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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生效。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以“典”命名的法律。从其名称就能看出,民法典的地位非同寻常。很多学者认为,民法典为我们带来一场可以由每一个公民享用的“权利的盛宴”。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为了更好地理解民法典对我们每个人的影响和意义,人民出版社读书会将按照这7编分类,以“案例+解读”的形式,与大家一起学习这部法典。本期导读本期,我们与大家一起了解《民法典·总则编》。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开篇,是民法典的龙头统率,集中体现了通过民法来治理国家的思想,规定了民事活动的一般规则,构建了民事权利体系,在整个民法典中处于最基础、最核心的地位。它与其后各分编形成总分结构,对各分编具有涵盖和统摄作用,可以说学好总则编,才能更好地学习理解其他分编。今天,我们有针对性地选取了一些近期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从民法角度逐一详细解读,希望以案例形式,帮助大家更加迅速、准确、深入地了解这部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1: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表现形式有哪些?某派出所民警籍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已调离的前所长的数字证书查询公安系统内公民个人信息3670余条,向李某某出售,非法获利19840元;李某某又将这些信息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42185元。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籍某某利用公安民警的特殊身份,在掌握全国人口信息的平台上任意查询,非法获利,比一般人员非法收集信息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其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予以惩处。(据《检察日报》2017年5月17日报道)问:籍某某、李某某侵害他人信息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答:是。籍某某的行为属于非法获取、收集、传输并买卖个人信息,李某某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个人信息。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到来,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取经济利益的现象逐渐增多,相关灰色产业链已初现雏形,造成的社会影响非常恶劣。《民法典·总则编》的民事权利一章确认了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原则,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民法典对于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不仅局限于非法买卖和提供,还包括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的行为,保护十分全面。自然人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除了精神损害赔偿救济之外,还可以采用财产救济的方法。引申: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保护也要受制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例如,随着新冠肺炎疫情扩散传播,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有关部门需要掌握某些特定人员的基本个人信息甚至某些时间段内的活动路径,这不属于侵犯自然人个人信息的行为。问题2: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哪些特别法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2020年1月29日,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某村村民鄢某被隔离期间,其17岁的脑瘫儿子在家中死亡。据当地调查组称,鄢某因疑似新冠肺炎被隔离,不能照料其子的日常生活,而其他亲属都在外地打工,于是委托村干部予以照顾,村委会安排了几位党员村民轮流对其子进行照料,但有的值班人员没有做到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存在工作不实、作风不实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据中国共产党新闻网2020年2月4日报道)问:该村委会应该担责吗?答:应该。针对发生突发事件无人照料被监护人的生活这一情况,民法典第34条第4款专门作了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临时监护人制度,体现了我国监护制度以家庭监护为主体,以社区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特点。此案例如果发生在民法典生效后,村委会或者县民政部门都有临时监护职责。村委会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后,没有恪尽职守,致使严重后果发生,应当承担责任。问题3:孩子打赏主播的款项应否返还?唐女士的儿子今年刚满十周岁,在与某视频网站主播聊天过程中,私自用唐女士的手机在1小时之内打赏了主播12次,金额从98元到1530元不等。到唐女士发现时,她的儿子以微信付款和平台支付两种方式,共计打赏该主播5508元。问:唐女士的儿子打赏主播的款项应否返还?答:应当返还。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案件中,唐女士的儿子,虽已满十周岁,但还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了单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及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外,他们实施其他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父母)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才会发生法律效力。打赏这个行为,显然不是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且在大多数人的认知里花费数千元,与一个十岁的孩子的年龄、智力、认知、经济状况并不匹配。综合判断,唐女士儿子的这个行为需要经过代理人同意、追认。若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行为有效。否则,行为无效,应该如数返还支付款项。问题4:网络虛拟财产能获得法律保护吗?某网络游戏刚投入市场不久,许多玩家不知道通过该游戏APP快捷授权他人登录某一账户的同时,还能让他人获得控制与授权账户的账号、密码均不相同的其他捆绑账户的权利。2015年,杨某纠集陈某、李某,利用前述认识误区,以准备购买游戏账户、游戏装备为由寻找作案对象。卖家上钩后,杨某等人便偷偷进入卖家其他的捆绑账户,迅速转移或者抛售该账号内的虚拟财产,将交易所得占为己有。至案发时,杨某等人有分有合地实施盗窃24次,被盗虚拟财产合计人民币14.3万元。问:杨某等人是否应当对受到侵害的卖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答:是。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具有不同于现有财产类型的特点,是一种特殊物。它能被自然人独占管理、转移处置且具有价值,具有财产属性。在2017年《民法总则》将计算机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保护范围之前,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一直没有明文规范。《民法典·总则编》保留了这一规定,认可网络虚拟财产系自然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提升了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力度,对助力“互联网+”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本案中,杨某等人有计划有目的盗窃卖家网络虚拟财产,侵犯了卖家的财产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民法典认定为个人合法财产后,若达到盗窃罪的刑事立案数额标准,杨某等人还应承担刑事责任。问题5: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损害,救助人承担责任吗?某乡村偏僻路口发生一起车祸,路人甲途径现场,见状主动将车祸受害者送至医院,最后诊断结果是车祸受害者颈椎骨折,家属认为是路人甲施救不当所导致,应该承担相应责任。问:路人甲是否有义务对受助人进行赔偿?答:没有。近几年,媒体不时曝出“英雄流血又流泪”事件,一些地方因见义勇为认定条件设置上过于严苛,对见义勇为者有失公平,饱受社会诟病。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条规定在立法过程中几经修改,终于从“除有重大过失外”,到“证明救助人有重大过失”,最终敲定为“不承担民事责任”,被称为民法典中的“好人条款”。试想,如果每一人见义勇为之前都需要几经思考,瞻前顾后,优先考虑自己是否承担有风险,势必会导致见义勇为义举大量减少,不利于弘扬社会正气。总则编最终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对见义勇为行为最大的鼓励与支持。引申:第184条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所有一切可能的责任,紧急救助行为有一定的限制:第一,必须要有紧急的情况发生,此时若不实施救助,受助人可能遭受重大损害。例如救助正在遭受抢劫的人。第二,必须是行为人出于自愿而实施的救助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行为,并非第三人胁迫,也不是行为人自身某种义务使然。第三,受助人所受损害与紧急救助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损害的发生是因紧急救助之前或之后的救助人行为造成的,则不能适用本条法律规定予以免责。本文综合整理自《民法典学习问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含附则)》,图片来自百度网推荐阅读往期推荐荐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