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所得B表填报速查(2024-01-17)
行 | 项目 |
1 | 一、收入总额 |
3 | 二、成本费用 |
11 | 三、利润总额 |
12 | 四、纳税调整增加额 |
13 | (一)超过规定标准的扣除项目金额 |
27 | (二)不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 |
37 | 五、纳税调整减少额 |
38 | 六、纳税调整后所得 |
39 | 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40 | 八、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 |
41 | 九、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 |
42+43+48+55 | |
60 | 十、投资抵扣 |
61 | 十一、准予扣除的个人捐赠支出 |
62 | 十二、应纳税所得额 |
(38-39)×40-41-60-61 | |
63 | 十三、税率(%) |
64 | 十四、速算扣除数 |
65 | 十五、应纳税额 |
62×63-64 | |
66 | 十六、减免税额(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
67 | 十七、已缴税额 |
68 | 十八、应补/退税额 |
65-66-67 | |
文 |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 |
财税〔2000〕91号附件一第6条 |
四、纳税调整增加额 | |
(一)超过规定标准的扣除项目 | |
工资 | |
要点 |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
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 |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 |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 |
要点 |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业务招待费 | |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 |
文 | 财税〔2008〕65号 |
教育和公益事业捐赠 | |
要点 | 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
文 |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36条 |
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 |
要点 |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文 |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22条 |
宁波:个人合伙人社保费如何扣除? | |
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 |
要点 | 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
文 |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39条 |
资产损失 | |
要点 | 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
文 |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12条 |
(二)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 |
要点 | 个人所得税税款 |
税收滞纳金 | |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
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 |
赞助支出 | |
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 |
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 |
投资者工资薪金支出 | |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 |
文 |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15条、21条 |
九、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 | |
(一)投资者减除费用 | |
要点 |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
文 | 《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 |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 |
财税〔2018〕98号 | |
(二)专项扣除 | |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 |
要点 |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文 |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22条 |
(三)专项附加扣除 | |
1.子女教育 | |
标准 | 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定额扣除。 |
主体 | |
范围 | |
2.继续教育 | |
标准 |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400元定额扣除。职业资格继续教育,3600元定额扣除。 |
主体 |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本人扣除,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本人扣除。 |
范围 | 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 |
3.大病医疗 | |
标准 | 每年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
主体 |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
范围 |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 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
4.住房贷款利息 | |
标准 | 每月1,000元定额扣除。 |
主体 |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
范围 |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贷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
5.住房租金 | |
标准 |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1,100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800元。 |
主体 | |
范围 | 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 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
6.赡养老人 | |
独生子女,每月3000元定额扣除。 非独生子女,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扣除标准。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 |
子女、赡养人 | |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周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 |
7.婴幼儿照护支 | |
标准 | 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定额扣除。 |
主体 | 父母(监护人)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父母(监护人)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
范围 | 由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
文 | 国发〔2023〕13号 |
(四)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 |
1. 商业健康保险 | |
每年2,400元,每月200元。 | |
个人 | |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 |
文 | 财税〔2022〕21号 |
财税〔2017〕39号 | |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 | |
2. 税延养老保险 | |
要点 | 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
文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 |
财税〔2018〕22号 | |
3.个人养老金 | |
要点 | 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 |
文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
提成律师办案经费 | |
要点 | |
文 | 国税发〔2000〕149号第5条 |
十、投资抵扣 | |
要点 |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略。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文 | 财税〔2018〕55号第一条第(二)项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
十一、准予扣除的个人捐赠支出 | |
(一)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其个人投资者应当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分配比例为百分之百),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投资者应将其归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 |
文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6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