竟动起了歪心思

打着民间借贷旗号虚假诉讼

最终被处以重罚!


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害了当事人或他人合法权益,更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日前,周宁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其作出5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情回顾


因借贷纠纷,原告林某将江某、周某诉至法院,称2名被告于2013年向其借款100万元,并以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同时,林某向法院提供了借款抵押合同、转账凭条、借款对账确认函及房地产抵押登记证明等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请求法院判令2名被告共同返回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18万元,并对被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庭审时,2名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林某言行存在诸多矛盾,且未提供银行交易明细账单,要求林某补充证据。第二次庭审时,林某拒不出庭,后致电法院称已与2名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申请撤诉。



经法院查明,林某转账资金未到达被告指定账户,该案系当事人捏造虚假事实,制造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并提起主张虚假债权的诉讼,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林某诉讼请求。经法庭训诫,林某最终承认其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达到非法目的,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主动写下悔过书。


审查结果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案原被告恶意串通制造证据,捏造虚假债权债务关系,性质恶劣,但鉴于原告林某在法院作出判决后有悔过之意,且其行为尚未导致法院作出错误判决或调解,对他人的合法权益未造成实际侵害,综合案件情节及诉讼标的,遂作出如上处罚,以示警戒。


法官说法
近年来,由于虚假诉讼案件频发,周宁法院持续加大对虚假诉讼的审查打击力度,本案是该院今年以来审结的第四起虚假诉讼案。


虚假诉讼是一种严重浪费司法资源,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司法秩序和社会诚信的行为,是侵入法治肌体之中的一颗“毒瘤”,但妄图通过“打假官司”躲避债务、形成对自身有利的判决等是行不通的,一经查实,可能会承担罚款、拘留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则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假诉讼的特点:

侵害利益多元化,严重妨害司法秩序;
主体之间通常具有特殊利益关系,手段隐蔽,难以识别;
往往缺乏对抗性,调解结案居多;
案件数量处于高发阶段,类型集中于涉财型纠纷。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 18号]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第二十条 第一款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合法权益,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来源:周宁法院

责编:王诗琦

审核:林裕顺 黄菁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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