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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费改二期第一批保险公司获批,保监会同时正式下发《中国保监会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护航“车险费改进入深水区”

2017-07-08 13个精算师 13个精算师

    7月7日,“13精”获悉人保,平安,太保,浙商,英大 等五家公司新的车险条款和费率均已获批。 同时,保监会还正式下发了《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

    如果我们将一期费改的双85给予保险公司自主折扣的范围做如下定义:(自主核保系数上浮-自主核保系数下浮,自主渠道系数上浮-自主渠道系数下浮),则一期费改给予保险公司的实际自主区间是(0.3,0.3)。

    相比于一期费改,二次费改被称为“车险费改进入深水区 ”,即给予保险公司的自主折扣范围将更大。

    具体如下所示:

        第一阶梯,深圳(0.55,0.55);

        第二阶梯,天津、河北、福建、广西、四川、青海、青岛、厦门(0.4,0.4);

        第三阶梯,河南(0.35,0.4);

        第四阶梯,境内其他地区(0.3,0.4)。

        相比于费改第一期的(0.3,0.3)而言,除了境内其他地区自主核保系数维持不变以外,其他自主调整系数都有提高,只是提高的程度不同而已。这同时也充分体现了保监会和各地保监局对当地市场竞争情况的担心和信心。

        剔除深圳、河南两个个别省份,另外两组分别含有较多省份的区别确是费用率越高,给的自主折扣系数也越大。天津、河北等8省市这一组的平均费用率是43.6%,给的自主折扣范围是(0.4,0.4),其他26省市的平均费用率是38.31%,给的自主折扣范围则为(0.3,0.4)。

通知正式下发

    保监会今天正式下发《中国保监会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显然是要为车险改革进入深水区保驾护航。

    而且我们真心觉得这比以前的好多车险通知都管用,因为终于管到最重要的地方上来了,重要的事情说三遍,那就是费用、费用、费用。

“13精”为您仔细梳理点评

第1条:

    不得 忽视内控合规和风险管控,盲目拼规模、抢份额。

点评

总公司别乱整,想想你的业务管控能力,想想这些客户是否可持续,如果只是花钱买来的市场,明年不一定给谁了,这种增长有意义吗?甚至有些分公司的边际成本率(市场成本+赔付率)就已经超过100了,管理费用一点摊销不了不说,空来空去还要搭一些,真是无知者无畏啊!

第2条:

    不得 脱离公司发展基础和市场承受能力,向分支机构下达不切实际的保费增长任务。

点评

分支机构肯定喜欢这一条,保费计划要踮起脚够得着,不能拍脑袋,异想天开。有的分支机构他就1个亿的销售和管理能力,你却给他2个亿的任务,小心上来的业务变成“烫手山芋”啊!

第3条:

    不得 偏离精算定价基础,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车险产品,开展不正当竞争。

点评

车险费改,把定价权交给公司,目的是让利给保户,提高保险公司的风险筛选能力,保险公司如果这点都违背了,你又能怪谁坑害了保险业?

第4条:

    不得 以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等方式套取手续费。

点评

这到底是财务的问题?业务的问题?合规的问题还是法律的问题呢?呵呵,我们这么理解:表面上是财务的问题,内在是业务问题,说到底还是一个合规和法律的问题。

第5条:

    不得 以虚列“会议费”“宣传费”“广告费”“咨询费”“服务费”“防预费”“租赁费”“职工绩效工资”“理赔费用”“车辆使用费用”等方式套取费用。

点评

什么时候这些问题解决了,什么时候保险业才能真正神清气正!

第6条:

    不得 将在车险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与车险销售收入或保单销售数量挂钩的费用计入“宣传费”“广告费”“咨询费”“服务费”“技术服务费”等其他科目。

点评

业务实质重于经济形式,那些靠“咨询费”等通道走手续费的网销要注意了!财产保险公司与第三方网络平台等机构合作开展车险业务时,第三方网络平台等提供的服务超过技术支持辅助服务范畴、实质上开展车险销售活动或根据车险销售收入、保单销售数量等向财产保险公司收取费用的,应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资格。


第7条:

    不得 将费用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险种、不同分支机构以及同一集团内部不同子公司之间,或以违规签订再保险合同的方式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进行调节。

点评

财务入账要实事求是,不做调节不做假账。前一阵坊间传言的财务再保险之门似乎也被堵住了。


第8条:

    总公司及省公司本级不开展销售活动的,不得 在总公司及省公司本级列支销售类费用或通过积分方式计提销售费用。

点评

不得搞总部“猫腻”,小心查总部哟!

第9条:

    不得 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点评

如果委托,那就是你违规了!财产保险公司发现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个人利用与其合作名义开展车险销售活动的,应及时在官方网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等公开途径发表声明,并依法追究相关机构或个人的责任。财产保险公司默认或放任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个人利用与其合作名义开展车险销售活动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10条:

    不得 向不具备合法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支付或变相支付车险手续费。

点评

如果支付,那就是你违规了!

第11条:

    不得 委托或放任合作中介机构将车险代理权转授给其他机构。

点评

不委托可以,但是放任这点,啊?不太好控制啊,不好控制,你也得控制!

第12条:

    不得 委托或允许不具备保险中介合法资格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在其网页上开展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保险销售活动。

点评

一些网络科技公司不具备中介合法资格,却通过咨询的形式做着实际意义上的代理业务要小心了!

第13条:

    未经批准,不得 使用口头约定、特别约定、补充协议、批单和退保条款等,变相修改或拆分车险产品的责任范围、保险期限、权利义务和费率水平等。

点评

报行不一是违规!

第14条:

    不得 通过返还或赠送现金、预付卡、有价证券、保险产品、购物券、实物、积分抵扣等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点评

变相贴费也不行!

第15条:

    不得 以参与其他机构或个人组织的促销活动等方式变相违法支付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点评

同上!

第16条:

    不得 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点评

具体指的应该是不得通过虚增零配件项目、虚构工时项目、提高零配件价格、提升工时费定价标准等方式,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或增加保险理赔支出,进行不当利益输送。不得以交纳业务保证金、承保利润分成等方式向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

第17条:

    不得 违规调整未决赔款准备金以调节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分支机构、不同险种之间的赔付率数据,导致车险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

点评

下一步的监管重点在准备金的审核上,各家精算宝宝要打起12分精神来。

第18条:

    不得 以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方式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不必要的索赔证明文件。

点评

这个以前可能很多,但是说实话,现在保险公司不太敢了,保监会消费者投诉太厉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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