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张琅:IFRS17对财险公司的主要影响
2018年12月6日,CAS亚洲地区分会(ARECA)在北京举办年度专业研讨会,人保财险精算负责人张琅做了《IFRS17主要变化及对财险公司影响》专题报告。
“13精”征得张总及CAS亚洲地区分会同意,特将报告与大家分享!
作者:张琅
北美非寿险精算师(FCAS)、中国非寿险精算师(FCAA)
现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精算部负责人及公司精算责任人;
中国保险行业千人计划“核心人才”非寿险精算专家;
超过15年财险精算工作经验,在准备金管理、产品定价、业务质量 分析、风险管理、再保分析、精算沟通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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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 17 应于2022年1月1日切换
由于现行保险国际会计准则存在与其他行业可比性、保险行业内部可比性、难以理解的问题。
经过将近20年的研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2017年5月正式发布保险合同新会计 准则(IFRS17),并定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2018 年 11 月, IASB投票同意将 IFRS17的生效时间推迟到2022年1月1日。
图1:准则变更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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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 17 的总体影响
图2:IFRS17的总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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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可比性:
将投资成分从保险主体收入中剥离,以与银行业、工业企业等收入可比;
以保险业务收入取代保费收入,对保险合同收入(及利润)根据提供的保障服务逐步确认,即按照已赚而不是起保整单保费收入来确认,以与其他服务类行业收入可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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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与保险因素分列
在报表列报上,将金融因素与保险服务因素在损益上分开,区分不同因素变化对保险主体经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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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金细化拆分
在信息披露上,将准备金变化的黑盒子打开,将不同驱动因素、精算假设对公司准备金、经营业绩的影响全部公开。
从履约现金流、风险边际、合同服务边际等准备金组成部分从年初到年末的金额变化进行解析,并需要将准备金变化分解成保险服务收入、保险服务成本、投资成本等,准备金透明度大幅度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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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 17 的主要变化
I17规定了保险合同确认、计量、列报和披露的原则,目的是确保保险公司能提供如实反映合同的相关信息,为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保险业务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的影响提供基础,但新准则对于财务核算、准备金计量的复杂度比现行准则有了大幅度提高,实施难度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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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同范围:
新准则对于保险合同有明确的定义,保险合同必须满足重大保险风险转移的条件。纯价格类、部分指数类合同等转移的价格风险按照准则定义属于市场风险,不属于保险风险,对这类合同准则认为不属于保险合同。
对行业的影响:
按照新准则,某些农产品价格指数产品,以及某些通不过重大保险风险转移测试的约定赔付率产品,不能作为保险业务核算,而应按照金融工具准则进行核算,可能影响公司保险服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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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拆分:
根据准则要求,对于包含保险保障之外其他成分比如投资成分、商品和非保险服务成分等非保险保障的要进行分拆,只有保险部分才能用I17计量并确认为保险收入,非保险部分用新金融工具准则(IFRS9)、一般商品服务准则(IFRS15)进行计量。对于投资的定义,准则明确定义不管是否出险,保险公司都必须支付合同另一方的金额。
对行业的影响:
大致测算,寿险保险业务收入将大幅度下降。
对财险公司而言,口径上,保险业务收入相当于之前的老口径已赚毛保费,规模影响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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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确认:
根据新准则,保险合同在财务上的确认,不是按照目前准则的起保日来确认,而是应按以下三个时间点的较早者来确认:
保险责任期间的开始日、
投保人首次付款的到期日(如合同未明确约定,则将收到首次保费的日期作为到期日)、
如果保险合同组合是亏损的,则在合同组合成为亏损的日期。
对行业的影响:
