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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临床】奥西替尼联合谷美替尼招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


谷美替尼(SCC244)是基于c-MET这一新型激酶靶点的原创新药。


通过对其开展的体内外药效学、作用机制、药物代谢动力学以及安全性评价研究表明,SCC244是一个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抗肿瘤候选药物。



研究药物:谷美替尼 (Ib/II期)


试验类型:单臂试验


试验题目:谷美替尼(Glumetinib)联合奥希替尼(Osimertinib)治疗EGFR抑制剂治疗失败的复发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Ib/II期、开放标签、多中心临床研究


适应症:一代或二代EGFR抑制剂治疗失败的、T790M突变阴性且MET扩增的复发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患者


申办方:上海海和药物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备注:参与II期试验患者可以免费做基因检测


主要入选标准


1.能够理解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ICF)。


2.年龄在18-80岁(包含18岁和80岁)的男性或女性。


3.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非小细胞肺癌,经临床诊断为IIIB/IV期复发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


4.符合下列关于经一代或二代EGFR抑制剂治疗失败(获得性耐药)标准的定义:a) 先前曾采用一代或二代EGFR抑制剂、进行单药治疗。b) 符合下列任何一项或两项都符合:伴有已知与药物敏感性有关的EGFR突变(即外显子19缺失,L858R)的肿瘤患者;采用一代或二代EGFR抑制剂治疗产生了下列定义的任何一种客观临床获益:有文件记载的部分或全部反应(RECIST或WHO );开始采用一代或二代EGFR抑制剂、后获得了明显而持久的(≥6个月)临床获益(RECIST 或 WHO 定义的病情稳定)。c) 最近30天连续接受一代或二代EGFR抑制剂、治疗时疾病发生了系统性进展(根据RECIST或WHO的定义)。d) 如果一代或二代EGFR抑制剂、在病情进展时停药,在终止EGFR抑制剂治疗和给予研究治疗期间没有接受过系统性的抗肿瘤治疗。


5.一代或二代EGFR抑制剂治疗时疾病进展后采集的肿瘤组织标本符合MET扩增的标准(FISH GCN≥5 或 MET/CEP7 ratio ≥2)(Ib期接受既往FISH/NGS肿瘤组织检测或液体活检结果,II期需要中心实验室使用FISH方法确认)。


6.根据RECIST 1.1标准评估至少存在1处可测量的病灶。


7.II期患者必须提供有效且合格的组织样本(新鲜活检或留档的肿瘤组织样本都可以,但更推荐新鲜的活检样本),细针穿刺和细胞学样本不符合筛选期试验入组资格。


8.育龄期女性受试者筛选期血清妊娠试验呈阴性。曾行绝育手术的记录或是已绝经的女性受试者除外。育龄期女性受试者或男性受试者及其伴侣必须同意从签署ICF开始直至使用最后一剂研究性治疗药物后至少6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9.ECOG体力状况评分≤1分。


10.满足下列标准以确保具有足够的骨髓、肝肾器官功能(首次给药前2周内未输血或血制品、未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或其它造血刺激因子纠正):a)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5 × 10^9/L;b) 过去2周没有输血的情况下,血红蛋白≥ 90g/L ;c) 血小板计数≥90 × 10^9/L;d) 血清总胆红素≤ 1.5 × 正常值上限(ULN);e) 血清ALT和AST≤3 × ULN (有肝转移者AST和ALT均≤ 5 × ULN);f) 肌酐清除率>50ml/min(根据Cockroft-Gault公式计算,具体公式见附录3);g) 国际标准化比(INR)≤1.5;部分活化凝血酶原时间(APTT)≤ 1.5×ULN。



主要排除标准


1.不愿意签署分子学筛选知情同意书的患者。


2.如果没有现成的当地c-MET试验结果,而且中心实验室的检测结果也不符合5.2.1节中列出的标准的患者。(Ib期可接受既往FISH和NGS肿瘤组织检测或液体活检结果。II期研究必须中心实验室使用FISH确认MET 扩增情况)。


3.既往接受过另一种c-MET抑制剂或三代EGFR抑制剂的治疗。


4.有对ALK、ROS1靶向药物敏感的基因变异;存在T790M突变阳性或其突变状态未知的患者。


5.有脑转移相关症状的,而且在神经学上不稳定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或者需要增加类固醇剂量来控制CNS疾病。(注意:CNS转移已经得到控制的患者可以参加本次试验。在进入研究之前,患者必须已经完成了放疗,或者CNS肿瘤转移手术治疗后至少两周以上。患者的神经功能必须处于稳定状态,在临床检查中没有发现新的神经功能缺损,而且在CNS影像学检查中也没有发现新的问题。如果患者需要使用类固醇来治疗CNS转移,那么至少在进入研究前的两周,他们的类固醇治疗剂量已经达到稳定治疗且稳定≥3个月。


