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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律师行业的鼻祖是谁吗?

2017-05-13 Three诗睿 咸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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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律师行业的鼻祖是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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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Three诗睿



很多行业都有自己的祖师爷,比如木匠的祖师爷是鲁班,做豆腐的祖师爷是刘安,卖馒头的祖师爷是诸葛亮等等。我国律师行业如果要找一位自己的祖师爷/祖师奶奶的话,大家认为应该是谁呢?



这是一个好问题!家中书架上恰藏有几本相关的书籍,之前给期刊写过类似的文章,所以留下一些手稿资料,对于该问题自信还是可以说上几句的。


从一定意义上讲,其实律师行业是舶来品,所以讲求祖师爷,可能其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然而,其他行业的祖师爷就一定是合理的吗?也未必其然,所以探讨律师行业的祖师爷究竟为谁,其推理举证的过程就是十分有趣的,那么就姑且妄谈一下,聊一聊律师行业的祖师爷究竟是谁。


张晋藩教授认为,在中国古代,从古汉语的词义来看,「律师」本已有之,不过也是外来词语,来源于佛教。佛教称熟知戒律,并能向人解说者为「律师」。法律意义上的律师是从佛教上的「律师」本意引申而来。律是法令、法则、统称为法律;师是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律师则是指熟悉法律,擅长解说法律,并能为诉讼当事人和社会提供法律帮助的专业人员。


徐家力律师在中华律协的《律师实务》一书中写道: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历史源远流长,通常认为西方的律师及律师制度起源于奴隶制时期的古罗马,而中国的律师以及律师制度源自周朝。


为什么这么说?


《周礼·秋官·小司寇》说:「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意思就是说,作为原告或者被告的贵族,无须亲自在法庭上参与诉讼。这里就隐含着诉讼代理制度,而诉讼代理业务其实就是律师的重要业务之一。


在奴隶制社会,我国已出现专门为保护当事人利益而帮助当事人写诉状,打官司的人,过去称这些人为「讼师」或「刀笔先生」等。因而有人说「讼师」是中国律师的前身或雏形。

但这里我们应当注意,讼师和律师其实并不能等量齐观。因为虽然从形式上来看,讼师的活动和现代意义上律师接受咨询,提供代书等法律服务极为相似。但在实质上不能将讼师认为是律师,一方面是讼师不像律师那样具有合法资格,在诉讼活动中并没有合法地位,不能公开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和代理人,顶多出谋划策,提供有限的咨询代书服务,甚至在明清时期讼师还要被看作过街老鼠;另一方面,讼师并不一定具有深厚的法律知识,与其说是律师,莫不如更像当代法院门口的黑代理。


然而既然是说行业的祖师爷,那么就不必那么严苛,仔细说来,认定梨园子弟祖师爷是唐玄宗,认定木匠祖师爷是鲁班,是否有逻辑或则考据上的漏洞,其实各位对此并不关心。所以,我们就放宽标准吧。


春秋末期的邓析是我国古代著名的讼师,实际上成为了中国古代历史上第一位为私人充当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讼师,或说是「律师」。


那么,邓析者,何人也?


邓析大约生活在公元前540-前501年,与孔子、子产几本同一时代,《荀子·非十二子》说他「不法先王,不是礼义」,因此,「欲改郑所著刑制,不受君命,而私造竹刑」(《左传·定公九年》,杜预注)。


当时「子产治郑,邓析务难之,与民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绔。民之献衣襦绔而学讼者,不可胜数。」也就是当时邓析和受教育者事先约定,依案件复杂程度收取学费(案件标的与拿衣服的程度挂钩)。邓析能力突出,业务水平高强,以至「郑国大乱,民口喧哗」,直等到杀死他,动乱才平定,统治者毕竟不喜欢唱反调的知识分子「民心乃服,是非乃定,法律乃行」。(《吕氏春秋·离谓》)

那么,如果假设说邓析是我们律师行业的祖师爷。他是怎样教导人民搞诉讼,与子产为难的呢?


《列子·九命》说:「邓析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


《吕氏春秋·离谓》认为邓析「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不可不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


以上文献的寥寥数语,说明邓析才思敏捷,能言善辩,以其聪明才智为民辩护,与官为难,所以被统治者视为眼中钉,被称为歪才邪智,甚至是「诈伪之民」。因此他为逐渐成长起来的专制统治所不容。


是故,邓析迎来了悲剧,公元前501年,「郑驷颛杀邓析而用其竹刑」(《左传·定公九年》)。



专制统治要求的是民众唯官是从、唯法是从,所以持有反对意见的邓析之悲剧是必然。但不管如何,邓析专门传授法律知识,教人诉讼,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位私办法律教育的人。因此被有的学者称为中国历史上最早的讼师/律师。


所以从某种角度上来说,说邓析为中国律师行业的祖师爷并不为过,而且持有该观点的并非只是张晋藩、邓伟鹏、徐家力、高积顺等学者、律师。中华全国律协审定出版的《律师实务》(最新版是17年第二次印刷)也为邓析是中国律师之祖师爷做了背书。


何况,这也并非是现代人的意淫,古人也认为邓析是讼师的祖师爷,日本法学家宫崎市定曾读北宋沈括的《梦溪笔谈》,发现当中亦然记载,法律盛行的宋代,江西村庄中一些私办诉讼学校以《邓思贤》之类传授诉讼技巧的书作为教材。我后来查阅之,果真如此!这个「邓思贤」就是民众对邓析的纪念。


手稿资料如图:



参考文献:

1、张晋藩编著:《中国司法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版,486-487页;

2、徐家力、宋宇博编著:《律师实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定,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1-3页;

3、邓建鹏编著:《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版,54-56页;

4、高积顺:《论邓析》,载于《法律史论集》(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8版,269-284页;

5、【日】宫崎市定:《宋元时期的法制与审判机构—元典章的时代背景和社会背景》,姚荣涛译,载于《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三卷),中国社科出版社2003版;

6、傅国涌:《追寻律师的传统》,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2版;

7、徐家力:《中华民国律师制度》,载于张晋藩编著:《青蓝集》,法律出版社2006版。


图文编辑:不正经的大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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