保险合同财务确认时点前移,现行准则下的预收保费、预付手续费都要提前在准备金相关科目中确认,对于亏损业务亏损可能前移至合同签单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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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分组:
新准则规定在评估经营业绩时,规定避免用盈利的保险合同来抵消亏损的合同,因此需在初始确认时引入保险合同分组概念:
要求保险公司要将风险性质类似且一并管理的保险合同识别为业务组合(portfolio),对业务组合根据组合内合同的盈利能力至少分成三个分组:
(1)亏损合同分组(如有);
(2)厚利合同分组
(3)其他合同分组,简称薄利合同。
只要保险公司能提供合理和支持性依据认定某一组合同内合同应分到同一组,准则允许在执行分组判断时对一组合同同时进行,否则只能在单个合同层面来进行分组。
此外,准则要求同一组内的合同签发时间间隔不能超过一年即不同日历年度合同要分别分组,合同分组一旦确定,在后续不再重新评估分组。
对行业的影响:
准则合同分组可能要较现有计量单元划分更加细致,亏损合同需要单独披露并在合同确认时同时一次性确认亏损,可能会增加当期亏损、报表利润延期确认。
合同分组细化也将极大增加管理成本和系统改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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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金计量:
I17对准备金计量与二号解释类似,采用要素法计量(BBA法,building block approach),其核心思想是保险合同负债等于履约现金流价值加上合同服务边际,其中履约现金流价值需要考虑未来现金流估计、折现值以及风险调整,合同服务边际是合同初始确认时未实现的利润。
与二号解释相比,未决处理基本一致,未到期的计量进行显性区分将更加复杂。
准备金计量中,I17提出以下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可以用简化的保费分配法(PAA法,premium allocation approach,即先行的1/365或者风险分布法):
——保险责任期间不超过一年,或者
——对于保险责任期间超过一年的,保险公司经测算证明保费分配法下合同组的未到期准备金结果与要素法计量结果没有显著差异。
另外,新准则下准备金计量需要考虑时间价值,时间价值的释放将计入投资业绩。时间成本测算中折现率使用报告日折现率,而现行准则使用报告日过去750日移动平均折现率。
风险边际可以采用分位数法、资本成本法、情景假设法等多种方法,但边际要披露对应的分位数水平。
对行业的影响:
准备金评估和核算的难度大幅增加,部分长期业务(如工程险、小贷险、信用保证险等)可能无法采用保费分配法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进行简化计算;简化法本身计算方式也将较之前更加复杂,部分业务需要考虑时间价值,该变化将增加承保业绩,降低投资业绩,净利润基本不变。
另外,折现率变化对准备金计量的影响将会加剧,从而造成损益的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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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现金流口径与分拆:
新准则在履约现金流分拆上与现有准则有较大差异:
将保险业务相关费用分为履约现金流相关费用以及非履约现金流费用,其中履约现金流费用及其分摊计入保险服务成本,非履约现金流费用不计入保险业绩,而是计入其他支出。
履约现金流费用包括保单获取成本现金流、理赔费用现金流、维持费用等。
新准则下保单获取成本口径变大,与国内现有准则要求将单个合同层面的增量成本确定为保单获取成本不同,新准则保单获取成本是相似风险业务板块(portfolio)层面的增量成本,包括了传统意义上的增量直接成本(如手续费、税费、出单费用等),也包括其他直接成本以及和销售承保相关的一部分间接成本。
保单维持费用的口径较当前要窄,准则明确规定培训费、产品开发费等界定为与保险合同履约无关。
对行业的影响:
利润结构变化,被界定为非履约现金流的费用将不进入承保成本而进入其他支出,预计将会增加承保业绩,但对净利润无显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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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合同:
对于签发的分入合同,规则与直保业务完全一致。对于购买的再保合同,在确认时间上、计量方法及列报方式与现行准则相比有较大变化:
(1)在确认时点上,比例再保险以再保的起保时间、再保合同保障的底层合同确认时间两个时间点的较晚时间点,其他方式的再保险以再保合同起保时间为确认时点;
(2)在计量上,购买的分出合同计量等于其履约现金流价值加上合同服务边际,合同服务边际是购买再保合同的净损益,该计量确保再保合同不会产生首日利得或者首日亏损;
(3)与签发保险合同计量不用考虑自身的履约风险不同,购买的再保合同计量需要考虑再保人的不履约风险;
(4)持有的再保合同即分出合同在当期发生的损益也作为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项目在保险服务成本下单独列示,不与公司签发的直保、分入业务混合列示。
列示方式有两种:
——作为单一金额列示
——将购买再保险支付的金额和摊回赔付的金额分开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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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列报:
新准则下报表格式与现行准则有较大变化:
损益表将区分保险服务业绩、投资业绩,其中保险服务业绩等于保险服务收入减去保险服务成本。
(1)保险服务收入
损益表不再出现保费收入,规模以保险服务收入代替,保险服务收入是保险公司提供保障服务获得的对价,包括期望的赔付和费用、合同服务边际摊销、保单获取成本摊销和风险边际的释放等。
(2)保险服务成本
保险服务成本包括当期发生赔案的赔付成本、保单获取成本的当期摊销部分、其他当期发生的与合同履约相关的费用、过去发生赔案的赔付成本变化、当期亏损合同的亏损及历史亏损合同重估的变化。
(3)投资业绩
新准则规定了准备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在报告期间的释放进入投资业绩,金融风险特别是贴现率变化导致的保险负债的变化也进入投资成本,除非保险公司选择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4)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
