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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实物分配股票,税咋弄?

taxcut 税捷
2024-08-26
私募基金实物分配股票,税咋弄?

证监会已经启动了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工作,7月8日证监会官网发布一则新闻证实了这个消息。

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约定,将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向投资者(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一种安排。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捐赠等情形)》的通知》后附的《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包括以下情形:

(一)继承所涉证券过户;

(二)捐赠所涉证券过户,指向基金会捐赠所涉证券过户,且基金会是在民政部门登记并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不含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三)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所涉证券过户,暂仅指离婚情形;

(四)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过户;

(五)私募资产管理所涉证券过户;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税务该如何处理,网友对此展开激烈讨论?

总结持不征税观点网友给出的理由,主要有二个:

一是所得税不应该对非交易行为征税。所得税是以交易为基础的税种,所得税只对交易行为征税,对非交易行为不应该染指。证监会允许私募基金以非交易过户方式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说明实物分配股票行为是非交易行为,对于非交易行为,税法不应该征税。

二是实物分配股票没有产生现金。所得税法有一个原则叫作纳税必要资金原则(Wherewithal to Pay),这个原则的精神是交易必须提供给当事人缴纳税款所需现金,当事人才能就交易完税,如果交易无法给当事人提供足以完成缴纳税款所需现金,当事人没有履行纳税义务所需要的现金,税法对这种交易征税,当事人在客观上也无法完成纳税义务。

持征税观点网友对不征税观点进行反驳,主要理由归纳如下:

持征税观点对所得税法是否认同非交易过户这个业务定性,是持怀疑态度的。非交易行为这个业务定性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给出的,不是税法对业务的定性。一般情况下,在业务定性问题上,税法会和民商法、公司法、监管法等其他部分法律保持一致,但也存在很多例外情况,税法出于自己的需要不会盲从其他法律对业务的定性。

如一项投资业务,公司法认为是出资业务,所得税法根据资本弱化规则,可能将这笔投资业务界定成债权投资业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个民事主体,它说实物分配是非交易行为,对于税法来说,权威性显然不够。其他法律对业务定性,税法都可以不认同,一个民事主体对业务定性,对税务执法人员显然更不具有拘束力。

合伙企业向合伙人分配财产,税务处理一般规则是把分配财产拆分成二件业务进行处理的:一是合伙企业向合伙人出售财产,合伙人向合伙企业给付价值相当于分配财产公允价值的现金;二是合伙企业将收到的现金分配给合伙人。如果税法没有对私募基金向投资者分配股票业务给出例外规定,当事人应该按上述这个税务处理一般规则进行税务处理。

国内上市公司公告中,不时披露出持股平台非交易过户案例,尽管迄今为止,没有见到上市公司持股平台就非交易过户缴纳所得税的公开案例,但在财税专业人士讨论中,主流观点是需要缴纳所得税的。

至于纳税必要资金原则,持征税观点网友认为,所得税理论存在这个原则,但在国内未见有那个税法提到过这个原则。美国税法的同类财产交换递延确认规则依据的就是这个纳税必要资金原则。

汤姆有一辆白车,计税基础60,公允价值100,杰克有一辆黑车,计税基础70,公允价值100。经过一段时间驾驶,汤姆和杰克将换个心情,互相交换汽车。对于这个交易,依据同类财产交换规则,汤姆和杰克均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交换后,汤姆拥有黑车,计税基础还是60,杰克拥有白车,计税基础还是70。上述交易要是发生在国内的张三和李四身上,张三需要确认40所得,李四需要确认30所得。

反驳完不征税观点提出的二个主要理由后,持征税观点网友还给出了国外征税实践。

合伙企业取得所得,不对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对合伙人征收所得税,这个征税思路不知道是那位神仙发明的,但这个征税思路实践最早的、走得最远的,无疑是美国。

1913年,积极为一战做准备的美国,为解决战争所需经费推出了所得税。合伙企业所得税在美国经过40余年发展,1954年美国国会将与合伙人和合伙企业有关税收规定汇集在一起,国内收入法典第K分章正式形成。第K分章设计目标有三个:灵活、简单、公平。

基于灵活这个设计目标,K分章在制订分配税收规则时,凡是能适用递延确认规则,就适用递延确认规则。合伙企业向合伙人分配财产,税务处理一般规则是递延确认处理,但不适用投资型合伙企业。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向投资人实物分配股票,这个业务发生在美国,合伙人也是没有机会奢望递延确认处理的。

为方便大家理解实物分配税务处理,举例说明如下。

例1

某基金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0,张三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100,设立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基金亏损由张三负担,利润由基金公司和张三按20/80比例划分,没有管理费约定,也没有其他费用发生。基金用出资款购买100股X公司股票。100股X公司股票升值到500,基金将X公司股票分配给合伙人。

这个业务发生在美国,合伙企业确认所得400(500-100),性质是资本利得,基金公司确认所得划分份额80,性质是资本利得,张三确认所得划分份额320,性质是资本利得。基金将16股(80/5)股票分配给基金公司,将84股(420/5)股票分配给张三。合伙人计税资本账户变动情况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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