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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实现人工智能与法律之间的相辅相成

闪涛律师团队 LEGAL EYE 看法见法 2024-01-09




关键词: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智能合约;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律师


本期关键词:人工智能法;限制;人类优先原则;公序良俗;公众知情权


本文约1503字,大概需要阅读5分钟。



人工智能法兴起于美国等西方国家,可能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美国等国家的人工智能发展水平处于领先地位,人工智能的发展也走在前列;二是在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下,借助一项高效便捷的工具从浩如烟海的判例中找到匹配度更高的案例,对该项法律制度的持续运转十分重要。


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随着人工智能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智能机器人、无人驾驶、AI创作、语音识别等层出不穷,也产生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尚没有达成广泛共识。面对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飞速发展的现代科学技术,如何实现人工智能与法律之间的相辅相成和良性互动,至少应该从以下方面加以考量:



建立良好的法律制度


法律不仅承担着行为调控、冲突解决、社会控制、公共管理等功能,而且负有促进社会发展,引导社会生活的使命,对有利于前述目的实现的科学技术成果,法律理应加以保护。然而,并非所有的技术成果都能够造福于人类,也不是所有的科学活动都会得到法律鼓励(典型的如克隆人技术、换头技术等)。我们在充分肯定人工智能对解放人类生产力所带来的重大便利的同时,也必须高度重视人工智能对传统的社会机构、社会关系、人伦关系所带来的颠覆性影响,严格划定人工智能作用和活动的禁区。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日趋完善和自然人与人工智能技术相处能力的逐步增强,可以通过不断修改法律逐步放宽对相关行为的限制。



确立人类优先和安全优先原则


现代国家确立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这既是文明立法的本质要求,也是良法善治的应有之意。这里的良法,首先要求必须具有公正性,其次要求必须是能够满足大多数人的需要,最后必须符合社会公众对法律的预期,符合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


具体到人工智能立法,诚如霍金所说:“人工智能的真正风险不是它的恶意,而是它的能力。一个超智能的人工智能在完成目标方面非常出色,如果这些目标与我们的目标不一致,我们就会陷入困境。”因此在相关立法中,需要确立人类优先的原则和理念,把违背公序良俗、挑战人类伦理底线、危害人类安全的人工智能技术产品排除在法律的保护之外或加以控制。



谨慎承认机器人的法律主体资格


机器人出现之后,其身份和主体资格受到高度重视。2017年,机器人索菲亚(Sophia)被沙特授予公民身份。美国律师约翰·弗兰克·韦弗于2015年出版的《机器人也是人——人工智能将如何改变法律》一书中也对人的排他性主体地位提出质疑。但从目前的发展进程来看,机器人虽然已具备人的很多要素,但还不足以达到和人分庭抗礼的地步。机器人签约,谁来承担权利义务?机器人致人损害,谁来承担侵权责任?机器人能否作为法律主体在继承、赠与中承受相关权利?这些都是我们需要持续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充分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面对功能强大的机器人,每一个行业、每一个领域的自然人的就业机会都有可能被剥夺,每一个生命个体的生存空间都有可能被严重挤压。公众对于信息、知识的获取,不但是其融入公共生活的一个条件,也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因此,每一个自然人都应当对人工智能技术享有充分的知情权,都有权知道机器人被广泛应用之后对自己意味着什么。


在相关立法中,必须充分保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重大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应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并进行科学的论证,应强调任何人工智能产品的开发和应用都不能以损害自然人利益为代价,不能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




总之,人工智能已经全面来袭,无论你是否愿意,都有必要正视人工智能对于法律的巨大挑战。我们的法律必须积极回应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需要,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满足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要求,同时也要积极借鉴国外在人工智能领域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务经验,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设计。





陆续更新,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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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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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涛律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博士研究生
专注于涉外法律服务、“一带一路”与海外投资、公司法务、并购、解散、破产、清算、金融、证券、私募、人工智能、区块链、智能合约、大数据等领域
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专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涉外法律事务领军人才库人选
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一带一路”跨境律师人才库首批成员
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一带一路”项目沙特阿拉伯国别协调人、埃塞俄比亚国别协调人




本文作者:杨武君律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闪涛律师团队 专职律师
武汉工程大学 法学本科及硕士研究生
主要从事涉外法律服务、“一带一路”与海外投资、公司法务及不良资产处置、私募、证券等诉讼与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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