荐读 | 共同财产被转移,房产被分割——民法典告诉你如何保护自身权利
编者按
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生效。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以“典”命名的法律。从其名称就能看出,民法典的地位非同寻常。很多学者认为,民法典为我们带来一场可以由每一个公民享用的“权利的盛宴”。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为了更好地理解民法典对我们每个人的影响和意义,人民出版社读书会将按照这7编分类,以“案例+解读”的形式,与大家一起学习这部法典。
本期导读
本期,我们与大家一起了解《民法典·物权编》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说起物权法,大家可能觉得有些陌生,其实它离我们的生活并不遥远。借姓名买房,谁拥有所有权?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费用由谁来出?邻居的房子遮挡我的采光了,要怎么办?等等。这些都属于物权法的范畴。《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了我们生活中各类财产关系的物权制度,在民法典中排在总则编后的第一位,篇幅约占整部民法典的四分之一,重要性可见一斑。
我们通过婚姻,组建家庭,由一个人,变为一个整体,婚姻带来的不仅是身份上的变化,财产关系上也出现相应调整。那么都有哪些调整?夫妻一方是否可以任意处置共同财产?遇到财产问题,我们该如何解决?面对这些生活、婚姻中的“烦心事”,我们来听听民法典怎么解答。
问题1:借名买房,谁拥有所有权?
某市实行房屋限购政策。张小姐出全部房款80万元,借用其大哥的姓名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且做了房产登记。张小姐与其大哥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几年后,张大哥去世,大嫂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归自己所有。姑嫂对簿公堂时,该房屋价值达到了400万元。
问:张小姐买的房子到底应该归谁所有?
答: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名字,是判断房屋权属的标准。该房登记在张大哥的名下,他就是物权人。《民法典》第20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践当中出现登记人和实际购房出资人不一致而且发生纠纷的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契约必守原则,张小姐的房款是可以拿回来的。拿回来的房款,应该包括市价上涨的那部分,而不是仅仅80万元。
如果已经发生了借名买房的事,怎么规避风险呢?一是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你是真正购买人和出资人;明确登记人同意把名字借给你,双方约定了“借名买房、借名登记”。二是保存好相关证据,包括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转账凭证和双方的上述约定,以免发生纠纷时没有证据。三是设置“反向抵押”。即通过签订抵押合同把登记在对方名下的房屋,抵押给实际出资的真正购房人,使购房人的利益得到保全。
引申: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是依法登记。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是交付。《民法典》第20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民法典》第2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2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问题2: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费用由谁来出?
某老旧小区总共6层楼,没有电梯。许多老年人上下楼非常不方便。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没有电梯非常不利于病人的运送。当地政府与居委会、绝大多数居民都同意加装外挂电梯。建设电梯的资金由政府、居民、筹集来的社会赞助共担。小区某楼5层住户李某以自己年轻力壮不使用电梯为由,拒绝承担本楼的电梯建设费用和维护费用。
问:李某能否以不用电梯为由,拒绝承担小区的电梯建设费用和维护费用?
答:不可以。《民法典》第273条第1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2020年7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改造老旧小区的资金,由政府和居民、社会力量合理共担。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居民有义务出资参与老旧小区改造,通过直接出资、使用(补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让渡小区公共收益等方式进行出资。
问题3:父母出资给子女购置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王女士与张先生于2018年3月结婚,2017年底,王女士父母出资100万元作为首付款购买房产A一套,登记在王女士名下,并贷款50万元。2019年,王女士与张先生购买房产B,其中王女士父亲出资50万元,张先生母亲出资100万元,另贷款150万元。房产B登记在张先生名下。2020年1月,王女士与张先生因感情破裂而离婚。
问:房产A与房产B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应当如何分割?
答:房产A属于小夫妻婚前一方父母出资首付款购买的房产,并且登记在出资方女儿的名下,尽管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但离婚时,一般根据产权登记确定房屋归属,即房产A归王女士所有。同时王女士也应当承担剩余贷款。对在婚姻存续期间内王女士与张先生共同偿还贷款的本金及利息以及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可以由王女士对张先生进行补偿。
房产B属于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为小夫妻购买的房产,尽管登记在张先生名下,但一般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房产B可认定为夫妻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由张先生向王女士按照其所占比例进行补偿。
问题4:夫或妻有权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单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吗?
2007年张女士与王先生登记结婚,婚前张女士名下有房产一套,无贷款。婚后,张女士因发生交通事故左小腿截肢,获赔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共20万元。2013年,两人购买某市房产一套,登记在王先生名下。2015年,王先生到另一城市做项目,与李女士一见钟情并同居。2017年,王先生与李女士分手并向李女士转账200万元作为感情补偿。
问:张女士可否追回王先生向李女士转账的200万元?
答:可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均享有所有权。王先生与张女士没有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作出特殊约定,应当认为两人采取法定共同财产制。夫妻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该处分行为应认定为无效。王先生向李女士的转账行为,未经张女土同意,属于王先生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张女士的利益。王先生与李女士同居的行为有悖于公序良俗,故他向李女士的转账赠与行为无效。张女士可以主张李女士返还其取得的200万元。
引申:如果张女士与王先生离婚,可以分得哪些财产?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按照该条规定,张女士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其婚前财产,以及张女士婚后获赔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共20万元,均为其个人财产。某市的房产属于两人婚内购买,与可追回的200万元一样,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
引申:此外,《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案中,张女士作为无过错方,有权在提出离婚的同时请求损害赔偿,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内容摘编自:《民法典学习问答》,图片来自百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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