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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应该占用20%的风险权重吗?

薛键 良有以也 2023-11-28

 


开银行是靠资本的,资本占用是一家银行最大的成本,占用的比例按风险权重可以打折,因此各项业务的风险权重比例尤为重要。大家都知道,国内信用证风险权重为20%。

这一点的出处在哪里?为什么这样设定?有何依据?相信每一个做(国内)信用证比较多的从业人员都会不时想到这个问题。那就自问自答一下吧。

关于国内信用证的适用范围,在《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1997年版的第三条本来是这样规定的:“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


有没有发现“交易”这个词用得颇为不妥,怎么居然没用“贸易”?


果然,到《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2016年版的第三条的规定里面就改过来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
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信用证服务。服务贸易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旅游、咨询、通讯、建筑、保险、金融、计算机和信息、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广告宣传、电影音像等服务项目。”

注意,这里有两个很大的不同,“货物和服务”之于“商品”,“贸易”之于“交易”。

这只是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定义,关于其经济资本的风险权重,按国内的规定出自:《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发(2012)1号文,其中的第七十一条“商业银行各类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中如下述规定:

(六)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短期或有项目,信用转换系数为20%。
(七)与交易直接相关的或有项目,信用转换系数为50%。

贸易相关是20%,交易相关则是50%,对照上面两个《结算办法》中关于“贸易”和“交易”的用词,是不是看出了玄机。

有了业务定义和资本管理办法,就可以知晓不同情况下的风险权重计算方法了。在银行实务中,国内信用证通常有这两种情形:


一、在开立信用证的情形下

转换系数是20%,一笔国内信用证到底占多少风险资本,还要看开证的抵质押方式,如果是敞口开证的,那么风险资本占用就是开证金额的20%,如果全额保证金,那么风险资本占用本来就为零。

二、在叙做福费廷业务的情形下

应参考《资本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商业银行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5%,其中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含)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

1. 如果是其他银行开证,做了福费廷以后,叙做国内证福费廷的中资银行占用的经济资本按期限,按上述25%或20%来计算;但如果叙做国内证福费廷业务的是外资银行,则根据双重监管规则从严的惯例,还需看外资银行母行对与同业业务的资本占用规则,如香港金管局会按不同金融机构的评级,给出不同的资本占用风险权重。(这可能也是为什么国内的外资银行参与国内证福费廷业务比较少的缘故)。

2.  如果是自开自贴,那么由于叙做福费廷以后承兑方就是自己银行,这样的话,叙做后仍持有福费廷资产,则100%占用资本;但如果叙做后卖出,则只按开证行占用20%风险权重。

至此仿佛已探明了国内信用证的风险权重问题了。

但不禁又自问了一个问题,这个20%的出处到底在什么地方?

在读了起码十篇知网论文以后,又下载了巴塞尔委员会的巴III原文,速读并在PDF内查询,终于找到了“20%”真正的出处。

《巴塞尔III:危机后改革的最终方案》(喜欢这个题目,好像一部大片的续集:终章),(Basel III: Finalising post-crisis reforms),于2017年12月发布,在其第12章 表外项目( Off-balance sheet items)中,有关于信用转换系数(credit conversion factors,CCF)的如下描述:

A 20% CCF will be applied to both the issuing and confirming banks of short-term self-liquidating trade letters of credit arising from the movement of goods (eg documentary credits collateralised by the underlying shipment).

翻译一下即如下意思:百分之二十的信用转换系数可以运用到开立或保兑具有自偿性的短期信用证,此类信用证需用于货物贸易且有相关运输中的货物作为担保

这一原则应发端于国际大宗商品等货物贸易,这些贸易毕竟期限短,且有贸易物品存在,有较强自偿性,因此风险权重较低,确实可以理解。

但是,从这一点来说,我国现在大量用于服务贸易的国内信用证(如支付工程款、电费、以及融资租赁等的),不就有违巴塞尔III的信用转换系数原则了吗?

更扩大一点范围,按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2016版里面列举的样本:运输、旅游、咨询、通讯、建筑、保险、金融、计算机和信息、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广告宣传、电影音像等,这些服务项目,他们可没有货物的担保啊,这些其实更加是一种“交易”,那岂不是应该适用50%的风险权重,那样才更符合巴III的原则,也更为妥当?



为了寻找国内信用证和福费廷的风险权重出处,最后果然又找回到了巴塞尔III,(BASEL III)。巴塞尔是瑞士和德国边境的一座小城,之前去过,欧洲的许多城市有各种特色,工业城市巴塞尔则略显平淡,很容易被旅人忽视。但是,巴塞尔这个名字在全球金融界却声名远播,几乎是银行业资本监管的圣城,好多关于资本的问题,找到最后又找到巴塞尔。

一刀切的信用证20%风险权重,原来在巴塞尔III里面是有条件的,条件就是货物贸易,那么,国内信用证真应该都只占用20%的风险权重吗?

好像解决了一个问题,却又有了一个新的问题。

其实也没什么,也许只有不愿思考的人才没有太多问题好问。学习、工作,乃至人生,可能就是在一次次的设问与回答中间逐渐懂得更多,而懂得越多,也才越了解到自己的无知,才能一次次地推动自己知识的边界。



参考文献:
1.Basel III: Finalising post-crisis reforms December https://www.bis.org/basel
2.杨凯生 刘瑞霞 冯乾《巴塞尔III 最终方案》的影响及应对 《金融研究》2018
3.徐倩 巴塞尔III实施中的挑战及建议
4.熊劼巴塞尔协议Ⅲ对贸易融资的影响 《征信》2016
5.汪翀 喻志刚 苏健 张川  多重约束下商业银行资产组合管理研究———以X银行为例  国际金融研究 2013
6.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课题组 贸易融资风险的量化管理探讨 ———以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为例 金融纵横 2014

什么?自己在公众号写文章,居然还提供参考文献,这样认真的不多吧,点赞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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