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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务抵销,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一种方式,规定在《合同法》第六章第九十一款,是合同消灭的原因,其中就包括了债务相互抵销,那么抵销之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是有当事人对抵销存在疑问,究竟是否所有金钱债务都可以通过通知方式抵销?是否存在不能抵销的债务?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出发分别看法定抵销、约定抵销,再到要件分析,对债务抵销进行梳理。


一、债务抵销法律规定梳理分析


(一)抵销的结果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三)债务相互抵销;……”可以明确债务相互抵销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一种方式,其效果就类似于合同履行完毕,也就是合同权利义务都不需要继续履行,合同消灭,但是对于何种情况下可以抵销,《合同法》进一步做了规定,并非所有债务都是可以抵销的。


(二)法定抵销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是法定抵销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可以抵销的债务在《合同法》中规定很明确,必须是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并且没有法律规定不可以抵销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抵销,一般而言多数是互负金钱债务,这种情况下可以主张抵销。


当然,法定抵销也并非一方通过行为不支付另一方金钱债务即为完成债务抵销,是需要通过“通知”的方式主张的,自通知到达对方时抵销行为才生效,否则也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抵销。


最后,该条也明确了抵销是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行为。


1、法定抵销的排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法定抵销是可以通过约定排除的,即便根据法律规定互负到期债务没有不能抵销的原因,只要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不得抵销,则一方无法通过通知方式完成债务抵销。


2、法定抵销的异议及提出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一方单方的抵销行为,对方可以提出异议,但是对于异议的提出有时间限制,同解除合同一样,有异议期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都应当是三个月内对抵销行为提出异议。


(三)约定抵销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条是约定抵销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这里的抵销涉及的债务是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情况下,不能仅通过单方行为通知抵销,而需要协商一致从而抵销,因此,在不能法定抵销的情况下,也并非不能通过抵销终止合同权利义务,还有约定抵销可以成为考虑的途径,协商的抵销方案相当于另行达成关于合同履行的方案,细节问题需要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二、抵销的要件分析


笔者认为有必要强调一下,这里的债务“抵销”并非“抵消”,在检索相关文章及案例的时候,确实有看到有笔误将“债务抵销”写成“债务抵消”,虽然从字面意思上并没有太大差别,但是用作法律术语,从根本上讲是域外制度的引入,存在翻译的问题,既然我国《合同法》既然规定为“债务相互抵销”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那么还是应当用“抵销”而非“抵消”。


(一)抵销的要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权债务


不论是法定抵销还是约定抵销,首要条件就是双方互负债权债务,也就是说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也就是说在单一法律关系的情况下,没有抵销的基础,均不会发生抵销。


双方当事人互负债权债务,一般因两个法律关系而发生,但也不排除当事人双方基于多个法律关系,叠加计算的的多个对待给付债权债务,一并通过抵销完成。例如,甲欠乙借款10万元,乙向甲购货欠款2万元,欠付甲租金8万元,一共欠付甲10万元,上述债权债务均已到期。甲可以以乙欠其的10万元债权,抵销其欠乙的10万元借款,这种法定抵销就属于叠加计算的,但是举例相对而言比较简单,实务中的情况往往更加复杂,就如其中如涉及第三人,一般不能使用抵销的概念。


还有必要强调一点,在当事人双方债权债务互为相等的情况下,抵销产生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后果,但如果债务的数额大于抵销额,抵销不能消灭合同关系,而只是在抵销范围内减少债权。例如:甲公司尚未偿还乙公司20万元到期债务,乙公司应偿付甲公司50万元货款,那么乙公司与甲公司的债权相互抵销后,乙公司仍负有偿还30万元的债务的义务,其与甲公司的购销合同并不消灭。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权债务均已到期


这一要件也是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都需要具备的,这里的债权债务需要都期限届满,因为抵销具有用相互清偿的作用,结果是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有类似履行完毕的效果,而履行都是有约定或者法定的履行期限的,那么抵销只有履行期限届至时才可以主张,否则有违反合同的情况存在,相当于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未到期债务,牺牲其期限利益。