6.过去5年内患有其它恶性肿瘤(已经得到有效控制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宫颈原位癌及浅表性膀胱癌除外)。


7.接受任何抗癌治疗(包括化疗、靶向治疗、生物治疗、或者激素治疗等)的末次给药距本研究首次给药少于4周或少于5个半衰期(以时间短者为准);接受抗肿瘤中药(以中药说明书适应症为准)治疗者,少于2周洗脱期;首次给药前既往接受放疗结束后2周以内。


8.需要系统性类固醇治疗的肺炎。


9.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患者预期寿命< 12周。


10.体重<40公斤。


11.筛选前6个月内,有心血管系统疾病符合下面任一条:a) 心功能≥NYHA II级(具体分级详见附录4)的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50%;b) 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c) QTcF(详见附录6)男性>450毫秒,女性>470毫秒,或存在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的危险因素,例如经研究者判断有临床意义的低钾血症、长QT综合征家族史或家族性心律失常史(如预激综合征);d) 未能有效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经规范化降压药治疗后收缩压≥140 mmHg和/或舒张压≥90 mmHg);e)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急性心肌梗死、严重或不稳定型心绞痛、冠脉或外周动脉搭桥术;f) 既往有间质性肺疾病、药物性间质性肺疾病或目前存在活动性肺间质病变;g) 任何增加QTc间期延长的风险因素,例如低钾血症、遗传学长QT综合征,服用延长QT间期的药物,长QT综合征家族史或者有一级亲属40岁以下不明原因猝死,已知延长QT间期的任何伴随药物;j) 具有临床意义的心率失常,包括但不限于完全性左束支传达异常,Ⅲ度房室传导阻滞,II度房室传导阻滞,PR间期> 250毫秒。


12.在用药前4周内肺出血>CTCAE 2级,或痰中带血超过5次/天或每次咯血超过5毫升,或首次给药前4周内出现≥CTCAE 3级的出血事件或具有出血倾向的患者。目前有活动性十二指肠溃疡、溃疡性结肠炎、肠梗阻等研究者判定的可能引起消化道出血或者穿孔的其它状况,或者既往有肠穿孔、肠瘘治疗未痊愈。


13.可能影响研究结果的严重的、无法控制的伴随疾病:包括恶性胸腔积液,首次给药前1周内存在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细菌、真菌或病毒感染等。


14.存在任何经研究者判断需要治疗的具有临床意义的全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甲状腺疾病(激素替代治疗甲状腺功能稳定的患者可以入组)、器官移植患者、精神障碍史,精神类药物滥用、酗酒或吸毒史。


15.具有影响口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或清除的多种因素(比如无法吞咽药物、频繁呕吐、慢性腹泻等)。


16.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动/静脉血栓事件或栓塞事件,如脑卒中(包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深静脉血栓、肺栓塞。



17.研究期间不能中断使用如下药物:可能导致 QTc间期延长或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药物(如抗心律失常药,详见附录7);首次给药前2周,影响CYP3A4的药物。首次给药前一周,香豆素类抗凝剂(低分子肝素可以接受)。


18.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大手术或显著创伤性损伤。


19.已知HIV感染,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患者(HBsAg阳性者同时检测到HBV DNA≥10^3 拷贝数或者≥200IU/ml;丙型肝炎病毒(HCV)RNA≥10^3 /ml)。慢性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HBV DNA<2000IU/ml(<104/ml),必须在整个研究期间接受抗病毒治疗。


20.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患者。妊娠的定义是妇女处于受孕后至妊娠终止之前的状态,可以通过实验室血hCG检查阳性(>5 mIU/mL)来确认。


21.有生殖能力的男性或有怀孕可能性的女性,不接受在试验过程中直至治疗结束后6个月内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如口服避孕药、宫内避孕器、节制性欲或屏障避孕法结合杀精剂)的患者(育龄妇女及避孕措施详见附录8)。怀孕可能性的界定:如果一名妇女自发性停经达12个月,而且具有适当的临床特征(例如合适的年龄、血管舒缩病史)或者接受过双侧卵巢切除术(伴有或不伴有子宫切除术)或者输卵管结扎术后至少6周,则认为该妇女处于绝经后状态,应该不会怀孕。如果一名妇女只是接受了卵巢切除术,那么只有在对激素水平进行随访评估之后确认了生殖能力的情况下才能认为她不再有怀孕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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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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