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不要在遗嘱中写“我走以后”
99号杂谈
近日,“99.93%的老年人选择中华遗嘱库范本中的‘防儿媳女婿’条款”的消息,一经公布,便刷爆朋友圈,引发无数网友热议。有人赞成,有人质疑,在此起彼伏的争议声中,不知大家有没有关注到这组数据“从有立遗嘱的想法,到真正采取行动,大部分老年人至少间隔了5年以上,有21.2%的老年人间隔了10年以上。”
5至10年的思想准备时间,为什么会这么久?这大概是与我国传统观念分不开的。遗嘱,在中国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中国人对遗嘱向来讳莫如深,平常连这二字都不愿提及,觉得晦气,主动立遗嘱的人少之又少。其实,立遗嘱只是以备不时之需,它和保险的意义是很接近的。
今日,我们就为大家普及遗嘱的相关知识,帮助大家走出思想误区,重新了解它。
立遗嘱存在哪些误区?
立遗嘱是件不吉利的事情
中国人受传统文化禁忌等多重因素影响,不爱立遗嘱,对此问题常表现出讳莫如深。但换个角度而言,这何尝不是体现了我们权利意识的淡薄。每一个人都应慎重对待自己的遗嘱权利,立遗嘱人群逐步呈现年轻化趋势说明中国正在由人情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在市场经济社会,在唾手可得的利益面前,不可高估亲情的力量。
现实生活中,从国学泰斗到著名画家,从寻常百姓到亿万富翁,有关遗产纠纷的风波层出不穷。在个人财富不断增加且种类日益繁多的今天,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妥善的安排,让自己辛勤所得在如有“万一”的情况下能有一个理想的“归宿”,也可避免日后产生经济纠纷。从法律程序上做好安排,从事后纠纷到事前控制,防范意识的提高说明社会法治观念的进步。
我家就一个孩子,不需要立遗嘱
父母过世后,独生子女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这对大家来说好像是天经地义的。但在实际生活中,事实真的这样么?下面,看一个案例:
小丽是独生子女,父母去世后,小丽本想把父母名下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没想到,由于父亲去世时奶奶仍然在世,因为父亲没有留遗嘱,导致父亲的财产一部分由奶奶继承,奶奶不久后去世,这些财产又由小丽父亲的兄弟姐妹转继承。最后,作为独生子女的小丽只能继承父母房产的八分之七,而剩下的八分之一由小丽的七大姨八大姑继承。
为了避免类似的情况出现,独生子女的父母也需要立遗嘱,这既是为了保护继承人的权益,也避免了亲人在继承遗产的过程中产生法律纠纷。
为何全国60%遗嘱被判定无效呢?
许多老人认为,订立遗嘱,无非是用书面的形式,把自己想要嘱咐的事情写下来。其实,事情并没有想象得那么简单。根据调研数据显示,在法院审理的遗嘱继承案件中,有近60%的遗嘱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很多老人自订的“无效”遗嘱主要存在书写格式不符合要求、“越权”处置非个人财产、精神状态受质疑以及遗嘱保管不到位等问题。下面,举几个无效遗嘱的例子:
自述“走了以后”或“离开以后”
【原因】表达不清晰
在遗嘱的书写方面,很多人认为只要是自己书写、有见证人、有亲笔签名、内容清楚明了就叫遗嘱,甚至有的子女帮助老人在网上下载一个遗嘱范本,让老人照着誊抄一遍。但实际上,遗嘱有严格的格式和书写规范。
还有的老人在书写过程中,会用“我走了以后”或者“我离开以后”,但实际上这两个说法并不代表死亡。法律规定,继承是发生在死亡之后的,所以这种表达不清晰,会被判定无效。
自行处置夫妻房产
【原因】非个人财产
有些老人在订立遗嘱时并不清楚财产的属性,有时在遗嘱中所处置的财产份额并不是个人财产。卢女士今年70岁,老伴儿王先生两年前去世,生前自己写了一份遗嘱。原来卢女士和老伴儿有两儿两女,但只有一个外孙对他们格外照顾,因此王先生的遗嘱内容是将自己和卢女士居住的房子留给外孙。然而这份遗嘱被判无效,因为王先生处置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
根据《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遗嘱中所涉及的房产是卢女士和王先生在婚姻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王先生的遗嘱中却处置了属于卢女士的财产份额,因此应属无效。
脑中风时自立遗嘱
【原因】意识不清
孙女士父亲早逝,母亲名下有一套两居室,四姐妹轮流照顾,孙家二姐和老母亲生活在一起。母亲去世后,二姐拿出一份母亲的自书遗嘱,虽然字迹歪歪扭扭,但能看出来是母亲的笔迹,而且落款确实有老母亲的签字和手印。然而这份遗嘱却引起了其他姐妹的质疑,闹到了法院。在法庭上,经过笔迹鉴定,遗嘱确为老母亲的亲笔手书,但孙家四姐举证遗嘱日期那段时间母亲得过脑中风,意识不清晰,这份遗嘱不是老母亲自己的真实意思。经过法庭质证,确认了这个事实。最终法庭宣判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按照法律规定,立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人,也就是精神心理方面必须正常健康,否则所立遗嘱无效。
遗嘱都有哪些形式?
