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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保”,重罚!“养老金”必须这样管!

2017-04-16 普惠大众的 菲凡烽火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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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服务机构若“骗保”最高处五倍罚款!

“骗保”未遂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新修订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对广大参保人的“养老金”,即社会保险基金

进行了严格的保护和监督


先上段视频

看看新《条例》的出台

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影响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y0383hex5es&width=500&height=375&auto=0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具体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是广大参保人的 “养老钱”、“保命钱”,是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助、伤有所保、育有所补的基础。


基金的安全直接关系参保人的切身利益,新修订的《条例》对社保基金的安全进行了严格的监管。



明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内容



《条例》梳理归纳了社会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涉及基金安全的风险点和保障安全的关键环节,作为基金监督的主要内容,增强基金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对基金进行“三位一体”的监督



《条例》着眼构建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基金监督体系,明确各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



对“骗保”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条例》对“骗保”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药品经营单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社会保险待遇代发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骗保”行为最高处五倍罚款!用人单位和个人“骗保”,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严重的要入刑!



“骗保”未遂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条例》明确区分以欺诈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


只要使用了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不仅业务办不成,还将面临被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各位参保人

咱自己的 “养老钱”、“保命钱”

是不是应该要好好守护呢?


来源:深圳人社,以上内容请读者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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