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二巡法官会议纪要: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虚假公章签订合同的效力
转自| 第二巡回法庭
以下文章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10月版.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12次法官会议纪要)
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抵押借款协议》约定:乙公司因资金周转不良向丙公司借款2000万元,为期9个月,甲公司用其名下混凝土制造厂房及厂房内部分机器设备为乙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协议加盖了甲公司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A签名。甲公司协助丙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丙公司亦按照协议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款项。借款期限届满后,乙公司未依约偿还上述借款,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甲公司在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审理期间,甲公司主张其有证据证明《抵押借款协议》上加盖的公章系伪造,案涉协议加盖的公章与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公章并非同一印章。《抵押借款协议》并非甲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法定代表人A涉嫌伪造印章一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定代表人以虚假公章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乙说:无效说加盖印章的行为意在表明该书面合同所涉内容系印章主体所为,反映的是印章所代表的主体的真实意志。虚假的公章不能够代表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实际上行为人以虚假公章订立合同属于无权代理的范畴,在公司未表示追认的情况下,合同内容所生发的法律后果或者法律责任不能直接归于公司承担,非公司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够对公司发生效力。
一、检索工具:法信平台——类案检索二、关键词:法定代表人、虚假公章;筛选条件: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三、检索结果:检索关键词“法定代表人、虚假公章”,共检索出4件民事案件四、类案文书
拟稿人:宋春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主审法官,法学博士,二级高级法官。
核稿人:王富博,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副庭长,法学博士,二级高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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