我国现行《继承法》承认的遗嘱形式总共有五种,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
公证遗嘱
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为公证遗嘱。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注意事项:
申请遗嘱公证时应携带:本人的居民身份证、遗嘱草稿、遗嘱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等;有遗嘱执行人的,还要提供遗嘱执行人的身份证件。
自书遗嘱
自然人在遗嘱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视为自书遗嘱。
注意事项:
须由遗嘱人亲笔签名,且签名须为被继承人身份证上的姓名。
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注意事项:
遗嘱人必须亲自签署姓名,遗嘱人若是文盲,最好用视频委托代书人代签名,遗嘱人在代签名字上按手印,否则视为无效签字。
口头遗嘱
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注意事项:
口授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作证。危机解除后,口头遗嘱无效。
录音遗嘱
是指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
注意事项:
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见证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不能为利害关系人(与继承人、被继承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
遗嘱效力:
现实中,如遇到多份遗嘱,且都有效的情况,以最后一份遗嘱为生效遗嘱,和公证遗嘱相抵触时,以公证遗嘱为有效遗嘱。
◆ ◆ ◆ ◆
延伸阅读
那些光照古今的名人遗嘱
◆ ◆ ◆ ◆
有些被怀念者并非你我亲朋,而是功成名就之人,在举国之内享有盛誉。他们生前的功过会被人反复诉说,死后的名声也自有人心衡量。但在走到人生尽头之际,他们留下的言语,却有着千钧的重量。时值清明,在草木孕育的季节,最宜怀念故去的人。无论何时捧读这些遗嘱,都能感受到一股特别的力量。
邓颖超的遗嘱
1978年7月,邓颖超开始考虑自己后事的安排。她给中央写了一封信。她对工作人员说:“我死后,把我给党中央的信公布了。只是让大家知道我已不在了,就可以啦。”这封信就是邓颖超遗嘱的初稿,主要讲了五点:“1.遗体解剖后火化;2.骨灰不保留,撒掉,这是在1956年决定实行火葬后,我和周恩来同志约定的;3.不搞遗体告别;4.不开追悼会;5.公布我的这些要求,作为我已逝世的消息。因为我认为共产党员为人民服务是无限的,所做的工作和职务也都是党和人民决定的。”
四年后的1982年,邓颖超又把这份遗嘱拿出来细看,然后认真地重抄了一遍,同时根据当时的情况又补充了两点:“1.我所住的房舍,原同周恩来共住的,是全民所有,应交公使用,万勿搞什么故居和纪念等。这是我和周恩来同志生前就反对的。2.对周恩来同志的亲属,侄儿女辈,要求党组织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和同志们,勿因周恩来同志的关系,或对周恩来同志的感情出发,而不去依据组织原则和组织纪律给予照顾安排。这是周恩来同志生前一贯执行的。我也坚决支持的。此点对端正党风,是非常必要的。我无任何亲戚,唯一的一个远房侄子,他很本分,从未以我的关系提任何要求和照顾。以上两点,请一并予以公布。”
金岳霖的遗嘱
1984年去世的哲学家金岳霖,在留给“哲学所党组负责同志”的遗书中,轻描淡写地说“哲学所党组负责同志:我可能很快结束。我要借此机会表示我感谢党,感谢毛泽东同志,感谢全国劳动人民,把中国救了,瓜分问题完全解决了,四个现代化问题也一定会解决。我死之后,请在我的存折中提出三千元献给党。请不要开追悼会,骨灰请让清风吹走。”
钱钟书的遗嘱
至于一向以生活朴素著称的钱钟书先生,则在去世前明确立下遗嘱:“遗体只要两三个亲友送送,不举行任何形式,恳辞花篮、花圈,不留骨灰。”2016年去世的杨绛先生,也在生前亲笔写道:“我去世后,不设灵堂,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不留骨灰。”
(来源:《如何立一份有效的遗嘱》、人民网、搜狐网 、澎湃新闻)
推荐阅读
《如何立一份有效的遗嘱》
陈凯 蔡慧永 主编
人民出版社
2014年6月
转载请注明来自人民出版社读书会。投稿与合作事宜请与我们联系。
公众号所有文章在(www.dushuhui423.com)读书会社交平台同步更新, 请点击页面左下角阅读原文进入,注册有积分,精彩内容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