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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沙盒”制度于我国虚拟货币监管的借鉴价值

闪涛律师团队 LEGAL EYE 看法见法 2024-01-09




关键词: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智能合约;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律师


本期关键词:区块链;监管;虚拟货币;监管沙盒


本文约1446字,大概需要阅读5分钟。






2015年,英国率先针对金融科技设立“监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制度。随后,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家也陆续展开各自版本的监管沙盒尝试。该制度的核心是为金融创新提供安全的测试环境,在实现消费者保护的前提下,简化企业的金融创新审批程序,主动合理地放宽监管规定,允许企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金融创新活动。





监管沙盒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以下简称“FCA”)于2015年11月开创性提出对金融科技实施“监管沙盒”的计划。该计划由FCA定期接受项目申请,集中开展项目测试。截至2020年1月,已有276家企业提出入盒申请,其中89家获批并已经或正在进行相关测试,业务类型包括消费信贷、分布式账本技术、数字身份认证等,涵盖多个领域和行业。


沙盒(Sandbox)原为计算机术语,指的是通过限制应用程序的代码访问权限,为一些来源不可信、具备破坏力或无法判定程序意图的程序提供试验环境,沙盒中的任何改动皆因预设的安全隔离措施而不会对操作系统及真实数据造成损失。



监管沙盒机制设计了完整的测试流程,严格控制测试过程中的运行风险,保障项目的正常运行。测试流程包括申请、测试、退出三个阶段。


申请阶段:FCA对拟参与监管沙箱的企业进行筛选,筛选条件覆盖创新水平、消费者保护、测试需求等五个方面,具体包括企业的市场空间、产品是否有突破性创新、测试的产品或服务能否使消费者受益、是否拥有完整的测试计划。FCA就申报项目的创新性和可行性作出审核,通过后将与企业协商确定测试工具、豁免范围、消费者保护等具体方案,达成共识后将进入正式测试阶段。


测试阶段:时间一般为三至六个月左右,具体时长视企业的需求而定。FCA将密切关注测试过程中的发展动态,同时要求企业定期提交书面汇报。


退出阶段:测试结束后为退出阶段,FCA根据测试结果及市场反馈给予企业发展建议,试验效果理想的项目将被投入市场予以推广。FCA同时将根据测试的结果进行监管政策的制定或完善,在促进金融科技等新兴行业发展的同时,防范金融风险。


“监管沙盒”制度的借鉴意义


FCA认为,“监管沙盒”的应用有以下几个作用

一是减少创新项目从理念到市场的时间和潜在成本,大多数获得了限制性授权的公司在完成测试后获得完全授权;

二是通过降低监管的不确定性,为投资者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使创业者更好融资;

三是让更多的产品能在被测试后引入市场;

四是允许FCA与创新企业共同合作,确保新产品和服务能保障消费者利益。


“监管沙盒”项目为金融科技、新金融等新兴行业提供“监管实验区”,支持初创企业发展。“监管沙盒”以实验的方式,创造了一个“安全区域”(safe place),适当放松参与实验的创新产品和服务的监管约束,激发创新活力。


“监管沙盒”一方面可以实现小范围内的真实环境测试,另一方面可以为监管机构提供清晰的视角来看待监管规定与金融创新的关系,及时发现限制创新、有损消费者长远利益的监管规定。


我国近年来多次进行了互联网金融整顿,都将风险把控和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金融业监管的重中之重。针对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作为监管者的央行此前发布过一系列关于警惕风险的通知及相关禁令,包括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等。此后,我国监管者按照底线监管的思维,规定监管红线,建立了“负面清单制度”。


我国监管机构可考虑借鉴“监管沙盒”机制,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前提,在有限范围内尝试正式允许特定机构交易虚拟货币,探索虚拟货币的支付功能及市场应用前景。在确保消费者利益保护和风险控制的前提下,一定范围内赋予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临时性牌照,鼓励相关企业创新。


“监管沙盒”将有助于监管者在创新中发挥建设性作用,通过监管措施的主动调整,促进市场创新的主动实现,将被动响应、等待风险事件驱动的监管理念转变为主动引导的理念。在“先发展后规范”的监管思路之下,适度引进“监管沙盒”,将更好地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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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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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涛律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博士研究生
专注于涉外法律服务、“一带一路”与海外投资、公司法务、并购、解散、破产、清算、金融、证券、私募、人工智能、区块链、智能合约、大数据等领域
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专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涉外法律事务领军人才库人选
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一带一路”跨境律师人才库首批成员
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一带一路”项目沙特阿拉伯国别协调人、埃塞俄比亚国别协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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