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一:《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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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领先一步是先进,领先两步是先烈,领先三步是先驱。
2017年大家可以放心领先学习起来。大家不用有任何顾虑,不会是先烈、也不会再是先驱,顶多是个先进。因为《税收征收管理法》总算排入2017年候补名单了。
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对2017年法律案审议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继续审议《红十字会法》等9部法律
(二)初次审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14部法律
(三)预备及研究论证项目: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等15部法律,制定《房地产税法》、《关税法》、《耕地占用税法》等8部法律。这些立法项目由有关方面抓紧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在2017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审议。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2013年第五号发布。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2015年第二十三号发布。 | 2013年06月08日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稿 下划线标注部分修改内容,省略号标准部分为原文条款对应部分。 条款无修订则为空白。 【】内楷体部分则为编者所加,非修订版内容。 | 2015年01月05日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稿 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 【老五评说:本次是脱胎换骨的大改。】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一节 税务登记 第二节 账簿、凭证管理 第三节 纳税申报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四章 税务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老五评说:本次最大的修订,就是在滞纳金前面加了两个字,改成税款滞纳金,以免与《行政强制法》的滞纳金混淆。 把偷税改为逃避缴纳税款,把过失未缴少缴税款改为漏税。 实际上是一次小小的迟到的补丁。】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三章 凭证管理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五章 申报纳税 第六章 税额确认 第七章 税款追征 第八章 税务检查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争议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 第三条 国家税收的基本制度由法律规定。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突破国家统一税收制度规定税收优惠政策。 | |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或者退付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者少退、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建立、健全涉税信息提供机制。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 |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捷、效率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不得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超越授权范围设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税收征收管理程序性义务,侵害其合法权益。 税务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 ||
第六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 第七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以及其他涉税信息。 | |
第八条 国家施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 | ||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税收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促进税法遵从。 | ||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 第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义务,其合法权益同等受法律保护。 纳税人依法享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修改的参与权。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 |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管辖范围对纳税人实施管辖。 税务机关之间对税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依照前款规定,本着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
看完之后,有啥意见,请关注本公号后留言。替您向人大转告。:)
http://www.gov.cn/gzdt/2013-06/08/content_2422712.htm
http://www.gov.cn/xinwen/2015-01/05/content_28002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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