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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巡判例06|一则最高法适用诚实信用原则驳回上诉的典型案例

王建锋 精诚法律人 2024-01-26

裁判要点

1、“诚者,天之道也”。诚实信用不仅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具备的品德,也是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与诉讼活动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

2、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积极履行诉讼义务,不规避法律,不利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获取不当利益或者恣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都是诚信原则的内在要求。

3、滥用诉讼权利,怠于履行诉讼义务,故意拖延诉讼进程,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而且也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11日,原告与普大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兴银晋(银承)2014-亲贤03-528号《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普大公司作为承兑申请人向原告申请承兑汇票两张,合计金额1亿元。合同约定从汇票到期日起,承兑人有权从承兑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中直接划付票款、利息及承兑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兑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承兑汇票到期日前,承兑申请人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承兑人对承兑申请人尚未支付的票款自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有权按日利息万分之五的利率计收利息。2014年3月5日、2014年9月4日、2014年9月10日,被告薛宁、赵明、西易能源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兴银晋(内部授信最高保)2013-亲贤03-031号、2014-亲贤03-114号-1、2014-亲贤03-114号-2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薛宁、赵明、西易能源公司为普大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3月5日,被告力拓公司、大金禾金门公司、大禾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兴银晋(内部授信最高抵)2013-亲贤03-031号-1、2013-亲贤03-031号-2、2013-亲贤03-031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力拓公司、大金禾金门公司以其所有的采矿权为普大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约定大禾公司以其所有的清国用(2011)第100014号、并清政地国用(2013)第00024号、并清政地国用(2013)第00027号、并清政地国用(2013)第00028号土地使用权为普大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给被告普大公司开具了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合计金额壹亿元。两张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日为2015年3月11日。原告已到期承兑。原告为本案支付律师费20万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收取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票款本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另查明,被告普大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四巡观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积极履行诉讼义务,不规避法律,不利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获取不当利益或者恣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都是诚信原则的内在要求。但本案诉讼过程中的种种现象表明,普大公司并未诚信诉讼。

其一,兴业太原分行依据其与普大公司签订的案涉1亿元票款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提起本案诉讼,普大公司以本案争议金额不足人民币1亿元为由坚持提出级别管辖异议。经一审法院审查,普大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而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后,普大公司又在2015年9月22日第三次开庭时以合议庭未受理其管辖权异议申请为由提出合议庭全体成员回避申请,一审法院依法驳回并定于2015年10月20日依法开庭审理本案。普大公司在2015年10月16日以准备证据为由要求延期开庭,一审法院不予准许后又在开庭前以代理律师心脏不适为由要求择期开庭。

其二,在一审法院再次将开庭推至2015年11月11日后,普大公司在庭审中既未提供其已经偿还本息的证据,对于兴业太原分行提供的所有证据也一概拒绝质证、答辩。

其三,普大公司在一审判决其偿还票款1亿元及利息后仅以尚有4000余元本息未认定为由而提出上诉,但自2016年6月3日提起上诉后,至今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上诉主张。本院二审期间通知普大公司进行询问,普大公司亦无故未到庭接受询问。


“诚者,天之道也”。诚实信用不仅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具备的品德,也是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与诉讼活动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普大公司的上述行为明显是在滥用诉讼权利,怠于履行诉讼义务,故意拖延诉讼进程,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而且也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本院无法也无必要对其上诉理由进行审理,普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应予驳回。


案例索引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最高法民终853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8-02-27

合 议 庭 :  刘慧卓刘崇理刘京川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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