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这一要件是法定抵销独有的,约定抵销相当于当事人对履行达成的一致方案,并不要求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债务的标的物种类相同是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例如:都是金钱债务,或者交付一样的种类物。债务的标的物品质相同是指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别,这是在种类相同的基础上,同样的种类物的品质要求也必须一致,否则仍无法抵销。


在债务种类、品质不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法定抵销,但还是可以考虑通过约定抵销。债务的标的物品质种类相同还表明,用以抵销的债务应当是金钱或者物而非行为,这里的行为包括了服务等,由于行为本身不具有可比性,不存在种类、品质绝对的区分,很难使双方债权在等额范围内消灭,同样无法达到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结果。


4、主张抵销一方通知对方


当事人主张法定抵销的,必须以意思表示为之,这里通知的意思表示以口头或者书面通知对方时发生效力,对方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通知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发生效力。当然法律并未规定通知抵销一定要书面,那么口头通知一般也是可以的,但关键在于口头通知证据的保留。


在约定抵销的情况下,通知肯定是没有用的,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有抵销的效果。


(二)不得抵销的情形


1、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这就属于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在类似这种情况下,一方不能当然行使法定抵销权。


2、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


从性质上说,专属于人身,并且具有保障性质的是不能随意抵销的,就如:即便都是金钱债务,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企业应当支付给下岗工人的生活保障金,就不能用以抵销基于借贷合同产生的工人欠付企业的债务。也就是说,具有特定人身性质或者依赖特定技能完成的债务不得抵销。


另外,服务性质的行为也没有办法抵销,就如:根据两个兄弟学校签订的合同,乙校的某老师应去甲校讲授民法课程一个学期,而甲校的另一个老师也负有在乙校讲授一个学期民法课程的义务,两位老师的级别相同,讲授课程相同,讲课时间相同,报酬也相同,但由于两位老师的讲课方法不可能完全相同,根据合同的性质,双方的讲课债务当然不能抵销,否则根本无法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


当然,如上文分析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即便可以法定抵销的情况下,符合抵销全部要件,只要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排除了抵销的适用,法院也会支持,也就是说除了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也是不能抵销的。


3、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一百六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抵销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就不能附条件和期限。附条件的债权在条件不成就时,不能实际享有,而条件有可能不成就;附期限的债权在期限尚未到来时也并未存在,将效力不确定的债权抵销,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因此,《合同法》不允许抵销附条件、附期限。


(三)抵销的时间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抵销的时间应当是互负债务均到期,与此相类似的是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的债务均到期后,在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符合抵销要件的情况下,是否一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实质是拒绝先履行,要求互负义务同时履行,履行的结果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抵销的效果也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那么一方要求抵销,只要符合抵销的要件,向对方发出通知即可,被抵销一方无权拒绝,但是可以对此提出异议,异议期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异议期是三个月。


(四)金钱债务是否一定可以抵销?


类似于金钱债务可能发生履行不能的情况一样,金钱债务也会存在不能抵销的情况,虽然理论和实务界并没有承认金钱债务可能发生履行不能,但实际上确有这样的可能,不能过于僵化的理解,抵销也是一样。


双方互负的金钱债务有可能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例如:一方是基于租赁关系的租金,另一方是基于借贷关系的还款,那么违约金、利息的计算方式不同,违约责任不同;再如:前述下岗工人的生活保障金和欠款,虽然标的都是金钱债务,但是由于法律关系不同、性质不同影响到金钱债务的计算及履行,直接适用法定抵销恐有不妥,对于抵销的数额、抵销后是否能够实现合同权利义务终止都是未知的,因此,笔者认为金钱债务也存在不能抵销的情形,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三、结语


关于抵销的规定在《合同法》中比较简单,但是实务还是存在需要细致考虑的问题,包括抵销的前提条件,哪些情况下不能抵销,以及一些细枝末节不容易被考虑到的问题,因此,只有把握细节才能更好地在具体案件中运用抵销的规定解决问题。

本文由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莫燕雯律师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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