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五解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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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头括号中楷体的部分,为老五解说,非税总公告原文。各位看官,切勿混淆,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误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 43号【小型微利企业扩面啦:年应税所得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啥时修法减减肥?以便把第一条简写为“小型微利企业,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年纳税所得额50万元以下的,减按1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以“(含50万元,下同)”这种废话就不再写了。
自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废止以后,核定征收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优惠,老五感觉一直缺乏条款依据。这次总算补齐了这个缺憾。】
前款所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
企业本年度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4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这么凶残的做法,明显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沿袭下来。便民政策就这样搞歪了。为什么不学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便民政策一定要简便化,下面第二条就很好的体现了这个理念。国家既然给企业减负,也要给企业会计减减负!
老五建议:季度预缴申报直接按“实际利润额”累计栏是否超过50万元,判断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老五再次强调:便民政策一定要简便化。给企业减负,一定要记得给企业会计减负!这样政策才能更好落地。
加计扣除推行起来为什么困困难重重?会计工作量大增是重要原因之一。】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老五认为:少跑税局,少申报,都是为企业、为会计减负。按季申报比起按月申报,也是一种减负。】
四、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这段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渊源很深,23号公告废止很久了,居然还有人惦记着。
这不存心害会计吗,能否减减负?将第四条简化为“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定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相应调减定额。”】
五、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六、按照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7年度第1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只要将第四条简化为“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定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相应调减定额。”
第六条就自然而然实现了。】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填报说明第三条第(五)项中“核定定额征收纳税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0万的填‘否’”修改为“核定定额征收纳税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大于50万元的填‘否’”。
【年报表不改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附件3“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中,还遗留了一堆关于“20万元”、“30万元”,有待修订……
难道年报表要大修?
如果修,您倒是早点大修啊。我打赌2017年5月31日前年报表会修订,等啊等啊,结果输了】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
【6月7日公布,自然汇算清缴结束了,我们看着似乎觉得废话。但在拟稿的时候,因为还没到5月31日的汇算清缴期限,所以写明这条很有必要。
似乎财税〔2017〕43号和本公告都该早点发布。报国务院批准、再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这些必须的流程走得有点漫长。】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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