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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如何计算?

陈其象律师 精诚法律人 2024-01-26

问题: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如何计算?

解答:由于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利率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由此导致在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失去参考依据。一般改为按照年利率6%计算。


解析: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的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30日)第18条规定:“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从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3.根据上述规定,由于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利率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由此导致在适用该条上失去了参考的依据。结合2016年《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关于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精神与原则,对于逾期办证违约金可以参照民间借贷中关于逾期利息的规定,即以已付购房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第二款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30日)

       18.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从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经典案例

·董雪丹与辽宁省三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吉07民终489号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但是由于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利率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由此导致在适用该条上失去了参考的依据。但从基本价值功能看,预先支付购房款的商品房买卖是开发商融资的手段和途径,买受人交付相应的购房款后,出卖人在没有完成相应的合同义务尤其是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承担占用购房款期间的利息,符合公平原则。结合2016年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关于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精神与原则,对此本案可以参照民间借贷中关于逾期利息的规定,即以已付购房款27261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关于违约期间及违约金金额。从2015年4月10日至2017年11月7日止,共违约937天,以年利率6%计算得出违约金数额为42799.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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