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喜报 !上栗县法院一案例入选2023年度全省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上栗法院 2024-01-06


近日,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引示范和普法宣传作用,进一步为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江西法院组织评选了2023年度全省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我院干警陈宏林、孙小琼同志撰写的一篇案例入选其中

案例三

开发商虚假广告宣传构成违约的,应综合各方过错酌情认定违约金——谢某夫妇诉萍乡市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01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6日,谢某夫妇与萍乡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房屋(含车位)总价款732000元。

2020年12月16日,上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因该房地产公司发布有关虚假学区房广告行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谢某夫妇认为房地产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导致其为学区而购房的目的无法实现,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按照购买房屋(含车位)价款的10%赔偿违约金73200元。


02
裁判结果

上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萍乡市某房地产公司在某学校招生范围未予明确的情况下,通过在售楼部展区以广告、宣传单及销售人员通过微信等自媒体方式宣传小区系某学校学区房,该承诺具体、明确,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结合上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相关行政判决书认定房地产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学区房的事实,认定房地产公司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对于违约金数额的认定,考虑到双方未对该项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且购房人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故酌情按房屋(含车位)价款的1%判令房地产公司向谢某夫妇支付违约金7300元。宣判后,房地产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典型意义

本案系根据行政处罚查明房地产公司存在虚假广告宣传行为,并综合各方过错公平合理确认违约金,从而保障购房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公司合规经营,避免虚假宣传的典型案例。

本案中,一方面,房地产公司为了销售盈利,利用消费者重视子女教育的心理,在教育部门未统一规划发布学区的情况下,以广告宣传方式明示或暗示所售楼房是优质学区房。房地产公司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文化教育设施作误导宣传的规定,房地产公司存在明显过错。且在当前推进教育资源均衡化发展的背景下,也不允许房地产公司以“学区房”名义售楼。

另一方面,购房人在应知学区划分存在不确定的情况下,仍轻信房地产公司的学区房广告,未尽到理性购房人的审慎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在双方无明确约定,且购房人无法举证证明其具体损失的情况下,法院综合各方过错,酌情按照购房总价款的一定比例调整违约金,公平合理,且通过快速执行将购房人的胜诉权益兑现到位,案件处理社会效果较好,对类案处理亦有借鉴和参考意义。



此次案例的成功入选,是对上栗县法院审判案例研究、编写工作的肯定。案例是活的法律,是法官审判业务能力的集中体现。上栗县法院将持续强化精品意识,深入挖掘典型、新型、疑难案例,加大调研人才培养力度,做好案例成果的转化运用,实现审判执行工作与成果转化研究的深度融合,助推审判质效提升。




供稿:熊启韦

编辑:熊启韦 审核:谭雅玲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HISTORY/往期推荐

拖欠加工款起纠纷 耐心化解促和谐



上栗县法院组织召开案件电子卷宗观摩交流会



庭审观摩比业务,评议交流促提升——上栗县法院组织开展民事案件庭审观摩活动


◆◆温馨提示◆◆


尊敬的全县父老乡亲:

当您接到省民调中心 0791-12340 测评电话时,请您耐心接听,期待您用普通话作出公正客观的评价。您的回答直接关系着上栗的对外形象,您的赞许和肯定是对法院工作最大的鞭策和鼓励!祝您和您的家人、朋友身体健康,阖家幸福!


点击“阅读原文”

查看更多文章

点击“”“在看”

让更多人看到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