资产负债表相比国内现行准则有极大简化,所有与保险履约现金流相关的(保费、赔款、手续费等)应收应付预收预付科目均不列示,也不区分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资产负债表只出现四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科目:
——签发的保险合同,计量结果为资产;
——签发的保险合同,计量结果为负债;
——购买的再保合同,计量结果为资产;以及
——购买的再保合同,计量结果为负债。
保险公司应根据不同合同组在报表日的计量结果,确定相应合同组填报资产方或者负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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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新准则规定了具体的披露要求,需要披露与下列项目有关的定量及定性信息:
(1)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的保险业务相关的金额
(2)在保险合同计量时的重大判断及该等判断的变化;及
(3)保险合同所产生的风险的性质和范围。
对于第一项,新准则要求将准备金的计算过程打开,从履约现金流、风险边际、合同服务边际等准备金组成部分将从年初到年末的金额变化解析,还需要将准备金变化分解成保险服务收入、保险服务成本、投资成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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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险公司影响及应对
财险公司由于2009年率先实施了二号解释,总体来讲,财险公司将更加适应新准则的变化,特别是准则提出准备金的概念、投资与保险成分的分拆、根据提供保险服务即已赚确认保险收入等影响相对较小。
从测试结果来看,对于规模和业绩的变动影响也相对较小,结合准则内容以及测试情况,以下几个方面变化应引起财险公司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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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如何分组:
按照准则要求,保险合同分组应在保险合同组合下进行,保险合同组合是风险性质类似且一并管理的业务集合,对风险类似且一并管理存在多种理解,可以理解为产品线(如财产险、车险)、产品大类(如企财、工程)、甚至主要业务类别(如雇主责任、公众责任、机损险、利损险等)。
理解不一致,将导致保险经营结果出现较大的差异,并导致不同公司经营结果出现不可比,分组过于细化,将加大亏损业务规模、并极大提升准则的执行成本和执行难度,可能会违背准则出台的初衷。
建议切换时,行业保持相对统一的口径,既体现准则要求,又符合行业经营管理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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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确认:
根据准则对合同确认及保险收入计量的要求,包括:
保险合同必须满足重大保险风险转移的条件、
市场风险不属于保险合同、
投资成本的剥离等将对部分合同产生影响,
保险公司应根据新准则规定,对业务模式进行研究,做好方案应对,尽量减少对业务及经营管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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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与管理的衔接:
准则列报较现行做法产生较大的差异,虽然准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保险经营结果,但列报与管理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脱节。
在完成准则要求报表外,财险公司需要配套内部管理报表,以做好准则与经营管理各环节的衔接。
(1)保险业务收入
虽然准则保险收入界定为已赚概念,但已赚由保费形成,故在管理前端仍需关注保费收入、关注保费的变化、签单数量的情况、费率充足度的水平等。
(2)保险相关应收应付预收预付科目
据新准则,现有资产负债表与保费、赔款、手续费有关的应收应付预收预付科目属于保险合同相关的履约现金流,需要并入准备金科目进行核算。在保险科目中,应收应付预收预付款项是保险链条的必然存在,且涉及金额不小,准备金只是账面数字的反映,保险公司仍将此类科目纳入管理范畴、加大管控,确保现金流及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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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改造:
对财险公司而言,部分长期业务(如工程险、信用保证险等)如证明无法采用保费分配法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进行简化计算,则需严格按照要素法,进行剩余服务边际的测算和摊销、进行分组合同的确认和测算、进行时间价值的计量和释放等等,这些需要在系统设计中进行考虑。
另外,新准则的列报与现行以及未来可能的监管报表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是在保险合同分组上列示资产和负债,保险公司需要提前对相关影响进行研究测算,对现有业务流程、财务流程和准备金流程进行系统梳理,做好未来系统的设计升级和改造,预留提前量,做好准则顺利切换,以及与内部管理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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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精算的融合:
准则实施后,财务和精算的配合将更加紧密,财务需要理解精算、精算要懂得财务,财务与精算需要深度融合。
当然由于准则为原则导向,对部分原则的理解仍然存在争议和不确定性,建议国内保险行业对新准则进行全面学习研究,深刻理解准则精髓,紧密跟踪并掌握准则变化,特别是结合保险管理实际,对准则进行本地化,做到成本最低、效果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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