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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份额转让中的税收陷阱

taxcut 税捷
2024-08-26
财产份额转让中的税收陷阱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中存在一些税收陷阱,笔者在转让财产份额个税处理(一)》中介绍了在一些情况下,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会发生合伙人税收利益受损后果。造成这些情形的主要原因是国内税法没有明确外部计税基础动态调整的原理。此处不再赘述。
 
财产份额转让还存在其他一些税收陷阱,今天介绍另一类更为隐秘、更加不易察觉的税收陷阱。
 
国内税法专业人士对股权转让关注较多,一些敏锐研究者发现股东溢价转让股权后,公司出售溢价资产会发生所得重复征税问题,这个观察是正确的。但由于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下,公司利润可以累积,只要不分配,股东就不需要确认所得,所以这种重复征税问题在企业所得税下显得不是那么严重。但同样情形发生在合伙企业,重复征税问题就会变得很突出。为方便读者理解,现举例说明其中的问题。
 
示例

第1年1月1日,甲、乙、丙、丁每人出资250,000元设立合伙企业,出资后,合伙企业立即用出资款800,000购买了股票。购买股票后,简略的资产负债表见表1:
 

资产

计税基础
股票
800,000
现金
200,000
合计
1,000,000

所有者权益


资本账户-甲
250,000
资本账户-乙
250,000
资本账户-丙
250,000
资本账户-丁
250,000

合计

1,000,000
 
第1年12月1日,股权价值上升到1,200,000元,资产负债表情况见表2:

资产
计税基础
公允价值
股票
800,000
1,200,000
现金
200,000
200,000
合计
1,000,000
1,400,000
所有者权益


资本账户-甲
250,000
350,000
资本账户-乙
250,000
350,000
资本账户-丙
250,000
350,000
资本账户-丁
250,000
350,000
合计
1,000,000
1,400,000
 
对于股票价值上升幅度,甲感到很满意,决定退出投资。第1年12月1日,甲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售给戊,价款350,000元。对于这笔财产份额转让业务,甲确认所得100,000元(350,000-250,000)。戊受让财产份额,按照支付价款金额确认财产份额计税基础。甲出售财产份额后,资产负债表情况见表3。
 
资产
计税基础
公允价值
股票
800,000
1,200,000
现金
200,000
200,000
合计
1,000,000
1,400,000
所有者权益


资本账户-戊
350,000
350,000
资本账户-乙
250,000
350,000
资本账户-丙
250,000
350,000
资本账户-丁
250,000
350,000
合计
1,100,000
1,400,000
 
第2年1月1日,合伙企业将股票出售,价款1,200,000元。合伙企业确认股票转让所得400,000元,四个合伙人均分,每人划分100,000元。划分后资产负债表情况见表4。

资产
计税基础
公允价值
现金
1,400,000
1,400,000
合计
1,400,000
1,400,000
所有者权益


资本账户-戊
450,000
350,000
资本账户-乙
350,000
350,000
资本账户-丙
350,000
350,000
资本账户-丁
350,000
350,000
合计
1,500,000
1,400,000

细心的读者看到这里,就会发现问题了。乙、丙、丁三个人每人最初投资250,000元,第1年12月1日,合伙企业将股票出售,每个人划分100,000元,三个人在第1年分别确认100,000所得,纳入各自纳税申报表中。清算时,合伙企业现金1,400,000元,每人划分350,000元,每人的外部计税基础也是350,000元,清算所得为零。但仔细观察戊的税务处理,情况那是相当糟糕。
 
合伙企业处置股票时,戊和其他合伙人一样,也得到股票转让所得的划分份额100,000元。戊需要将这部分所得计入第1年个人纳税申报表。但实际上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戊是没有任何经济收益的。戊受让甲财产份额时,已就合伙企业资产溢价支付了对价。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反射性资产,真正的资产是合伙企业持有的资产,即股票和现金。合伙企业资产价值上升,财产份额价值就上升,合伙企业价值下降,财产价值就随着下降。戊受让甲持有的财产份额,支付的对价是350,000元,这350,000元其实就是应归属于甲的股票和现金价值份额,这个价值份额本身是包含着股票溢价的。合伙企业出售股票,由于戊已对受让的股票溢价支付了对价,所以股票溢价变现只是其他三个合伙人的事情,与戊已经没有关系了。

如果上面的解释还不清楚,我们换个角度再分析一下戊的税务处理。前述税收结果实际上基于实体理论推导出来的税务处理作法,现在我们转换一下视角,把合伙企业看作是集合体。在集合体下,合伙企业是虚无的,合伙人直接持有合伙企业财产。甲出售财产份额相当于甲直接出售其对应的合伙企业财产。甲对应的合伙企业财产计税基础250,000元,其中:股票200,000元,现金50,000元。甲将其对应合伙企业财产出售给戊,售价350,000元,戊受让合伙企业财产的计税基础应该确认为350,000元,其中:股票300,000元,现金50,000元。
 
合伙企业出售股票时,售价1,200,000元,戊划分份额300,000元,戊对应的股票计税基础也是300,000元,戊确认所得是零。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实体与集合体两种不同理论下,合伙企业出售股票对于戊的税收结果是不同的。在实体理论下,戊需要就合伙企业出售股票确认所得100,000元,在集合体理论下,戊不需要确认所得。戊在集合体理论下的税务处理是与戊实际经济状况是相吻合的,其道理就在于戊在受让财产份额时,已就股票的溢价支付了对价。
 
戊在实体理论下确认的100,000元其实属于对所得的重复征税。这个重复征税问题最终在清算环节得到纠正。假设合伙企业处置完股票后即进行清算,清算损益情况见下表5:
 

现金
计税基础
收益或损失
资本账户-戊
350,000
450,000
(100,000)
资本账户-乙
350,000
350,000

资本账户-丙
350,000
350,000

资本账户-丁
350,000
350,000

合计
1,400,000
1,500,000
(100,000)
 
戊在清算环节确认的损失100,000元,正好与其确认的合伙企业出售股票所得100,000元相抵消。纵观戊的整个交易过程,戊投资350,000元,收回350,000元,经济收益是零。但从税收角度看,戊就是一个冤大头。戊在第1年因合伙企业出售股票确认所得100,000元,在第2年因合伙企业清算确认损失100,000元。前期盈利,后期亏损,这是税收筹划者最不愿意看到的糟糕场景了。
 
为方便梳理思路,加深理解,现将上述一系列交易涉及的税法收益情况整理成下面的表6。
 
甲将财产份额转让给戊确认的收益
100,000
合伙企业出售股票,四个合伙人确认的收益
400,000
戊清算确认损失
(100,000)
确认的全部所得
400,000


以上示例只是对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存在的税收问题的简要示例,实务中的情况比示例情形会复杂得多,如合伙企业资产会有多种,有溢价,也有跌价,有折旧资产,也有不折旧资产,但分析问题的思路是一样的,大家可自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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