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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最高院:同一建设工程存在“黑白合同”的情形下,在判断工程价款结算根据时,是否需要考虑“白合同”的效力?

稿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主办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9年第1辑(总第77辑),第237-2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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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信箱•问】

同一建设工程存在“黑白合同”的情形下,在判断工程价款结算根据时,是否需要考虑“白合同”的效力?


【最高院民一庭•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此条通常被称为有关黑白合同的规定,其中,中标合同被称为“白合同”,另行订立的合同被称为“黑合同”。依据该条规定,“黑合同”与“白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十九规定“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黑合同的签订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自然不能作为结算根据。应当注意的是,该条隐含的前提是“白合同”即中标合同应当有效,因为只有有效合同才能直接作为结算根据。

在“白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如何认定结算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的,可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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